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阳泉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7号)精神,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积极开展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采集、整合和运用工作,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逐步开展运用大数据对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通过政府信息收集、公开和数据开放,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原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企一码、一网互联、一照通用”的模式,实现“一家录入、多家共享”目标。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服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审批效率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化程度。
负责单位: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人行阳泉中心支行。
2.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加快与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对接,组织搭建我市建设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逐步形成“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体系,通过平台全面掌握各部门、各县区投资情况,发挥平台大数据优势,提高投资调控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
3.充分运用即时通信工具开展政务信息服务。推动党政机关积极开展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政务信息服务,积极鼓励县级以上教育、公安、民政、社保、环保、交通、卫计、工商、食药监、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开通微信政务公众号,进一步打造阳光政务、透明政府,提升政府部门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
负责部门: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直有关部门。
4.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负责部门:市发改委、人行阳泉支行及各相关单位。
5.充分运用大数据改进和加强数据监测分析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不断丰富经济统计数据来源,实现对经济运行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提升宏观调控以及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等方面管理效能,科学预测经济走势,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6.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加快推进金融、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平台,有效利用大数据提升服务水平,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负责部门:人行阳泉中心支行、阳泉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
7.建设和完善阳泉政务服务网。公布权责清单和便民服务事项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信息化成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努力打造廉洁政府、阳光政府、高效政府。
负责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中心、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直各部门。
8.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及所属部门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政策和措施实施效果进行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负责部门:市直各部门。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9.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系统。整合现有分散于各部门的市场主体的各类数据信息,按户进行归集,实现市场主体数据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便利各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治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方面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数据, 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有效促进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负责单位: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公开书面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快“信用阳泉”网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形成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和各县区要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与市信用信息平台连接并逐步开展相关信用信息收集录入,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负责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定实施《阳泉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阳泉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大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负责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及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3.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支持物联网技术在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重要产品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为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捷服务。
负责部门: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及相关部门。
14.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应用,大力开展针对利用微信、微博等手段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
负责部门: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5.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依托阳泉政务信息网,逐步构建政府大数据平台,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县区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中心及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加快《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动产抵押、股权出质、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于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以及有关企业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负责部门: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各有关部门。
17.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立“信用阳泉”网站,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标准化、社会化监督,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网站与“信用阳泉”网站链接,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数据资源流动与共享,在做好信息安全、保护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信息在“信用阳泉”网站公开。面向社会提供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水平。
负责单位:市经济信息中心、市发改委、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8.推动各县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应该包括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两部分,对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新申请立项、审批和建设的信息系统,必须强化其信息共享要求,在系统验收时,按照对接一个、共享一个的原则进行。
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19.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积极鼓励依法成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依法开展数据收集、整理、加工、分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工作。
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统计局及各有关部门。
20.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利用目录技术和大数据,以及其它网络技术,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在网上构建统一的政务资源管理系统,使市场主体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设定的服务接口查询服务咨询目录,使其能快速便捷查询和获取所需信息。
负责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21.大力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领域的指导性作用,建设大数据服务平台,提高大数据技术为政策决策、企业发展的指导性作用,进一步推动呼叫服务、电子商务、会展、金融、高端制造等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逐步形成大平台支撑、大物流辐射、多业态发展、高速度增长的良好格局。
负责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及各相关部门。
22.加快研究制定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负责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中心及各有关部门。
23.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建设。围绕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组织实施以大数据示范、加工、处理、整合和深加工的信息资源服务示范工程,面向重点行业和重点民生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医疗卫生、税务、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重大应用示范,提升基于大数据的公共服务能力,组织实施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内容加工服务业典型示范工程。
负责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中心及各有关部门。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24.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充分发挥第三方企业征信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债券发行等领域的应用,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及其他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推动建立供需平衡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负责部门: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市发改委、阳泉银监分局及相关单位。
(六)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措施。通过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在未来5至10年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建立运行平稳、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新机制;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产业发展新生态。
二是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技术、网络、业务及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力度,拓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业态培育力度。
三是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基础管理,按照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推动互联网上网、电话用户实名认证。加强域名管理,完善IP地址、域名实名登记等工作。加强网站备案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接入行为。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运用大数据能力的培训力度。
五是健全信用制度规范。制定《阳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阳泉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共享、使用,以及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