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7-06-09 16:0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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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规范和促进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推进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任务,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加快推进政务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通过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政务效率,提升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要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应用导向,无偿使用。要通过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全局性重大网上政务服务和政务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共享需求,规划安排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等基础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行无偿提供和免费使用原则。各政务部门都有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提供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共享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发部署的信息共享枢纽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共享平台依托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行。  

(一)统一建设两级共享平台。按照“二级三覆盖”模式规划建设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统一的共享平台,为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政务部门提供信息交换共享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部分地(州、市)可不建设本级共享平台,而依托自治区级统一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县(市、区)级及以下政府和部门不再规划建设共享平台,已有的逐步向地(州、市)级共享平台迁移。各级政务部门也不得再规划建设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系统,原有自建的交换共享系统应逐步迁移到统一的共享平台。  

(二)推进系统和平台互联互通。各政务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应按规范依托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或向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迁移,并通过本级或上级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  

自治区共享平台实现与本级各政务部门联接,并与国家共享平台和各地(州、市)共享平台联接;各地(州、市)级共享平台要与本级政务部门以及所属县市区政务部门实现联接,并与自治区共享平台实现联接。  

自治区共享平台根据政务工作的需要,规划实现与政务部门以外的社会相关机构实现安全可控的联接和数据交换共享,各地共享平台未经自治区批准不得与政务部门以外的机构建立数据交换共享联接。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一)开展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编制工作。自治区组织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编制指南,各政务部门要依据指南对本部门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的资源目录,确定可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统一纳入共享目录。政务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资源目录中明确,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单位核定。  

(二)建立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管理制度。各政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门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并在共享平台上开通本部门目录系统,按照目录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发布和更新本部门的资源目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单位统筹确认和调整本级政务部门编制、提交备案的资源目录,组织本级政务部门共享信息和共享需求的梳理,形成本级统一的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称、类别、提供单位、提供方式、共享条件和范围、更新时限等,并组织定期对资源目录中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标准符合性审核。  

(三)及时修订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政务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而导致共享信息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资源目录并及时报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单位根据报告情况对共享目录进行及时动态调整。  

四、完善信息资源采集规范  

(一)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工作。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共享信息,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实、可靠、完整、及时。政务部门应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政务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已采集的信息,避免进行重复采集。  

(二)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核查。政务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应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比对检查,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应按资源目录进行核对,必要时由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单位会同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三)做好政务信息资源更新。政务部门应健全共享信息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政务信息,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凡是列入共享目录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必须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或交换的接口,并协助完成数据交换共享技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五、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分为主动共享和申请共享两种方式:  

主动共享:政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资源目录,确定其中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提交纳入共享目录,通过共享目录和共享平台提供给使用部门。  

申请共享:政务部门根据履行政务职责的需要,向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申请信息资源共享。  

(一)建立信息共享申请和审核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事项的申请和对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请求进行审核确认的工作机制。  

信息共享请求审核要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同时依据相关信息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定相关信息能否提供共享。可以提供共享的再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确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非因法定事由,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二)确定信息共享服务模式。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采用数据交换、接口服务或按权限访问共享数据资源库等共享服务模式获得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务部门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共享。  

(三)加强共享信息资源集约化建设。要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存放共享的信息资源。对于共享面广和共享频率高的政务信息资源,如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和无条件共享。  

六、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子政务网络、共享平台管理部门以及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部门,按职责做好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履行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要求。  

(一)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防护。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共享平台应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范进行定级,并按照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安全防护。  

(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制度和措施。共享平台管理部门以及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共享信息资源,严格依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数据备份和容灾工作,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措施,通过统一的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设立信息资源访问和存储权限,对信息资源进行授权可控的应用,确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  

(三)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责任。政务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信息提供部门不对信息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安全问题负责。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使用不当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一)加强统筹,明确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等部门作为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联席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州、市)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协调组织自治区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联席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字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维护工作。  

自治区各地(州、市)政府办公室(厅)、互联网信息部门会同当地发改委、经信委等作为当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联席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推进工作。 

(二)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单位要牵头推进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工作交流和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工作的督促指导,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电子政务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三)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单位视情形采取对相关政务部门信息共享权益进行相应的限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责任追究:  

不遵守规定无故不提供共享信息的,或不按照共享目录公布的更新时限提供和更新信息的;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全面的共享信息内容,未按要求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信息和资源目录;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不积极共享其他部门政务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未与信息提供部门签订相关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等行为。  

(四)加强经费保障和项目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经费保障工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编制费用和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相关部门预算。  

各级互联网信息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把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安全和与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的联接等情况作为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立项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供审批单位审核。凡不按要求规划安排信息资源共享的,不予审批立项,已建成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和安排运行维护费用。 

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普通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工作,基于电子政务内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自治区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进度安排,加强保障,认真抓好落实,相关工作方案报上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单位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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