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先进: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21-02-03 10:58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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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需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总和。从广义上看,市场主体所需的营商环境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社会与人文、经济与金融、劳动力与人力资源、政府与法治政策等软环境,也包括交通与物流、技术与设备等硬环境。从狭义上看,市场主体所需的营商环境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场主体提供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指的营商环境主要是指后者,即体制性机制性的软环境。作为生产关系的范畴,体制性机制性营商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看,营商环境是重要的生产力、竞争力,改善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的成效分析
      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逐步改善营商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年来,我国保持战略定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成效,为2020年我国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实现正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迈上百万亿元新台阶创造了有利条件。
      各地改善营商环境的自觉性、有效性显著提升。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各地方政府积极主动改善营商环境,竞相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复工复产,推动经济增长“V型”复苏。地方改善营商环境正在从传统的“要我干”,逐步转化为“我要干”,营商环境建设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显著增强。在实践中,改善营商环境的行动共识在疫情防控中得到进一步增强。改善营商环境的自觉行动效果在新设市场主体数量增长上得到了有效体现。虽然新设市场主体在2020年一季度出现了明显下降,但从4月起新设市场主体数量又开始恢复增长。新设市场主体数量的稳步增长,为保市场主体和实现经济正增长打下了坚实基础。
      市场主体办事更加便利高效,改革满意度显著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让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办事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和优化,尤其是办事时间、办事方式上进一步优化,给市场主体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实惠。一方面,办事时间进一步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超过120个工作日,甚至不少地方已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企业开办不到5个工作日等。另一方面,办事方式进一步优化,基本实现“一站式”和“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办事的数字化、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
      市场主体负担有效降低,改革获得感显著增强。只有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才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0年营商环境优化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上持续发力,实施了规模超过2.5万亿元的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市场主体,让市场主体直接享受到了营商环境改善的红利,取得了显著的政策效果。根据调研,市场主体对减税降费感受最深,特别是社保费降得多,有力支持了企业稳定岗位和生存发展。此外,改善营商环境也更加体现普惠化,从聚焦大中型市场主体,向中小微市场主体迈进。比如,2020年实施的普惠金融政策进一步满足了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了广大中小微企业的成本。
      改革试点与创新成果更加突出,国际认可度显著提升。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地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探索出许多创新经验,为全球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丰富的改革方案、改革经验。2020年,世界银行专门为中国发布的《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专题报告,向全球推广介绍中国经验和做法。根据报告,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被世界银行采信的改革数量位居全球前三。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正在从几年前的部分地方试点和典型示范,走向全面实施,进入制度化、法治化实施阶段。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
      总体上看,我国营商环境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改善营商环境仍有不小潜力。今后五年,尤其是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的2021年,需持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我国营商环境迈向新台阶、新水平。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一方面,应进一步向市场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培育和发展有效市场。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必然选择。进入新阶段,深化简政放权改革,需进一步精简重复审批、多头审批,为市场主体进入资源配置活动创造条件。进一步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可视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提高现有行政审批的管理效能。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政务服务,构建有为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的转变,重点构建实现公平公正监管的机制。在监管实施者与监管对象选择上,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公信力。在监管组织实施上,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各部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监管合力。在监管依据上,建立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最大限度压缩监管自由裁量空间。在监管手段上,健全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和威慑力。此外,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既包括政府依法行政环境,也包括司法环境、社会法治环境等。一方面,政府应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构建现代法治政府。政府应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破除各类潜规则,健全公平公正的规则和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推动专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工作。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不断优化司法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产权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司法执行力度,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办理破产是市场主体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应以破产审判和司法保障制度建设为切入点,为市场出清、优胜劣汰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十四五”期间,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要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持续优化,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一方面,应建设更加开放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改善营商环境应立足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开放的环境。应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在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应补短板、强优势,建设一流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以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结果为参照,针对一级评估指标,瞄准国际比较中的短板指标、潜力指标(如获得信贷、办理破产、纳税和跨境贸易等),借鉴先进经验,精准发力,不断提高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水平。持续推进和实施全国性城市或地区营商环境评价,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评价指标体系,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不断缩小区域之间的营商环境差距,助力实现区域平衡协调发展。加强北京、上海等地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和示范的国内推广力度,以创建营商环境改善或单项改革最佳实践案例、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等机制为导向,提升全国各城市、各地区整体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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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ozh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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