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纳入了民法总则的讨论。
王叁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关于“数据信息”的规定,为数据交易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使数据真正被视为一种资产或知识产权。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包括“数据信息”。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做法,被认为将开启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
对此,《中国青年报》采访了九次方大数据创始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执行总裁王叁寿。
王叁寿曾在多个场合提及目前大数据交易面临的尴尬:虽然通过分析用户数据可以创造更大价值,但像淘宝这类的网络平台并不能光明正大地利用用户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和循环利用;而如果网络平台私自利用用户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价值也“跟用户没有关系”。
正如王叁寿所言,大数据产业发展面临几大难题:首先就是数据权利类型没有明确,无法确定该适用所有权法、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哪种法律;其次是数据权利主体究竟属于数据生产者(个人、企业、政府)还是数据持有者(企业、政法)存在争议;三是数据的控制和使用权利界限不明,如何分离尚不明晰;四是数据通过互联网非常容易复制,权属保护很困难。
王叁寿认为,草案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可以解决当前数据确权的难题,使数据真正可以被视为一种资产或知识产权。“如果淘宝等平台上的用户数据被拿来二次利用,产生的增值收入个人用户有权要求获得分成。”王叁寿表示,如果数据无法确定权利归属,也就无法进行交易,大数据产业的万亿元产值也就无法开发。
王叁寿提出“数据星河”战略,其中,数权就是帮助数据源公司确立数据主权以激发大数据万亿元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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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专家学者纷纷表示,无论是“数据信息”的概念,还是数据确权的推进,都存在进一步的推动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对《草案》做出高度评价并表示,衍生数据和数据的二次开发所产生的价值应当属于数据整理收集者,承认数据的知识产权也便于更为有效地保护数据整理、分析者的利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内知名互联网律师赵占领表示,微博账号、游戏装备、网站积分等许多虚拟财产的价值都无法衡量,发生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金额、难以定罪,这是需要法律进一步解释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