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目前学界在应以何种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关系的基本问题上尚存在分歧,其中包括权利模式说与权益模式说。基于财产权本体论分析可知,权益模式论者所认为的两者间存在四项本质区别,系因财产权本体认知的误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地方法规,更好发挥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中的关键作用,赋能高质量发展,我局在前期改革实践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进数据要素赋能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11日前以实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我局知识产权发展处。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相关制度的落地实施更是重中之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构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快推进“数据二十条”的落地实施。“数据二十条”涉及各类数据权益主体,涉及数据要素流通的各个环节,因此相关制度落地实施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有关数据要素流通的各种纠纷,其中一些纠纷将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如何贯彻落实好“数据二十条”,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有关数据要素流通的各种纠纷,将是人民法院今后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笔者结合“数据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就数据要素流通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以期为今后办案和研究提供参考。
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确立了一系列数据纠纷的裁判规则,为相关行业发展和治理提供了行为准则。结合“数据二十条”,数据要素权益配置应坚持以下几点:第一,坚持“数据、算法、平台”三位一体的理念,遵循数据的链接式、场景化、共享性的动态化发展规律。第二,基于社会本位考量,推进个人信息权益配置。第三,基于价值生成机制的视角,推进企业数据权益配置。第四,基于政府管理理念,推进公共数据权益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