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数据资产实缴出资可行性探索

2024-09-27 09:24 来源:深圳数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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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数所推出的《十日谈》评论栏目邀请了生态发展部方应彬撰写专题文章,探讨新公司法下数据资产实缴出资的可行性。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一大变化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缴出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面对这一调整,不少企业股东感到压力。

  好消息是,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数据资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有望成为实缴注册资本的新途径。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以及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政策,对数据资产实缴出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探索。

  1数据资产出资政策依据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新模式;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企业数据资产具体如何入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提出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从而使得数据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得到确认具备可行性。

  另一方面,2023年9月8日,为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指导下制定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数据资产的评估方法提供了有效指引和规范,使得数据资产在入股时的评估作价更具备可操作性。

  此外,2024年1月30日,国资委公布的《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提出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在开展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活动时,应参考评估或估值结果进行定价。综合以上政策条例,可以看出官方对于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作出资、入股等实现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的方式,持正面积极态度。

  因此,当数据资产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特征,同时满足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评估程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等合规要求,且非货币财产与公司生产经营具备相关性,理论上可以认定该数据资产具备出资的基础条件。

  此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但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此条限制,这意味着理论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

  2数据资产出资的意义

  数据资产与传统的货币、技术等形式的出资相结合,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促进意义:

  (1)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数据资产成为股东出资新的出资方式,可减轻股东的资金压力,优化现金流管理,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

  (2)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数据是重要的新质生产力,企业获得关键资源后进一步开展针对数据价值的创新研究工作,增强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3)助力企业获得资本市场支持

  数据资产价值正逐步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和认可,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估值可能随着数据资产价值的逐步释放而得到提升,将帮助企业获得更多投资者的关注,获得来自资本市场的更为丰富的支持。

  (4)推动数据共享与合作

  数据流通得越活跃,数据的价值越明显。数据资产出资入股亦是数据的合理流转和共享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可以形成更为紧密的生态圈,推动整个行业的数字化转型。

  3数据资产出资的运作思路

  参考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流程,数据资产出资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运作。

  (1)确定可用于出资的数据资产

  首先,要明确企业所拥有的数据资产是否符合出资的条件。用于出资的数据资产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可评估性。目前,我国对于数据资产的权属认定尚无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在《数据二十条》确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情况下,现阶段实务中主要还是从这三项权利类型出发来对数据资产进行确认。

  (2)进行数据资产评估作价

  选择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资的数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其中一种方式给出评估报告,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

  (3)拟定出资协议

  股东之间应就数据产权出资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出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出资的数据资产种类、价值、出资方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条款。

  (4)办理数据资产转移手续

  将用于出资的数据资产转移至公司名下。遵循我国对于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定限制性规范,按照企业注册地的具体数据产权登记管理转移登记办法,办理数据资产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5)工商变更登记

  携带相关的材料,包括出资协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数据资产转移登记证明等,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登记或登记变更手续。

  (6)完善公司财务和税务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数据资产出资进行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处理,确保公司的财务账目和税务申报准确无误。

  4结语

  当前,数据资源与产品的市场价值化为数据的资产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数据资产出资入股让企业和其他组织有充足的经济激励,对其持有的大量数据资源进行整合、治理,将促进数据的使用与流通,让数据要素充分参与市场配置,助力数字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关于数据资产出资,在新公司法的语境下获得了支持空间,但实践中也需要关注企业对数据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的有效合规管理,防范相关的价值波动风险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并关注非货币性出资情形下应当考虑的税务合规风险等。

  作者:深圳数据交易所生态发展部方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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