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牵头组织审核、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企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纳税,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企业持续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并具备专门经营场所,大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大数据主营业务需在以下范围内:
(一)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
(二)提供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存储管理、数据分布式计算、数据可视化、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安全等服务;
(三)提供大数据资产运营服务;
(四)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服务;
(五)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开展相关硬件设备生产;
(六)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服务;
(七)提供与大数据相关云计算服务;
(八)从事其他大数据技术或衍生产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审核、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每年集中向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申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以及相关业务合同和收入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企业资信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牵头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对通过审核的大数据企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大数据企业,按程序发文认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跟踪服务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纳入“新区大数据企业库”,进行分类管理服务,建立实行服务对接机制,实施全程动态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由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报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
(一)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从事大数据行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有偷漏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其 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