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被媒体称为“数据资产入表”元年,上市公司群则成为“啖头汤”者。尝鲜者能率先品尝到美味,也要面临“烫嘴”的挑战。“数据资产入表”如今面临着政策理解不到位、制表经验不足、披露延续性有待提升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新华网记者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全国信标委大数据标准工作组数据资产专题组联合组长、《数据资产评估指南》主编、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委会委员王春涛。
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传感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加速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加快了实体经济数字化发展。同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多项政策相继出台,经济发展趋势叠加政策放大效应,预示着我国正式进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期,数据资产的价值将得到空前的释放。
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数据价值,并开始重视数据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因此,本期上市公司数据资产相较一季报时展现了更为主动的姿态。目前还只是少数A股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数据资源,说明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可能还没有深刻理解和重新审视数据资源的价值所在,有的上市公司对财政部《暂行规定》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还有的上市公司数据资源不具备财政部《暂行规定》所明确的确认条件。
此外,关于数据资产的权属、计量和预期收益等确认条件的判断,目前仍面临一定困难,专业性要求较高,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市场对于《暂行规定》本身的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落地执行实操还有不少困惑和挑战。在这次披露的半年报中,有的上市公司把数据资产计入存货,错误理解了《暂行规定》,将存货科目项下的数据资源数值等同于存货科目数值,随后又发布了更正公告。这都说明大家对《暂行规定》的理解、学习还不够。
上市公司开展数据资源的入表工作时,有三点是需要注意的:
一是数据资产的权属问题。数据资产的权属确认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导致上市公司披露时难以准确把握。当前的数据确权是以“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基础,确定不同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数据财产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数据确权,也没有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场所,导致很多企业的数据资源缺少进行数据权利主张的坚实依据。在实践中如何确权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二是数据资产的计量问题。由于数据资源具有非实体性、可共享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而财政部的《暂行规定》未明确数据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细则。比如,单个数据资产的初始账面确认,在当前会计准则中,只有可计量的成本能够成为一种资产,但数据资产的成本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计量,且在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场景下都有非常大的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导致精准实施数据资产成本计量的难度加大。
三是数据资产的预期收益流入判断问题。判断数据资产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是需要综合分析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市场需求、竞争状况、预期收益和合规风险等因素,进而得出结论。但实际情况是,有的数据资源为直接用于产品或服务的支持数据,其经济利益较易识别;有的数据资源用于内部决策,其经济利益可能难以量化。
目前市场仍处于对数据资源价值的认知和探索阶段,随着数据资产化不断推进,企业对于数据资源的认识和理解会不断加深,政府也会出台更多支持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要素价值流通的政策措施,我们也正在积极研制和推广相关标准,指导企业开展数据入表,探索数据合规增值流通的商业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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