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实现的特殊性、 有限排他性、 非竞争性以及公共利益的需求等决定了其无法采取单一的产权构造。公共数据产权配置模式包含保留所有权与排除所有权两大模式,但均存在数据垄断与反公地悲剧的适用缺陷。
《本文继续展开探讨法律合规视角下数据确权与授权、数据安全与合规治理、数据交易流通相关问题,分享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所需的法律合规工作要点。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自迈入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四大传统生产要素行列后,随着流通利用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数据属于谁,谁有权处置”——这个最普通的权属问题,无论在产业界还是法律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理论研究和专家观点层出不穷,似乎各有各的理。而在法律条件、技术环境与应用生态尚不具备或尚不完善的时间节点上,一些与数据有关的重大公共事件也引发了政府机构与社会公众对数据产权的思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资产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然而,许多企业面临着如何将数据资产变现的难题。本文将探讨数据资产变现的途径和方法,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资产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