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19 13:45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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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按程序授权法人(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产品,是指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产品,主要形态有数据模型、数据工具、数据接口、数据报告、数据服务等。

  第五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组织编制有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社会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引导各类数据要素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公共数据运营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做好本部门、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等工作,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的供给、治理及其他与授权运营相关的工作。

  运营单位负责执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保障公共数据合法合规开发利用,调研市场需求,挖掘应用场景,运用技术手段,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

  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平台

  第六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运营单位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运营平台”),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和管理平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不单独建设运营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已建设运营通道的,应当接入运营平台,统一对外提供服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技术投入和运维管理,确保运营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运营平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对接市大数据平台获取公共数据的功能;

  (二)具备数据开发利用功能,支撑运营单位加工处理公共数据,形成公共数据产品;

  (三)建立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公共数据运营全过程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

  第三章  授权运营管理

  第八条  公共数据运营应当经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程序授权运营单位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授权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直接获取公共数据运营权。

  第九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发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

  (二)申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应用场景,明确开发公共数据产品所需的公共数据,按照“最小必要”“一场景一申请”原则,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负责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运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向运营平台提供数据。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平台内,对申请获得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确保原始公共数据不导出运营平台。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共数据产品交易并取得收益。运营收益应按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规定执行。

  运营单位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不得提供可还原出原始数据的公共数据产品。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在公共数据加工处理或者公共数据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数据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营单位公共数据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督。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如实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公共数据使用情况及应用成效等,不得谎报、隐匿、瞒报;积极配合评价评估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逃避评估。

  如发现问题,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如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暂停或终止执行授权运营协议。

  运营期满前3个月,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运营单位公共数据运营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可续签授权运营协议,否则由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授权。

  第十六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公共数据运营贡献评价,根据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贡献度,对公共数据运营参与方进行激励。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公共数据运营数据安全责任,健全数据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应当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运营平台、数据管理及运营活动、数据产品的安全检查,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流程,加强安全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督促数据产品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公共数据产品合法合规安全应用;如发现违规使用、转卖、泄露数据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暂停、终止合作等措施。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或风险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暂停其公共数据使用权限;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终止其运营授权:

  (一)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公共数据的;

  (二)运营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

  (三)违反运营平台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开发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五)违反“一场景一申请”原则开发公共数据产品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授权运营管理要求的情形。

  前款所列有关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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