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广东省云浮市印发《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优惠办法(试行)》

2017-07-05 16:07 来源:数邦客综合云浮日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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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浮市印发《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优惠办法(试行)》,在金融、创业、人才等多方面鼓励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发展。

  据了解,《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优惠办法(试行)》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适用范围包括:在云浮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依法在云浮市纳税,符合云浮市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有明确3年建设目标和具体发展规划,从事云计算技术研发、云服务平台和大数据平台开发等企业。在云浮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云计算大数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的4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市外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将总部迁至云浮市或在云浮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落户奖励;属于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一次性予以200万元落户奖励。

  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驻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的,三年内免除相关标准的办公用房租金;使用云计算数据中心云服务的创业企业,可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第二年起三年内予以每月2000元补贴。为云浮市云计算大数据产业提供融资租赁、贷款、投融资的企业,使用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予以使用资金1%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时鼓励云浮市大中专院校开设云计算大数据相关专业课程,培养新一代数据研究人员和工程师等高端人才。对在云浮市建立实训基地的企业,经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厂房及办公用地、电价优惠、研发重大科技项目等相关的优惠及奖励。

附全文:

  云浮市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优惠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抢抓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机遇,加大对落户我市从事云计算大数据研发、生产、应用、销售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市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广东省云计算发展规划(2014—2020年)》、《广东省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优惠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云浮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依法在云浮市纳税,符合我市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3年建设目标和具体发展规划,从事云计算技术研发、云服务平台和大数据平台开发、云安全、大数据清洗及分析的企业和研究机构,从事基于云计算技术的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服务、动漫手游、增值性服务产品的企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服务型企业。

  第三章  鼓励云计算大数据企业投资

  第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云计算大数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的4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奖补资金于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第四条  市外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将总部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落户奖励;属于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一次性予以20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入驻云浮新区现有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企业,经认定,前两年予以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从其缴纳的上年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六条  对已运营的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将予以大工业电价优惠和网络带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鼓励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产业

  第七条  对进驻我市的省级以上云计算大数据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云计算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经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一次性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云计算大数据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云计算大数据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予以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或研发重大科技项目的云计算大数据企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项目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一次性予以50万元的奖励;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使用云计算数据中心云服务的企业,第一年服务费予以全额服务费用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予以全额服务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年予以全额服务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我市云计算大数据企业申请认定为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鼓励云计算大数据创业

  第十二条  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驻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的,三年内免除人均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使用云计算数据中心云服务的创业企业,在享受本办法第十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第二年起三年内予以每月2000元补贴。

  第十三条  在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的团队核心人员和普通员工,由云浮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可分别提供同档同期最优惠租金的公寓和员工宿舍。

  第十四条  对在我市带动就业达到50人以上,并与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云计算大数据企业,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与我市合作建立云计算大数据实训基地的企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一次性予以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到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可将其人事档案留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部门,并协助其办理户口、职称评定和档案接收等手续。

  第六章  对云计算大数据产业的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  对为我市云计算大数据产业提供融资租赁、贷款、投融资的企业,使用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予以使用资金1%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进驻云浮新区,提供云计算大数据金融服务的机构和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六条优惠政策。

  第七章  培育云计算大数据人才

  第十九条  鼓励我市大中专院校开设云计算大数据相关专业课程,培养新一代数据研究人员和工程师等高端人才。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共建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对在我市建立实训基地的企业,经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云计算大数据产业人才到我市创业就业。我市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27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2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云计算大数据相关领域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优势比较明显,或发展潜力巨大,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落实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相关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税收属地的地方政府负责落实。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已享受同类型优惠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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