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和《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台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近期,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四项贯彻落实的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培育重点。设立多部门组成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办公室,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将大数据产业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培育。
二是拓展发展空间,强化招商引资。设立大数据产业园,财政资金加大对大数据产业园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将大数据产业列入市重点招商内容。
三是落实财税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每年在市本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奖励和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制定大数据产业园入园条件,推进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大数据软件企业和建设软件基地,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等。
四是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引进各类创新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鼓励地方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设大数据产业的专业课程,培养相关人才。鼓励社会机构和企业在台州举办各类大数据相关会议和创业活动,对落户台州的优秀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以下是《意见》全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现就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培育重点
(一)在台州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下设立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以加强对大数据产业的领导,统筹大数据产业发展。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和落实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大数据产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培育。重点培育数据源、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数据安全等大数据产业链以及大数据软件产业,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专业投资机构的对接合作,促进产业链、资金链协同创新。
二、拓展发展空间,强化招商引资
(三)为促进产业集聚,科学规划大数据产业发展空间,在台州科技城等创业创新基地设立大数据产业园。鼓励电信运营商、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财政资金加大对大数据产业园的投入,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研发设计、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创业创新等环境。
(四)将大数据产业列入市重点招商内容,加强对国内外知名大数据企业的招商,对落户我市并能推动区域发展的重点项目,积极做好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三、落实财税政策,扶持产业发展
(五)每年在市本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奖励和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财政体制支持大数据项目孵化、市场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平台打造、产业园区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训、产业环境营造等。市级其他相关专项资金要向大数据产业倾斜,并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六)制定大数据产业园入园条件,对入驻大数据产业园的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合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免收3年租金。
(七)推进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大数据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参照制造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即按硬件(包括服务器、交换机、安全设备、存储设备等)投资不高于10%、软件投资不高于30%的标准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2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八)大数据企业托管在市内云数据机房的服务器费用以及租赁云主机、云空间、云存储等费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可达到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的大数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新增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九)培育大数据软件企业和建设软件基地,对纯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开发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基地、特色基地、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配套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的企业,配套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对获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引导企业加强对数据采集、整理、存储、清洗、分析、发掘、展现、应用等环节以及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对开发大数据应用产品,按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现有政策分别给予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的补助;大数据企业对集成的软硬件应用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按照设备投资10%的标准给予补助。
(十二)引导企业建立数据中心,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鼓励开展产品定制、供应链优化、需求预测、流程管控等大数据示范应用。支持制造业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点,设立嵌入式软件开发机构,加快嵌入式软件在现有产品中的应用,提高产品智能化水平。对开发人员达到5人及以上、新产品与传统产品成功集成达到1项及以上且产生显著效益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十三)积极争取上级信息经济投资基金等创业基金对我市大数据企业的支持,继续做大做强台州市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入股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壮大投资基金规模。积极引进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基金投资我市大数据产业。
四、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氛围
(十四)对引进大数据产业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奖励;对入选的由领军型人才领衔、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大数据创新团队,按照《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号)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鼓励地方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设大数据产业的专业课程,支持建立实训基地,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分期、分批、分行业开展企业中高层、基层人员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知识轮训。
(十六)鼓励社会机构和企业在台州举办各类大数据相关会议,以及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大力营造大数据产业发展氛围,每年举办一次大数据创业大赛,对竞赛优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落户台州的优秀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本意见所涉及各类补助和奖励,根据各主管部门职责在原有渠道中按现行财政体制列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