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20 10:10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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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3 09:39:13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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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函〔2021〕38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市灯塔盆地农高区管委会:


《河源市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河源市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29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6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实施首席数据官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工作部署,以河源市纳入全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市为契机,建立我市首席数据官制度和工作体系,明确职责范围,健全评价机制,探索创新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模式,提高数据治理和数据运营能力,助力我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二、试点范围


    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范围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灯塔盆地等4个地区,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等5个部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首席数据官工作机制。在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在市政府和试点的4个地区及5个市直部门设立首席数据官,原则上首席数据官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或本部门分管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行政副职及以上领导兼任。其中,市政府和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首席数据官由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小组任免,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试点市直部门首席数据官由本部门任免,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市、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二)明确首席数据官职责范围。


1.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组织落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小组决定事项、部署任务;组织制订本级政府(管委会)或本部门数字政府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实施计划。


2.统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制订数据治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规范;统筹管理数据普查登记、规范采集、加工处理、标准规范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管控、绩效评估等工作;统筹协调内外部数据需求,统筹推进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探索推动公共数据融合和应用场景创新,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应用场景落地实施;统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其他任务的落实。


3.实施常态化指导监督。协调解决本级政府(管委会)或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信息化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拥有“一票否决权”。对数据治理运营、信息化建设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及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政府及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首席数据官负责推动本级数据运营机构建设,组织开展本级数据技能与安全培训工作。试点市直部门首席数据官负责推进本部门数据治理及运营团队建设,并组织开展本部门全员数据技能与安全培训。


(三)开展首席数据官评价。结合重点工作部署、日常管理等落实情况,从制度建设、数据归集及应用效果等方面,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试点地区和市直部门对首席数据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常态化首席数据官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跟踪指导,并在公共支撑、平台应用、数据共享回流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加强对试点县区和市直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推动首席数据官之间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试点的4个地区和5个市直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二)完善配套措施。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制定首席数据官支撑团队、绩效评估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为首席数据官高效履职提供保障。


(三)加强工作总结。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及时梳理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并反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22年5月底前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022年6月底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梳理、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情况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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