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有助于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权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基于已有研究和多地实践,从理论层面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结构性分置的方案,初步理清了三种权利的内涵;指出由于当前的方案是基于行政逻辑而不是完善的法律机制,所有权问题会影响结构性分置方案的实施,需要数据管理机构承担起责任,发挥多重作用。公共数据范围的划定,个人、企业信息的困扰,数据分类分级,数据提供单位的供给意愿,流通和交易生态环境的打造,安全保障体系的调整优化等也会限制、阻碍甚至冲击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需要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整体逻辑出发,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破除认识误区,以数据资产化为牵引推进地方实践,持续推进顶层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多方位助力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为数据产权制度探索出可实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