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后,我国数据要素化推进步伐明显提速。浙江、上海、北京、深圳、广东、福建、四川、贵州、海南、山东、湖南、安徽、重庆、天津、湖北等地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在数据要素制度体系、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业与数商发展、数据交易与跨境流通、数字中国建设、以及数据安全体系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数据要素制度体系方面,浙江、广东、深圳、上海、江苏、山东、河北、重庆、四川、北京等开展了《公共数据管理条例》立法等,对数据产权、加工生产、流通交易、监管治理、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探索实践;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上海、浙江、海南、北京、福建、贵州、山东、重庆、天津等地,各自在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政务数据一体化平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方面超前布局;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方面,几乎所有地方都对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浙江、上海、海南、福建、山东、湖南、湖北等省市都出台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成立了省级数据集团公司,分别以省属国资企业、国有资本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等四种方式,已探索出集中统一授权、分领域专区授权、分地域分散授权等不同授权运营方式;在数据技术和产业方面,上海作为“数商”概念的发源地,积极引领数据技术和产业发展,北京、深圳、贵州、山东、湖南、安徽、湖北等地也积极推进特色数据产业发展;在数据交易和跨境流通方面,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正积极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其他许多地方正建设区域级数据交易机构,并积极鼓励数据企业开展合规的场外交易。上海、北京、海南、深圳、广东等地正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数据跨境流通试点示范;在数字中国推进方面,大多数地方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社会一体化协调推进,特别是重庆、安徽、山东、天津等地将“数字重庆”、“数字江淮”、“数字山东”、“数字天津”建设作为推进全省数据要素化的牵引,湖南以“数字博物馆”建设为小切口,带动数字文博产业甚至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式生态式发展;在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已构筑起国家层面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三法一例”)等数据安全法律体系。上海、北京、深圳、海南等地正在创新运用区块链、隐私计算、联邦计算等数据安全技术构建数据安全可信加工交易平台。
各地方根据自身基础和特点在数据要素化方面的探索实践,特别是在数据制度体系、数据基础设施、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数据技术和产业、数据交易与跨境流通、数字中国建设、数据安全体系等方面的一些做法,事实上已构建起了国家层面的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和实现路径。《交大评论》和京数智科技将联合刊出“一总纲八环节”共9期系列评论文章,系统阐释“六横两纵”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以及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八个关键环节的内涵、特点、做法、发展趋势等。
系列评论文章为:
1.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一——总纲
2.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二——环节一:数据要素制度体系
3.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三——环节二:国家数据基础设施(NDI)
4.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四——环节三:公共数据开发开放
5.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五——环节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6.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六——环节五:数据产业与技术
7.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七——环节六:数据交易与跨境流通
8.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八——环节七:数字中国建设
9.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九——环节八:数据安全体系
本期为系列评论文章之七《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六——数据流通交易与跨境流动(之一)》,主要论述数据流通交易的内涵、构成体系和探索历程。
一、数据流通交易的内涵与构成体系
数据流通是国家数据要素化的中枢神经,是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根本途径。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流通交易具有独特的内涵和全新的构成体系。
(一)数据流通交易的内涵
数据流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数据流通是指数据提供方在场内和场外以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运营、数据交易等方式将数据流动起来并最终交付给数据需求方的全过程。狭义的数据流通仅指数据交易,包括数据登记、数据评估、数据交付、数据结算等环节。
数据流通体系由横向数据流通方式、纵向数据流通主体、侧向数据流通场景构成。在横向上,数据流通交易包括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运营、数据交易等不同流通方式。其中,数据交易方式包括数据登记、评估、交付、结算等环节;在纵向上,数据流通交易由公共数据主体、企业数据主体和个人数据主体构成。其中,公共数据主体包括政府主体、公共事业机构主体、公共数据企业主体。企业数据主体包括平台企业主体、技术型数商主体、服务型数商主体、应用型数商主体。个人数据主体仅指拥有自身数据的所有自然人。在侧向上,数据流通交易场景包括行业数据流通场景、区域数据流通场景和全国一体化数据流通交易场景构成。其中,行业数据流通交易场景包括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智慧城市、绿色低碳等不同领域的数据流通交易场景。区域数据流通交易场景包括上海、北京、深圳、成都、武汉等不同城市的数据流通交易场景。全国一体化数据流通交易场景指联通各行业数据流通交易场景和各区域数据流通交易场景,形成的全国一体化数据流通场景。
(二)横向构成—数据流通方式
数据流通在横向上包括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运营、数据交易等不同流通方式。其中,数据共享既包括公共数据主体之间、企业数据主体之间、个人数据主体之间的共享,也包括公共数据主体、企业数据主体、个人数据主体相互间的共享;数据开放包括公共数据主体、企业数据主体、个人数据主体向社会开放其拥有或持有的数据;数据运营既包括公共数据主体、企业数据主体、个人数据主体的授权运营,也包括公共数据主体、企业数据主体、个人数据主体开展自营;数据交易包括数据登记、评估、交付、结算等环节,既有通过从事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审查、安全评估、数据公证、质量评估、数据保险、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交易撮合等业务的数据商开展交易活动。也有公共数据主体、企业数据主体、个人数据主体自己开展交易活动。
(三)纵向构成—数据流通主体
数据流通在纵向上由公共数据主体、企业数据主体和个人数据主体构成。其中,公共数据主体包括政府主体、公共事业机构主体、公共数据企业主体。政府主体主要指各地方各部门政府机关。公共数据机构主体主要指从事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事务的事业型机构,例如,高校和中小学、科研机构、医院等。公共数据企业主体主要指从事水电煤汽等市政服务,以及电信、电力、公路、铁路、民航等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经营的地方国企和央企,例如,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公交公司、三大电信运营商、国家电网公司、高速公路公司、国家铁路总公司、各航空公司等;企业数据主体包括平台企业主体、技术型数商主体、服务型数商主体、应用型数商主体。个人数据主体仅指拥有自身数据的所有自然人。其中,平台企业主体主要指互联网平台企业,例如,字节、阿里、腾讯、美团、滴滴、百度、京东、拼多多、携程等。技术型数商主体主要指通过运用自身拥有的数据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处理而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例如,每日互动、聚合数据、海天瑞声、数阔、数聚股份、金保信、法研院、中国电信数据研究中心等数据分析加工企业,华为、EMC、西部数据、易华录、新华三等数据存储企业,四方伟业、上海亿森、普元数据、吉奥时空百分点、360数科等数据治理企业等,都是典型的技术型数商主体。服务型数商主体主要通过自身拥有的可信安全流通技术,为其他数据企业提供合规评估、产权界定、质量评价、资产评估、数据托管、数据交易等第三方服务。例如,各种提供数据中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各地的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应用型数商主体主要指通过提供数据开发利用工具、数字化转型服务等,为其他企业挖掘数据价值。例如,华为云、联通数科、阿里云、天翼云、腾讯云、百度云、金山云、京东云等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提供商。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大多散落在不同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和央企业、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手中,在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既无法主张对自身数据的所有权,也无法实际持有这些个人数据,从而无法行使加工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在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处于完全劣势,当前在数据流通交易中还无法发挥独立作用。
公共数据主体、企业数据主体和个人数据主体在数据流通过程中以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数据中介方、数据交易平台方等四类角色出现。数据提供方既可以是公共数据主体,也可以是企业数据主体,个人数据主体目前还无法作为独立数据提供方向社会提供自身的个人数据。数据提供方不仅应当以共享、开放、运营、登记、交付、结算等方式提供数据流通交易服务,而且还应当在数据进入流通之前,加强数据的采集、清洗、归集、存储、目录化、标准化等工作;数据需求方既可以是公共数据主体、也可以是企业数据主体和个人数据主体。数据需求方不仅应当以交易获取数据、数据存储、数据结算等方式提供数据流通交易服务,而且还应当在数据流通交易前,加强对数据搜索、价值评估等工作,在数据流通交易后,充分挖掘数据应用场景,实现数据资源的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聚合增值和融合创新的乘数效应;数据中介方和数据流通平台运营方是数据流通交易的第三方,在数据流通过程中主要涉及数据确权登记、数据合规性审核、数据供需方资质审查、数据资产评估、数据产品挂牌、数据产品交易撮合、数据产品的交付和清结算等环节。
(四)侧向构成—数据流通场景
数据流通交易在侧向上由行业数据流通交易、区域数据流通交易、国家一体化数据流通交易构成。行业数据流通交易依托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智慧城市、绿色低碳等不同领域的行业数据空间基础设施,开展跨机构、跨层次、跨区域的数据流通交易;区域数据流通交易以智慧城市建设为突破口,在城市数据空间基础设施中,开展跨机构、跨层级、跨领域、跨区域的数据流通交易;国家一体化数据流通交易是以区块链、委托计算、数据编织、隐私计算、大规模多源异构数据管理、大规模图计算、智能数据工程等前沿数据技术为支撑,加快行业数据空间基础设施之间、区域数据枢纽基础设施之间、以及行业数据空间基础设施与区域数据枢纽基础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形成层级清晰、体系完善的国家数据空间基础设施,构建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流通交易、治理应用、安全监管全国一体化的安全可信数据流通平台,为全国各地的数据持有者、数据提供者、数据生产者、数据消费者、数据应用程序提供者、数据平台提供者、数据市场提供者、身份提供者等多种主体,提供自主操作、公平共享和交换、可信管理和认证、以及互操作等各种可信安全操作,实现全国范围内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安全可信流通交易。
二、我国数据交易流通探索实践
自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特别是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作为数据要素化“四梁八柱”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后,我国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和体系的步伐明显加快。近两年来,从中央各部委到上海、贵州、福建、杭州等各地,在法律制度、政策文件、数据要素聚集区、数据交易场所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
(一)国家层面的探索实践
1.《数据二十条》首提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包括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等。
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包括: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明确了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4种数据流通方式;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产业;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包括: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包括: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大力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鼓励多种所有制数据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2.《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与计量指引
2023年10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从总则、基本遵循、评估对象及操作要求、数据质量评价、披露要求、附则等7部分,提出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引。《指导意见》有11方面突出特点:一是定义了数据资产的内涵,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二是明确了数据资产评估业务范畴,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应用场景、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三是明确了数据资产基本属性,包括信息属性、法律属性、价值属性等。信息属性包括数据的来源、结构、规模、时段、更新周期、元数据标准等。法律属性包括数据权属、数据权限、数据分类、数据安全、侵权保护效力,以及许可使用、转让、诉讼和抵质押情况等。价值属性包括:数据成本信息、数据应用场景、数据可替代性等;四是提出数据可以从业务、技术、安全三个维度进行分类。业务维度下,可分为数据来源不同、业务归属不同、流通类型不同、行业领域不同、数据质量不同等类别的数据。技术维度下,可分为产生频率不同、提取方式不同、结构化特征不同、存储方式不同、稀疏程度不同、处理时效性不同、交换方式不同等类别的数据。安全维度下,可按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程度不同进行分类;五是提出数据资产非实体性、依托性、可共享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五大特征;六是提出数据资产在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等不同层次的权属结构;七是提出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质量因素、应用因素、成本因素及法律因素。质量因素包括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应用因素包括使用范围、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前景、财务预测、供求关系以及应用风险等。成本因素指数据资产从产生到评估基准日所发生的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建设成本、运维成本等。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监管等新发布或变更对数据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八是提出了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等方面的数据质量评价量化指标。准确性是指数据资产准确表示其所描述事物和事件的真实程度。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内容准确率、精度准确率、记录重复率、脏数据出现率等。一致性是指不同数据资产描述同一个事物和事件的无矛盾程度。评价要素主要为元素赋值一致率等。完整性是指构成数据资产的数据元素被赋予数值程度。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元素填充率、记录填充率、数据项填充率等。规范性是指数据符合数据标准、业务规则和元数据等要求的规范程度。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值域合规率、格式合规率、安全合规率。时效性是指数据真实反映事物和事件的及时程度。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周期及时性、实时及时性等。可访问性是指数据能被正常访问的程度。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可访问度等;九是提出层次分析法(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和德尔菲法等数据质量评价方法;十是提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等数据资产评估方法;十一是提出数据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事项,包括数据资产的基本属性、数据质量评价情况、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与数据资产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利用专家工作或引用专业报告内容、其他必要信息。
3.《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流通增值相关工作
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效路径。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流通增值。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促进数据资产相关标准、技术、产品和案例等的推广应用。”
4.《“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加快推进标准、合规、环境、主体、跨境等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工作
2023年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委联合发布《“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到2026年底,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协调发展,数据交易规模倍增,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发展目标,并提出五项“优化数据流通环境”保障措施:一是提高交易流通效率,支持行业内企业联合制定数据流通规则、标准,聚焦业务需求促进数据合规流通,提高多主体间数据应用效率;二是鼓励交易场所强化合规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生态,提升服务质量;三是打造安全可信流通环境,深化数据空间、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数据沙箱等技术应用,探索建设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流通平台,增强数据利用可信、可控、可计量能力,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四是培育流通服务主体,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或拓展既有园区功能等方式,建设数据特色园区、虚拟园区,推动数据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协同发展。完善培育数据商的支持举措;五是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措施,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探索。
5.《关于开展全国数据资源调查的通知》要摸清全国数据资源流通交易状况
2024年2月1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数据资源调查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工作部署,摸清数据资源底数,加快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国家数据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全国数据资源情况调查,调研各单位数据资源生产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等情况。
(二)地方层面探索
1.上海的数据流通交易探索
上海是我国最早在政策顶层设计和实践落地实施开探索数据流通交易的地方,无论是在法律引领还是在实践探索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1)制度探索
上海于2021年11月25日发布了《上海市数据条例》,专设“数据要素市场”对数据流通交易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8方面指引:一是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二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共享、开放、交易、合作,促进跨区域、跨行业的数据流通利用;三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鼓励研发数据技术、推进数据应用,深度挖掘数据价值,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四是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五是建立健全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六是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七是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八是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制订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
(2)实践探索
上海通过打造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探索数据流通交易的模式和规律。上海数据交易所成立于2021年9月,是我国当前数据流通交易定位最准确、功能最健全、技术最先进、交易最活跃的数据交易场所,为建立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开展了大量创新示范。在业务定位方面,上数所定位于国家级交易所,不仅牵头发起了全国数据交易联盟,创建数据要素市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立“上海数”市场发展指数,面向全国数商开展数据交易,而且积极探索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的发挥;在业务功能方面,上数所不断丰富交易产品,已建立起数字资产、金融、航运交通、商贸物流、科技、制造业、国际等交易板块,正在大力培育通信、医疗、交通、能源、信用等特色行业板块。上数所不断创新业务形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数据资产通证化(DCB),从理论研究、业务规范、基础设施、试点案例等四个方面开展了数据资产创新应用实践探索。目前,上数所挂牌数据产品已达2200多个,服务数据供需主体达10万余家,2023年交易额突破11亿元;在流通交易技术方面,上数所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起面向全国布局的“一链三平台”数据交易基础设施,推动交易机构互联、数商主体互认、场内场外交易链接,建设数据资源、产品和资产统一登记和存证服务体系。目前正在以数据交易平台为核心,向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加工、分析、治理、应用等上下游延伸,建设覆盖上海全域,并能实现跨地区跨行业互操作的上海市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
2.贵州的数据流通交易探索
(1)制度探索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17日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发布,是我国第一部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专项法规,包括总则、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和管理、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收益分配、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9部分共43条。《促进条例》有五个突出亮点:一是明确提出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成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二是明确了数据资源、算力资源、算法模型以及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等,是数据流通交易4类标的,开放、共享、交换、交易是数据流通的四种方式;三是明确了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统一归集数据的要求;四是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益、资源持有权益、数据加工使用权益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益等四项权益;五是明确了数据要素型企业、数据商和中介机构的内涵。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参与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交换、使用等各种环节的相关企业,包括数据要素技术型企业、数据要素服务型企业、数据要素应用型企业等。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资源信托和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以及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中介机构指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审查、安全评估、数据公证、质量评估、数据保险、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数据中介商。
《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于 2023年11月15日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印发施行。包括总则、登记服务机构、登记主体及内容、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安全管理和附则等7部分共42条。《管理办法》有五方面突出特点:一是明确数据要素登记包括数据资源登记、算法模型登记、算力资源登记、以及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登记等四种类型;二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是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机构,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承担本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工作;三是明确了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四是明确了初始登记、交易登记、信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续证登记等7种登记类型;五是明确了数据要素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证登记。
(2)实践探索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各部委大力支持下,贵州建设了首个“中国数谷”,率先探索数据可信安全流通交易。2015年,工信部和科技部分别批复贵州省建设贵阳·贵安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和贵阳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推进贵州等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全国首家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首届贵阳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暨全球大数据时代贵阳峰会) 召开,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组建成立;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中央网信办联合批复贵州省建设全国第一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工信部授予“贵州·中国南方数据中心示范基地”称号,工信部批复同意设立贵阳·贵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 ,国家发改委批复贵州组建全国第一个大数据国家工程实验室—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应用技术工程实验室;2017年,公安部批复同意贵阳市开展大数据及网络安全示范试点城市建设。中国第一个省级大数据行业管理部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正式成立。国家电子政务云数据中心南方节点落户贵州。2018年全国第一个“大数据安全综合靶场”在贵阳经开区揭牌。 贵州政务数据“一云一网一平台”正式启动运行。 工信部批复同意贵州省建设贵阳·贵安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贵州根服务器镜像节点和国家顶级域名节点建成投运。2021年,贵州成为全国首个获批建设大数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批复《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方案》,同意在贵州启动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202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 号),明确了贵州“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生态文明先行区”等“四区一高地”战略定位。贵阳“中国数谷”正在打造数据中心集聚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个千亿级特色数据融合产业集群;开展“万企融合”行动,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标志解析体系,推进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平台经济蓬勃健康发展,打造网络货运、数字金融科技、北斗应用、工业互联网等十个具有全国竞争力的特色数字融合生态;围绕智慧城市建设,全面深化数字技术在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应急指挥等领域的典型示范应用,打造城市运营管理数字化转型的“贵阳模式”;以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为契机,探索实现“贵州算力网络枢纽+东部算力资源需求”合作模式创新;重组提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立协同高效、安全有序的数据要素流通体系,探索实现“贵州数据交易市场+东部数据流通资源”合作模式创新,重组后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专区设立、定价模式、合作开发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实践。截至2023年10月,累计集聚数据商、数据中介等经营主体600多家,累计交易额超过18亿元。
3.福建的数据流通交易探索
福建省在政策指导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开展了数据流通交易探索,探索出许多宝贵经验。
(1)制度探索
2024年4月20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福建省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3方面共11项措施。在强化数据高质量供给方面提出:汇聚治理卫生医疗、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交通运输、用水用气等公用企业数据;鼓励政务部门积极参与公共数据治理和开放开发;支持省内行业数据服务平台汇集行业内上下游企业数据。在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方面提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快审机制;加快建设“公共数据有偿使用计费系统”;加强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主体项目经费保障;支持建设完善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登记等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公共数据开发产品在数据交易场所;支持市场主体在数据交易场所登记数据资产;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入表,鼓励银行、保险、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等开展数据资产金融服务。在创新数据应用赋能方面提出,鼓励各地各部门聚焦金融服务、医疗健康、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培育和引进一批优质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开展数据应用开发、合规认证、资产评估、安全审计、贯标服务、法律咨询等全链条业务,打造数据要素产业生态体系。
(2)实践探索
2022年7月21日,福建省依托福建大数据集团长期积累的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基础正式揭牌成立了福建大数据交易所,并大胆探索场内数据交易、数据经纪人、数据资产融资等方式等模式。在场内数据交易方面,福建大数据交易所成为全国首个“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场景孵化基地”,已汇聚全省近7万个数据资源目录,近千亿条政务数据,汇聚200多款社会数据产品,460多个公共数据目录;在数据经纪人方面,福建大数据交易所已为长期从事数据场景挖掘与模型开发的15家生态企业,授予了“数据经纪人”资质;在数据资产融资方面,福建大数据集团旗下福茶网将其持有的茶产业生态数据完成了登记、确权、审计核验、质量评价、数据治理、资产评估等工作,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获得福建海峡银行1000万元授信额度。
4.杭州的数据流通交易探索
杭州市一方面制定发布了数据流通交易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大胆探索数据流通交易具体落地实施,走出了一条数据流通交易新路。
(1)制度探索
2024年4月22日,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发布了《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数据权益和主体、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数据授权运营、数据定价及收益分配、数据生态培育、数据产业引导、保障措施、附则等9章共43条。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数据流通交易的内涵,是指数据供方和数据需方之间以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等为标的,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授权等方式流通和交易的活动。
在数据权益和主体部分,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并对衍生数据、公开数据、受托数据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权属做出明确规定。
在数据流通交易服务部分,提出了数据交易场所、杭州数据交易所、第三方服务机构、数据登记服务、数据登记平台、数据知识产权服务等6方面服务规定。提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杭州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有序培育数据集成、设施建设、合规、认证、资产管理、数据经纪、数据公证、数据托管、数据银行、风险评估、人才培训、争议仲裁、数据保险、审计、安全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市场主体基于自愿原则,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向数据登记机构申请数据资源登记,作为主张其持有数据资源权益的凭证”“鼓励市场主体对其经过合法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向数据登记机构申请数据产品登记”“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获取、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数据授权运营部分,提出数据分类分级、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企业数据授权运营、个人信息授权运营等5方面规定。提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市场主体,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应当在数据登记平台进行登记”“鼓励市场主体共同探索企业数据应用具体场景的链式授权机制。经数据来源者同意,在新开发、再开发数据产品、技术和服务时,可按开发加工链路在市场主体间传递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实现数据要素流通复用和价值再创造”“鼓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销毁的机制”。
在数据定价及收益分配部分,提出建立数据价值体系、收益分配、反哺机制等。数据价值体系包括公共数据价值评估相关制度、数据价值评价方法、数据价值评估体系、数据价值评估服务、多样化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等。特别规定“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在收益分配中,“鼓励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方式共享收益,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市场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在共同富裕反哺机制中,“以市场主体、公益机构和政府三方为主导,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开展数据价值第三次分配”。
在数据生态培育部分,提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引育、区域一体化、行业管理等举措。提出“支持建立跨区域数据流通交易基础设施,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构建数据流通交易技术信任体系”“重点引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市场主体”,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国际合作,支持长三角、长江经济带、运河保护带等区域城市实现基础设施互通、数据汇聚融通、场景应用协同。
在数据产业引导部分,提出技术创新、协同创新、场景建设、交流合作等4方面数据产业引导措施。
在保障措施部分,特别提出“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期发布引导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行为指引等,为数据流通交易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2)实践探索
2023年2月24日,“中国数谷”在杭州高新区(滨江)挂牌成立,正式启动建设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核心区,以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为突破,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杭州“中国数谷”从杭州数据交易所、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改革沙盒等方面落地实施数据流通交易。
在杭州数据交易所建设方面,2023年8月23日,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投资组建杭州数据交易所并落地“中国数谷”。杭数据所积极与阿里、蚂蚁、百度、曙光、科大讯飞、浙大网新等头部企业合作探索多领域的数据要素流通场景拓展,牵头组建了杭州国际数字交易联盟,积极参与行业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加快布局数据交易服务生态体系;在数据产业聚集发展方面,2023年8月23日成立“中国数谷”数据产业发展联盟;出台了《“中国数谷”数商企业认定标准及引育政策方向》,将数商分为基石数商、星火数商、星海数商三大类;支持中央企业、省市属国有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设立或迁入数据集团、数据公司或数据研究院,其中具备认定为“基石数商”条件的或项目特别重大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等;在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初步建成“三数一链”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框架和治理体系,并在金融、生物医药、多媒体等行业的6个场景中应用;在数据合规流通性方面,推出了“数据合规流通数字证书”,首创数据流通“改革沙盒”,首批21家企业已经“入盒”。
5湖北的数据流通交易探索
(1)制度探索
2024年4月28日,湖北省数据局发布《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立“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专门章节,提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健全数据收集、治理、共享、开放、交易、应用等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跨区域、跨行业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目标,并从市场培育、资产评估与统计核算、授权使用机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入场交易情形、禁止交易情形、定价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10方面,对数据流通交易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提出要推动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发掘数据要素应用场景,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流通能力,逐步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二是要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三是要依法建立数据授权使用机制;四是支持数据交易相关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五是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鼓励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规范自行交易行为;六是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导意见,构建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标体系;七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收益市场评价机制,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
(2)实践探索
2023年6月和12月,湖北省分别正式上线全省统一的“湖北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和“湖北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平台”两大数据基础设施。
“湖北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由湖北数据集团于2023年6月自主研发而成,是以政务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汇集为基础,通过隐私计算对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处理,实现政府国有数据资产市场化应用和价值挖掘,形成数据服务产品后,面向政府、社会、产业及个人提供服务,实现数据资产价值变现,同时,配合政府部门探索新型数据监管模式。目前,湖北数据集团已正式获得湖北建设信息中心官方授权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探索一套安全可行的数据授权运营模式。
“湖北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由湖北数据集团于2023年12月自主研发而成,充分运用隐私计算、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先进技术,通过建设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标准、交易机制、交易平台、交易监管等体系,促进各类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开放、交易与合作,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市场准入、评估咨询、合规审查、产品登记、撮合交易等全生命周期服务,探索破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愿开放,不敢开放,不会开放”问题。截止2023年底,已吸引首批10家企业入驻,设立了6大数据专区、47个数据产品。
6.深圳的数据流通交易探索
(1)制度探索
2023年7月1日,深圳市发改委正式出台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登记申请人及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3条。《暂行办法》有五方面创新:一是首次提出数据产权登记的概念,并区别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二是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包括数据资源登记证书、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可作为数据资产确认、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三是数据产权登记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数据产权登记存证平台,实现与市内外数据交易平台和数据登记平台互联;四是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五是数据产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
(2)实践探索
深圳数据交易所于2021年12月1日,以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目标,从合规保障、流通支撑、供需衔接、生态发展四方面,打造覆盖数据交易全链条的服务能力,构建数据要素跨域、跨境流通的全国性交易平台,探索适应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示范路径和交易样板。深圳数据交易所通过隐私计算技术,构建用于数据交易的统一授权平台和数据应用实验平台,并向数据治理、数据开发和数据交付全链条服务延伸,实现全国首个商业化应用落地和跨平台隐私计算互联互通,构建开放群岛开源社区,推动隐私计算等关键技术新技术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深圳数据交易所设立了行业洞察与企业服务专区、交通数据专区、大数据算力专区、跨境数据专区、南网专区等行业专区。到2023年底,已累计吸引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1423家,覆盖29个省级行政区,114个城市;累计信息登记交易1207笔,交易金额55.45亿元,其中跨境交易金额8021万元。预计在2025年,可以实现交易规模超100亿元,设立100家以上合规工作站,培育、引入50家以上数据服务企业,对经济增加值贡献超过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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