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等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的陆续面世,为数据资产的权利界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和流通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导。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1.5%,相当于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然而,对于那些拥有数据资产但缺乏足够有形资产的科创企业而言,传统的融资业务可能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亟需融资业务思路的创新,以允许他们利用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物获得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实现数据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实践中,不少银行和企业已经开始落地各类“首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案例,探索数据作为新兴资产的“担保融资”功能。
但是,我们对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这一新兴融资产品的期许不仅限于“首单”,我们希望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能够逐步成为可复制、逻辑闭环、有可操作性的成熟业务模式。而这种成熟模式的形成,在若干市场参与和法规政策的鼓励下,还需要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反复探讨,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从而鼓励金融机构更积极地开展数据担保融资业务。
01、什么是可质押的数据资产?
根据《数据安全法》,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本身只是一种信息载体,它记录了各种现象和行为的原始信息。然而,当这些数据经过有效的集合、编辑、提炼和分析之后,它们的价值就不再局限于原始信息的记录,而是转化为具有实际应用和经济价值的资产。
“数据资产是什么”这一问题,目前尚不能在法律法规层面找到明确答案。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认为数据资产是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从宏观层面认为数据资产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认为数据资产是“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此外,一些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将“数据资产”定义为“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组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组织合法拥有或控制的,为组织带来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上述定义从资产评估、确权等不同角度界定了数据资产的不同特征,这些定义的共性是,都肯定了数据资产可以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价值。
早在2016年4月,贵阳银行向贵州东方世纪公司发放全国第一笔“数据贷”,根据我们的查询,这一笔融资可能是全国首笔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随着2022年“数据二十条”提出将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目标,以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方面的要求后,市场出现了越来越多基于数据资产的融资项目,监管和各类学术研究也快速跟进。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等,数据资产化逐步成为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始了数据资产作为担保品的金融创新。实践中,用于质押融资的数据资产各不相同,以下我们梳理了2022年以来的一些银行和企业的数据资产担保融资的尝试,不穷尽列举如下:
2022年10月,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成功落地首笔1,000万元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质押财产为债务人佳华科技持有的两个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服务所涉及的数据资产,评估价值达到6,000多万元;
2023年9月,福建海峡银行成功落地福建省首笔数据资产质押贷款,为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福茶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贷款,质押财产为债务人持有的茶产业生态数据;
2023年11月,数库科技就数据资产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达成一笔2,000万元人民币的数据资产质押授信协议,刷新全国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最高额度,质押财产为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挂牌产品“数库产业链图谱”;
2024年3月,建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数据交易所深度合作,发放了首笔基于上海数交所“数易贷”服务的数据资产质押贷款,质押财产为数据中心运维大数据。
上述案例中,被质押的数据资产包括气候监测数据、产业订单数据、上下游企业网络关系数据、数据中心运维数据等。第一个案例的气候监测数据已经经过专业第三方评估,后三个案例的数据资产已经在数据交易所挂牌。因此,市场上可质押的数据资产并没有固定的类型和要求,具有多种可能性,但共性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可以被转让和流通。作为一种创新产品,我们认为也应该鼓励对更多类别的有经济价值的数据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的尝试,挖掘更多有价值的数据产品,并通过数据资产质押的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
02、数据资产质押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相较于市场创新的日新月异,立法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由于我们上文提到的数据资产类别的多样化以及发展的复杂性,现有的各国法律框架均难以明确数据资产的权属,甚至学界对数据确权本身的必要性也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数据本身的价值在实践中已经被充分认可和应用,数据立法的核心在于如何协调和界定多方数据主体可能冲突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金融监管和相关金融机构事先对各类数据资产质押品的独特属性有充分的认识,并根据其具体特性考虑权属界定、价值评估、质权设立等方面的问题,此为数据资产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文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1. 一些数据资产的确权方式
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物的一个更加基础的问题是,数据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权属归属于哪一方。“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基于这种制度设计,企业应如何完成这几项权利的确权,是一个关键问题。而从确权角度,较为清晰简洁的方式是像不动产权属登记一样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数据权利人在经过确权后在系统进行登记确认。目前在实践中对一些种类的数据权利进行确权、登记已有一些实操基础,但目前尚缺乏确权的较为统一的方法论,登记管理的制度和实际操作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实践中,不同的数据资产登记机构/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证明也有不同的操作和特点。就全国层面而言,登记凭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区发放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全国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平台发放的《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地方层面而言,登记凭证包括上海数据交易所发放的《数据产品登记证书》、安徽合肥数据要素流通平台发放的《数据产品凭证》、河南新乡数据要素确权与可信流通平台(河南根中心)发放的《数据要素登记证书》等。有些地方还对同一数据产品既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又同时发放《数据产品登记证书》。
数据资产确认方式不统一可能为质押融资带来一系列挑战,包括:
债权人无法在统一的权属查询、公示平台进行查询,确保担保品权利是否完整和无瑕疵,是否存在已设立的其他担保;
确权、登记平台的多样化导致某一平台发放证书的数据资产在其他平台能否被接纳、确权并不明确,潜在影响未来执行质权变卖质押物时买受人的购买意愿;
以及一些登记机构/登记平台出具的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是有期限的,例如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凭证的有效期为两年等。如果担保的债权期限长于证书期限,则债权人需要充分考虑期限过后重新确权、登记等问题。
2. 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权利设立方式探讨
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是界定数据资产权属的基础性问题。早在2016年,《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一审稿中曾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但之后的正式稿和《民法典》均删除了该规定。至今,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仍未在立法层面得到明确,这实际上还是由于数据资产类型的多样性和权利来源的复杂性。本文尝试从数据产生方式角度,大致将数据资产及其财产权益分为两种类型,并分别对应不同的质押模式:
一些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数据资产
若数据经过加工、分析、集合之后形成的衍生数据或信息产品具有独创性,使得该类数据资产具有知识产权性质,则有机会采取知识产权的质押路径进行担保权利设立。例如某数据库具有复杂的目录层次,以各种分类方法将法律资料划分为各种类别,每一种类别之下又划分为更加细致的类别。如果分类呈现的结果体现了个性化的编排,则该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这类具有独创性的数据资产可以考虑按照著作权质押的模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质权登记。
从现有的实践来看,各地区对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大多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例如《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中规定,数据知识产权质押需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登记平台申请备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登记;《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数据知识产权质押需要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备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北京市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指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作为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并予以公告。
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其他数据资产
实践中,相当大数量的数据产品很难归入智力成果之列。例如电商平台、视频网站收集的用户浏览记录数据,虽然这些数据本身不具有创新性,但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以洞察用户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从而为精准营销、个性化推荐等提供依据。该类数据无法纳入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框架下予以保护,但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针对这些数据,“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权利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似乎旨在淡化“所有权”的概念,从数据用益权的角度,来构建数据的权利归属。数据用益权即通过授权协议,允许他人享有该数据资产的用益权利,如使用权、经营权、控制权、许可权等。这些权益属于数据资产的财产性权益,理论上也具有质押的潜在可能性。此外,随着区块链、NFT等技术的发展,这类数据可能会通过加密技术具有更强的排他和支配的特征,对数据权利方而言,将获得更强的技术手段保护其数据权利。但从权利本质属性来看,这类技术并不改变数据本身的法律性质和权属逻辑。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后,这类数据或有机会参照权利质押的路径进行质押登记。
3. 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
质押物的价值是质权人在接受质押时的重要考量因素,质权人必须对质押物价值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以控制融资的风险。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此三种方法是我国行业实践中对无形资产的传统评估方法。但因为数据资产具有区别于传统无形资产的特有属性,使得数据资产的价值主要受其数据质量、应用场景及法律限制的影响。目前行业实践仍处在初步探索阶段,未来研究机构和企业可能会探索形成一致的、公允的估值方法。
目前,我国的数据资产交易市场还在蓬勃发展进程中。与股票、债券等成熟金融产品市场相比,现阶段的数据交易还在起步阶段。而那些成熟金融产品市场所形成的价格之所以具有代表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拥有数量众多、类型广泛的市场参与者。除了长期持有的投资者之外,还有投机者和套利者广泛存在,这些不同类别的交易者能够确保在市场交易机制下,通过投资投机和套利交易把市场价格迫近实际市场供需关系,从而使得形成的价格具有代表性,即完成“价格发现”,从而行情价格能够真正被市场接受。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由于定价模式尚待成熟,金融机构在评估数据资产价值、确定质押率时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数据资产的独特属性使得交易市场在质押物的日常监管和处置领域面临更多挑战。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或可参考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已逐步建立的担保品管理和违约处置机制对数据的担保品进行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和处置。
03、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对策
如前述分析,数据资产作为一项新型的资产,与传统的权属界定、价值评估、交易规则可能并不匹配。因此,金融机构在积极抓住数据资产金融创新的机遇的同时,针对上述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需考虑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采取一定风险应对的对策,对潜在风险进行防范。
1. 针对数据资产的确权和登记方式的不确定性的对策:
借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详细的资产尽调:如前所述,当前的数据交易所的权属证明还有一定瑕疵,为进一步确认数据资产的权属,可以考虑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专业优势开展详细的资产尽职调查。从数据收集、开发、使用、流通全过程检查和记录数据资产的来源合法性,确保来源清晰可查,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的潜在风险,比如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数据资产的权属问题进行法律尽调和出具合规性报告。
选择影响力大的交易、登记平台,并关注登记证书记载的关键事项:债权人可考虑与债务人沟通,尽可能选择交易量大、覆盖范围广、对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开展实质性审查的交易、登记平台进行数据资产的登记,并重点关注平台发放登记证书的关键事项;在融资和质押期限设置上,充分考虑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如果融资期限比证书期限长,则应要求债务人在证书到期前重新进行确权和登记。
在协议中增加专门的陈述保证条款:在准备融资文件时,可以考虑设置有关底层资产权属真实性的专门的陈述保证条款,并要求债务人定期和及时完成有关数据资产变动的信息披露,并且拟定相关的违约条款、风险分摊条款等,以避免权属争议导致的潜在风险。
再评估、补充担保等机制:考虑到数据资产确权和登记的复杂性,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的再评估、补充担保等,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企业维护数据质量和价值的承诺条款:质押期间,金融机构应关注企业是否持续对数据资产进行维护和更新,保持质押数据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避免在数据这一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出现质押数据价值的贬损。
保持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的更新:确保数据资产的登记信息保持最新,特别是在协议中约定在数据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登记证书即将到期时,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更新确权和重新登记。
维护数据安全完整、防止泄露损毁等风险:在协议中约定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维护数据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等影响质押物价值的情况发生。
2. 针对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权利设立法律尚不明晰的问题,交易方可考虑:
增强对质押数据的实际控制:债权人应充分利用加密、区块链、NFT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质押数据的实际控制。这些技术可以提供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证明,同时确保数据不被未授权篡改或访问。
处置账户和现金流控制:债权人应要求出质人将质押数据处置(如拍卖、变卖等)所得的回款归集到一个单一的银行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严格监管。这有助于确保回款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对于回款归集账户,可以进一步采取质押或监管措施,确保所得款项仅用于偿还相关债务。这可能需要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相应的监管协议。
穷尽现有登记手段,采用双重方式办理质押登记:考虑到数据交易所可能提供针对数据资产的质押登记服务,债权人应积极利用这一渠道进行质押登记,提高质权的公示程度。鉴于当前法律框架下数据交易所的质押登记权限尚存在不确定性,债权人应同时考虑使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这种“双重登记”方法可以作为一种“双重保险”,尽可能降低担保落空的风险。
在数据交易所质押时,尽可能在交易所的交易账户冻结质押财产:为了防止质押登记的数据资产被再次转让,在数据交易所进行质押时,尽可能要求冻结相关的交易账户,以防止质押数据资产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转让或处置。
3. 针对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的问题,交易方可考虑采取如下对策:
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如前文分析,由于定价模式尚待成熟统一,数据资产目前还无法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价格,因此金融机构在贷款决策时,需要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并根据市场变化和数据资产的实际运营情况,定期对抵质押率进行调整,以反映数据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协议中加入价值调整机制:金融机构可考虑在质押协议中设置“盯市”、“补仓”及“违约处置”等条款,跟踪数据资产相关政策、行业、环境变化可能对数据资产的价值的影响,并要求债务人及时采取补充担保措施。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债权人将依据违约处置条款加速债权到期并要求提前清偿债权;
和数据交易所合作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金融机构可考虑和相关数据交易所签署数据资产价值管理合同,约定由数据交易所协助“盯市”并及时风险提示,有助于降低获取数据资产估值所需的信息成本。我们注意到目前市场上已有交易所披露其可以实现“对数据资产押品的价值进行实时更新以及监控,提供详细的风险预警信息,让银行能够立刻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上减轻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
04、结语
数据资产,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满足拥有数据资产的各类新兴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正在开始以数据资产为基础的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合作。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应注意到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与传统法律框架存在的不匹配而带来的挑战,应考虑积极寻求与专业机构的深度合作,全面提升自身在数据资产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探索创新的风险缓释手段,以确保数据资产质押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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