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助推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类企业,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加工、算法建模、分析发掘、数据展现、行业应用、数据交易等以及大数据产业直接关联的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智能硬件、3D打印、虚拟与增强现实技术、区块链等企业。具体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扶持政策
(一)场地支持
1.引进的大数据企业自购商业房产经营的,按购置价值的10%补助,最高200万元;并补助每平米装修款200元,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县区、园区承担。
2.企业租赁商业房产经营的,给予前三年不超过5000平方米租金全额补助,最高100万元;并补助每平米装修款200元,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县区、园区承担。
3.企业进入市大数据产业园经营的,给予不超过5000平方米供项目落地,并补助每平米装修款200元,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县区、园区承担。
(二)落户奖励
1、对引进的大数据企业,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贡献50%给予奖励。
2、全国电子信息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50强、中国大数据前50强企业在我市落户的,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0。2%,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收益财政承担。
(三)发展奖励
1、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且地方税收贡献增长10%(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上,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2、对获得市级产业集聚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国家级产业集聚区的大数据产业园,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区、园区按5:5比例承担。
(四)人才引进
1.吸引高端人才来铜创新创业。根据我市实际确定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并视项目投资情况,对来铜创办高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可以按不超过项目实收资本的20%比例给予投资参股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投资参股扶持资金由市发展投资集团承担。
2.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扶持。刚性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特优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专业型、紧缺型人才,分别给予18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住房安家补贴,分3个年度支付。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对入围人选按国家、省规定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3.优化引进人才生活扶持。首次受邀来铜考察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全额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免费安排食宿。高层次人才来铜落户,免费入住市人才公寓,或给予每月1500元房屋租金补贴,直至享受住房安家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4.加大重点引进人才收入扶持。给予项目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最长不超过5年的高层次人才奖励,具体标准由县区、园区确定。
5.完善引进人才后勤保障扶持。优先办理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往返签证,以及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手续,帮助配偶联系安排适当工作。帮助解决子女入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特优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子女,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县区教育部门安排入学。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特优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休假,参照全市重点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待遇。向高层次引进人才发放“交通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
(五)项目带动
鼓励本市大数据企业积极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及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按照“安全、可控、有序”的原则,开放政府数据资源。
上述优惠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