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印发《“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将鼓励零售百货业突出经营特色,拓展经营范围,增加经营业态,延长营业时间,开展线上线下促销,发展多渠道支付模式。同时,支持“互联网+回收”模式创新,鼓励回收连锁公司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二手车、办公用品、家电设备等商品在线回收。建设废旧商品网上回收、二手商品销售平台,推进废旧商品网上回收、销售试点。
方案提出,沈阳将推动中街、东中街、太原街、三好街、奥体中心、长江街等重点商业区实施特色商业街区示范建设工程。推广移动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商圈内不同经营模式和业态优势互补、信息互联互通、各类资源共享,提高商圈内资源整合能力和消费集聚水平。通过网上商城、WiFi、微信、App等方式,促进商家与消费者互动。
为促进商旅文化融合发展,沈阳将推进智慧旅游文化商圈建设。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沈阳将在盛京方城等重点区域,深化无线信号覆盖,开展以故宫、帅府、老边饺子馆、中街商业街等为主的智慧旅游服务试点,完善区域旅游导航、导览、导购等智能服务能力。促进电子商务进社区方面,沈阳将引导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与零售实体企业合作,进驻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等基础配套较好的社区,发展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提供“网订店取”等新型服务,提高社区商业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附方案全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6号)精神,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建立现代流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流通服务、社区生活、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跨境流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建设为抓手,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为载体,以大数据、云服务、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为手段,通过创新驱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智慧流通和绿色流通建设,完善流通产业发展体系、行业标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社会效益,打造安全高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型流通产业。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动流通转型升级。
1.推进全渠道经营。鼓励零售百货业突出经营特色,拓展经营范围,增加经营业态,延长营业时间,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传媒网络、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线上线下促销,发展多渠道支付模式,提供互动式售后服务。重点推进连锁经营企业利用互联网、二维码、现代物流配送等先进技术,发展采购联盟,拓展流通渠道,推进连锁经营与电子商务、物流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加速转型升级。支持中兴商业大厦、商业城等重点企业推进信息化升级,多方位、全天候满足消费需求,降低消费成本。(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2.大力发展体验消费。发展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培训、体育、保健等多业态融合的体验式消费,增强体验式、个性化服务能力,实现线上线下销售额同步增长。引导兴隆大家庭、苏宁等有条件的企业转变经营模式,推进体验消费示范中心建设。(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文广局、体育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3.提高供应链管理能力。鼓励新玛特等百货零售业态发展自主品牌,优化运营模式。推进大润发等连锁企业利用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发展采购联盟,实施供应链管理,拓宽销售渠道,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鼓励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合作,建设网络服务平台,发展餐饮预定、缴费、社区配送等便民服务功能,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市)政府)推动亿元以上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日用品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提升供应链管理和定制化供给能力,优化市场结构,拓展服务功能,带动产业优化重组,发挥引导生产、促进消费作用。引导副食集团、地利集团等基础条件好、有影响力的大型市场创建自主品牌,建设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互联网+批发零售”的O2O模式转型。(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4.传承老字号品牌。支持鹿鸣春、八王寺、老边饺子、萃华金店等老字号与区域特色文化结合,扩大品牌影响力,促进历史文化传承,做好老字号保护和传承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降低老字号企业经营成本,推进老字号企业运用互联网创新生产工艺和商业模式。(市服务业委、文广局、旅游委、质监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5.发展商务服务业。积极引进、创建知名品牌展会和电子商务展会,大力培育创新创业氛围。鼓励会展企业建设网上展示交易平台,提高会展服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推动服务贸易便利化。(市服务业委、大数据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6.发展特许经营。推动医药零售企业发展医药营销领域电子商务,引导医药销售企业与零售企业对接合作,为特许经营领域开辟发展通道。(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积极推进流通创新发展。
7.鼓励发展分享经济新模式。关注国内外分享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鼓励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资本进入物流、快递等领域,鼓励包容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化社会闲置资源配置。推进“居游卡”等新兴消费模式,拓展产品和服务消费新空间、新领域,扩大社会灵活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工商局、旅游委、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
8.支持发展协同经济新模式。强化供应链管理,利用众创、众包、众扶等多种形式,建立上下游企业、创业者之间的垂直纵深和横向一体化协作关系,提升社会化协作水平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推动沈鼓集团等重点企业升级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满足销售、供应链、生产制造等业务需求,整合核心信息系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服务业委、文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9.大力发展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区等流通创新创业基地,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运营指导、人才培训、融资推广等综合服务能力。(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市)政府)支持浑南电子商务孵化器成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其为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市科技局、服务业委)支持全市36家“众创空间”建设,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业委及各区、县(市)政府)落实《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电子商务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沈工商发〔2015〕75号)、《关于加快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通知》(沈工商发〔2016〕76号),为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提供集群注册、创业指导、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市工商局、服务业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智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10.推进物流基础建设。加大对物流基地、冷链体系等建设的政策性扶持力度,科学规划和布局物流基地、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加大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加强农产品流通全程冷链系统建设,重点推进沈阳铁路综合货场、深国际沈阳综合物流园区、东北冷鲜港、沈北新区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等项目。建设智慧物流配送体系,推动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物流、电子商务、邮政和快递等企业与专业化末端配送企业整合资源,促进物流信息资源有效匹配,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服务业委、大数据管理局、国资委、质监局、邮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11.加快城乡宽带改造升级。落实《沈阳市“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创建方案》、《沈阳市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电信普遍服务补偿试点的申报方案》内容,加大农村宽带建设投入,光纤宽带实现行政村和自然村全覆盖,光纤接入能力不低20M,推动提速降费进程。(市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鼓励拓展智能消费新领域。
12.推进智慧商圈建设。推动中街、东中街、太原街、三好街、奥体中心、长江街等重点商业区实施特色商业街区示范建设工程,发掘地方资源禀赋优势。推广移动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商圈内不同经营模式和业态优势互补、信息互联互通、各类资源共享,抱团向主动服务、智能服务、立体服务、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转变,提高商圈内资源整合能力和消费集聚水平。通过网上商城、WiFi、微信、App等方式,促进商家与消费者互动,实现宣传推广立体化。(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管理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13.发展智慧旅游文化。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在盛京方城等重点区域,进一步深化无线信号覆盖,开展以故宫、帅府、老边饺子馆、中街商业街等为主的智慧旅游服务试点,完善区域旅游导航、导览、导购等智能服务能力。多部门联合探索“互联网+旅游+商业+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以前清文化、民国文化为主线开展智慧旅游服务试点,提供旅游购物、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一体化服务,推进智慧旅游文化商圈建设,促进商旅文化融合发展。(市旅游委、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大数据管理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14.拓展智能消费领域。积极开发虚拟现实、现实增强等人工智能新技术服务,发展智能消费市场。通过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安排,支持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发展智能手表、智能相机等智能可穿戴产品,鼓励云狐科技等企业研发新型可穿戴产品,提高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鼓励新松机器人研发零售、医疗、生活服务等种类机器人产品,规模化运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大数据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大力发展绿色流通和消费。
15.发展绿色流通消费。推广绿色商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过度包装产品进入流通和消费环节。大力宣传贯彻绿色商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活动。鼓励支持兴隆大家庭、苏宁、国美等大型商场进行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试点废弃物回收。支持“互联网+回收”模式创新,鼓励沈阳秋实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沈阳淘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二手车、办公用品、家电设备等商品在线回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有机衔接。建设废旧商品网上回收、二手商品销售平台,推进废旧商品网上回收、销售试点。鼓励企业在仓储、分拣、包装、配送等各环节采用绿色先进适用的物流装备设施,发展自动化绿色物流仓储中心,提高物流绿色化发展水平。(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管理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质监局、供销社及各区、县(市)政府)
16.加强绿色宣传教育。开展“绿色产品进商场、绿色消费进社区、绿色回收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垃圾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教育宣传,培养市民树立绿色再生回收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推动市民形成崇尚节俭、科学、绿色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市服务业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供销社及各区、县(市)政府)
(六)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
17.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监管标准,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可追溯体系。推进区县(市)、乡镇、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区、县(市)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中心建设,完善配送体系。大力培育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龙头流通企业参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拓展农村消费市场,降低农产品网上销售的平台使用、市场推广等费用,引导沈阳副食集团等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淘宝、京东、苏宁等知名电商企业(平台)开展对接合作,推动沈阳特色馆建设,拓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鼓励行业协会、淘宝大学等电商服务机构向农村延伸服务,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与应用技能培训,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发挥供销社现有组织系统和流通体系优势,加快推进信息化改造,推动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市服务业委、农经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及有关区、县(市)政府)
18.推进全产业链融合发展。鼓励连锁超市应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上下游连接,形成基地、超市、消费终端的有机链接,从供给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结构化匹配能力,为农产品流通开辟畅通渠道,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安全服务。发挥供销社等各类市场主体联结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发展特色优质农产品交易,构建集生产、采购、检测、分拣、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全过程于一体的大型涉农电子商务平台,打造立足沈阳、辐射全国的农产品销售网络。(市供销社、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服务业委及有关区、县(市)政府)鼓励辽中区、新民市等农产品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依托农业农村特质,挖掘地域文化,推进特色农产品特别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线上经营,打造特色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有关区、县(市)政府及市服务业委、农经委、质监局、工商局)
19.拓展乡村旅游营销渠道。增加乡村旅游服务功能,支持康平县、法库县、沈北新区等地区发挥旅游特色资源优势,开发特色乡村旅游产品,打造旅游特色商品,丰富沈阳“盛京好贺儿”特色旅游商品体系,促进农民增收;举办“沈阳乡村旅游名优商品网上展销会”,展销我市特色优质农产品,优化农产品销售体系。(市旅游委、农经委、服务业委及有关区、县(市)政府)
20.加强物流配送网络建设。整合农村物流资源,引导邮政、快递、供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既有网络与电子商务企业对接合作,建设改造农村物流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网点,健全区县(市)、乡镇、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大力支持寄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鼓励寄递企业在乡镇建设快递网点,利用村邮站、便民服务站扩大农村寄递服务网络,切实解决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问题。(市邮政管理局、交通局、供销社、农经委、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财政局及有关区、县(市)政府)
(七)积极促进电子商务进社区。
21.探索社区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引导京东商城、唯品会等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与零售实体企业合作,进驻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等基础配套较好的社区,发展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提供网订店取等新型服务,提高社区商业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社区既有便民服务点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平台及顺丰、中通等快递公司对接合作,提供快件自取、电子支付等服务,多渠道丰富社区居民日常消费形式。(市服务业委、规划国土局、质监局、邮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22.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支持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利用闲置房产资源、地下空间等打造多层次、多形式的电子商务综合便民服务网点。整合零散的餐饮、住宿、家政、洗染、美容美发、维修、物流、金融、文化、娱乐、休闲等社区服务资源,建设生活服务综合网点,支持“居家无忧”、“牛牛好管家”、“哈豆便民通”等便民服务平台,开展网上预约、上门服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市服务业委、规划国土局、建委、文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23.加快社区配送终端建设。支持邮政便民服务站、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设施建设,将“智能终端设施设备”纳入到智慧社区建设内容。(市邮政管理局、民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八)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24.加快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服务体系,协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商检、结汇、退税等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充分利用自贸区优势资源,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我市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拓宽出口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支持涉外会展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服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多渠道、多方式建立海外仓储设施等,提升电子商务企业全球化经营能力。(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服务业委、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完善流通保障制度。探索研究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管理办法,积极申报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落实“互联网+流通”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子商务用房、“创客空间”等。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引导实体店铺降低租金,保障社区便民惠民设施低成本供给,促进线上企业到线下开设实体店,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房产局、服务业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着力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扩大有效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社会资本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主体作用。研究通过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互联网+流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加大对流通领域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的投入。(市服务业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增强流通领域公共服务支撑能力。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制度,建立法人单位电子交易平台拥有情况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统计。(市统计局)利用工商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系统,加强网络经济户籍数据库维护更新工作。(市工商局)推进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整合对接相关部门服务资源,为流通领域提供政策和基础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商业通用技术应用服务。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搜集、整理、综合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信息,编制分析评价报告,为中小企业微提供分类指导信息。(市服务业委、统计局、大数据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邮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推动邮政业增强科技化、信息化处理能力,降低邮政、快递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市邮政管理局)鼓励校企合作,加强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指导支持高水平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发掘扶持优秀的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市服务业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健全流通法规标准体系。引导行业协会探索相关标准的研究和拟定,逐步建立健全批发、零售、物流、生活服务、家政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标准体系;加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农产品生产、采摘、检验检疫、分拣、分级、包装、配送和“互联网+回收”等标准体系建设,加大标准贯彻实施力度,引导企业规范化发展。(市服务业委、民政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农经委、财政局、法制办)
(五)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环境。适应“互联网+流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平台型服务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识别和防范,主动与执法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平台型服务企业包庇、纵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保障“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顺利实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服务业委)结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制定《沈阳市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政府有关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的组织、培训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和“一数一源”的原则,实现一网归集、互联共享。(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