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1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信用山东建设总体部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政府统筹、分步实施、需求导向、问题为先、公开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市场监管体系。
二、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
(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电子政务外网功能,优化网络结构,扩大网络覆盖面,丰富网络应用,推动部门业务专网整合和应用迁移,为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共享信息资源库,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化水平和运用大数据能力。(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分别负责)
(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制定完善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管理制度,明确政府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利用责任和要求。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逐步统一数据标准,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等政府公共数据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多平台共享共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推进大数据中心建设。按照省政府将我市打造成全国重要的社会化、创新型大数据中心的部署,积极培育壮大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浪潮云计算中心等综合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浪潮集团等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集中布局社会化区域大数据中心,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高水平的大数据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探索市场化与公益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面向社会提供大数据高效采集、实时处理、高效存储、挖掘分析、智能检索和可视化展示等服务,为不同行业大数据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资源和分析挖掘支撑。(有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服务市场主体水平
(一)加强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对接。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信用资源交换共享、社会信用监测预警、信用信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枢纽作用,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APP等新兴媒体开展“互联网+”企业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融资对接以及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加快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及信息共享等工作,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要求以及“先赋码后换证”原则,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确保按照国务院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换证任务。按照省统一部署,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基准,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信任根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国税局分别负责)
(三)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财金〔2015〕858号)要求,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称号等方面,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国税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统计信息采集方式,不断提高数据分析研究水平。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重点行业(领域)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分析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把握全市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分别负责)
(六)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有效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各县区政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分别负责)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在扬尘污染防治领域,全面推广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整理和分析企业的商业轨迹,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由市相关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各市场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三)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优化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纵向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与市有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成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发布枢纽。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及时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重点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住房公积金缴存等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开放等级进行分类应用。(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紧紧围绕拆违拆临、治堵治霾等重点工作,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曝光、限制或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按照我市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工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强化电子商务领域市场监管。加强交易行为监管,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落实网上支付安全保障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监管,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及平台规则制度,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做好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精神,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除在本部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外,还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济南”网站、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优化公开流程,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加快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完善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功能,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要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及时归集,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济南”网站、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市工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整合,各级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分别负责)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一)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征信报告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牵头,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分别负责)
(二)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三)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信用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规范发展。(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分别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各级要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本部门、本领域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全面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提升产业支撑能力,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为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提供政策法规依据。研究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行为,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法制办牵头负责)
(三)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