近年来,大数据以爆炸式发展速度迅速蔓延至各行各业,已进入到了从概念到实际应用的时期,既是一种信息技术,也演变成一种“商品”。目前大数据交易却处于缺乏监管的状态,交易过程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加强大数据交易的法律监管。
据介绍,目前,我国尚未对大数据进行立法监管,受利益的驱使,一些掌管、掌握和知晓大量个人及其他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往往通过泄密、转卖的方式转让公民个人及其他信息。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的比例高达 78.2%,相关调查还显示,我国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灰色产业链规模已达近百亿。
张立勇建议,加快专门立法进程,由中央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参与,就我国大数据交易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先行出台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将大数据产业涉及的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纳入其中。
同时,张立勇建议强化大数据的相关司法保障。针对互联网技术条件下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重点内容是:按照公平原则,对诉讼中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数据交易行为引发的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重新进行界定,商业机构或个人作为侵权人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允许社会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维权问题交给专业人士,降低公众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