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办函〔2018〕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粤府办〔2016〕29号),促进大数据创业创新,培育大数据新业态,现开展第二批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培育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目标
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创业园、众创空间、大数据开放平台等,以培育大数据创业创新主体为目标,培育和建设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要求孵化园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能支撑并推进大数据创业创新项目建设,在培育大数据创新型企业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超算中心、电信运营商开放数据资源、计算能力或平台能力,建设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园区的管理单位或承担园区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产权明晰、基础设施完善、可自主支配的产业园空间载体,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能满足企业网络、办公、活动等需要,且场地作为孵化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园区主要面向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并已集聚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创业创新企业不少于20家,或有3个以上成功孵化大数据类项目,大数据及相关领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60%以上。且有进一步引进、培育大数据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
(四)园区有专业的创业创新配套服务体系,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创新所需数据资源、运算能力、平台能力等孵化条件。有孵化、培育创业团队和项目的团队力量,能对入驻创业者实行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落实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
(五)园区应有具体可操作的资金配套方案与创业创新项目扶持计划。能整合天使、风险基金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业团队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成长指导。
三、申报程序
(一)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并出具推荐函,每个地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请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推荐函(格式见附件1)、纸质申报材料(提纲见附件2)一式三份、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版本)报我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我委组织专家对园区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三)我委审核确定重点培育的园区名单,在网站公示后向社会正式发布,并授予牌匾。
四、项目管理与服务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协调全省范围内省级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的培育建设,对园区及园内入驻企业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及时了解各园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园区建立项目库和入园企业库,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每半年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园区发展情况报告。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园区建设经验交流、宣传推广、信息推送、招商引资、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服务,对发展良好、创新成果突出的园区,将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园区和项目。
附件:1. 推荐函(格式)
2. 第二批广东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申报材料提纲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联系人:高新国,电话:020-83134305,电子邮箱:jxwbzc@gd.gov.cn,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