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山东省印发《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

2016-07-17 18:07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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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1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就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政府统筹、分步实施、需求导向、问题为先、公开共享、注重安全的工作原则,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技术,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一)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新登记市场主体发放新代码的同时,尽快建立存量码和新代码的映射关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分别负责)

  (二)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信用资源交换共享、社会信用监测预警、信用信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枢纽作用,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利用“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窗口指导作用,将可以公开公示的信用信息面向社会发布,有效防范市场信用风险、树立信用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通过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重点行业(领域)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分析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把握全省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别负责)

  (六)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运用大数据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各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分别负责)

  三、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一)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的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约束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加快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用资源互联共享。优化提升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纵向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成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发布的枢纽。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重点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等领域信用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六)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及平台规则制度,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分别负责)

  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除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外,还要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切实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优化公开流程,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加快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快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统一归集,并通过“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积极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整合,各级、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省、市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省、市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五、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全省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加快推进全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一)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扩大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征信报告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分别负责)

  (二)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征信,推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提高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公信力。鼓励发展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规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分别负责)

  七、健全保障措施

  (一)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发展的各项政策,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大力支持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分别负责)

  (二)加快信用立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提供政策法规依据。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法制办牵头负责)

  (三)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四)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注重行业内的纵向协调和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共享大数据信息成果和推进经验。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把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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