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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印发《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印发《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山西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山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开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

  • 《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生产流通使用。

  • 成都探索建立数据确权制度的建议

    成都探索建立数据确权制度的建议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数据确权即对数据产权、使用权和流通权进行明确和保护,是实现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数据资产化不可或缺的前提。2023年6月,深圳出台我国首部数据产权登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探索数据产权确认等方面极具制度创新意义。成都作为国家八大算力和通信枢纽节点之一,数据资源与数据应用场景丰富,探索建立数据确权制度,有利于将成都打造成为数据要素流通枢纽和“西部数据之都”。

  • 数据资产入表,城投将获融资新渠道

    数据资产入表,城投将获融资新渠道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数据资产正式纳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这一举措被视为数据资产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大一步。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进数据要素赋能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进数据要素赋能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地方法规,更好发挥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中的关键作用,赋能高质量发展,我局在前期改革实践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进数据要素赋能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11日前以实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我局知识产权发展处。

  • 数据确权登记的五种典型实践路径

    数据确权登记的五种典型实践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围绕推进数据基础制度、数据要素市场、数字经济等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年12月,“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并强调研究数据产权登记的新方式。

  • 四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四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2024年1月10日,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6年2月20日。

  • 数据资产 | 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

    数据资产 | 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3〕999号)要求,经申报报名、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已有试点地方的基础上,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

  •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  (试行)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 (试行)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编制发布《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引导企业全方位规范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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