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推动我市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强化大数据对政府治理、市场监管、经济发展、社会民生服务的支撑作用,智慧聊城建设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起草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zhlcjsbgs@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
附件: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智慧聊城建设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1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7号文件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5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强化大数据对政府治理、市场监管、经济发展、社会民生服务的支撑作用,现就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统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融合发展需求为导向,推动“数据、技术、应用、安全”四位一体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大数据发展与“智慧聊城”“互联网+”发展相结合,围绕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着力解决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问题,突出应用,注重实效。
2.坚持集约统筹。以公共数据集中统一、社会数据百花齐放、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为原则,建立健全大数据发展体制机制。在全市推行大数据基础支撑云服务模式,实现资源集约化利用,坚决遏制分散建设、重复投资、信息孤岛和数据割据等现象。充分发挥大数据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作用,营造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实现各领域大数据发展齐头并进。
3.坚持开放共享。坚持开放共享为常态、不开放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大力推进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共享交换,推动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数据资源流通,加快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相互融合和增值开发利用。
4.坚持创新融合。加强大数据采集、处理、开发和应用模式创新,实现大数据与产业发展等的深度融合,促进企业利用大数据提升经营和生产能力,实现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初步形成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浓厚氛围,在大数据采集整合、开放共享、应用示范、融合创新、决策支持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政产学研用资”协同发展体系,大数据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支撑和创新路径。
——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善政”新模式。建成一体化城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通过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聚、通、用”,形成跨部门、跨行业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和统一开放格局,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加强全面服务、有效监管的“多维”新机制。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技术,充分利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增强政府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全面性、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积聚产业融合、协同发展的“强效”新动能。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产业融合集群、协同发展,不断推进大数据在工业、农业、服务业、旅游业等方面的示范应用,形成服务经济社会民生的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新业态。
——构建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的“惠民”新体系。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在公用事业、市政管理、城乡环境、文化教育、健康医疗、交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全面推广大数据应用,形成便捷高效的民生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发展支撑能力
1.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网络基础设施,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加快将家庭和企业宽带提速至100M,促进信息消费。完善现有电子政务外网、专网、办公网等网络资源,推动政务云集约化建设,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牵头单位: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信委等相关单位)
2.建设全市统一的大数据中心。依托市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建设完善绿色环保、低成本、高效率的大数据服务平台。逐步整合各级、各部门分散的数据中心和平台设施。无特殊需要或上级明确规定的,各部门一律不得安排机房建设和改造项目,不得分散配备机房设备、主机服务器、存储系统等基础软硬件设施。(牵头单位: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3.强化部门间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完善市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深入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工作。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不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按相关规定不予审批建设;未达到立项信息共享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按相关规定不予验收。(牵头单位: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4.建立安全备份平台。实施重要信息资源备份制度,针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全市统一大数据中心的同时,配套建设安全备份平台。采用同步与异步相结合的容灾方式,实现数据跨区域、实时、多份、异地安全存储。(牵头单位: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加强数据资源整合,推进大数据共享开放
5.建立健全数据标准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标准先行”原则,制定统一的基础平台标准和数据元标准,实现基础平台重用与业务需求个性化兼顾。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保障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协议一致,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保障数据管理规范、安全可控。(牵头单位: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6.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依托市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完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建(构)筑物、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完善电子证照、网上办件等专题信息资源库。汇聚行业政务数据,组建医疗健康、交通、安全、就业、社保、质量、能源、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城乡建设、行业协会、企业登记监管等一批重要领域信息资源库,形成纵横结合的网格状政务数据资源库。(牵头单位: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等相关单位)
7.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实施政府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制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明确数据开放范围、核心数据开放领域和需要优先发布的高价值数据集。依托市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免费开放可加工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源。2019年前重点推进地理信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经济统计、资格资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建立重要政务信息及时公开制度,强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应用程序等的协调对接和联动更新,提高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时效。(牵头单位: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8.运用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安全生产动态监管数据和执法监察数据纳入政府数据统一交换平台,采集企业状况、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数据资源,结合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标准化管理体系,保障生产安全风险管控。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分析预测区域风险,预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能力提升,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提供决策支撑。积极稳妥开放监管数据,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社会公众参与能力,提高监管针对性。(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9.运用大数据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合食品药品动态监管数据和检验监测数据,汇聚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畜牧、商务、卫生、公安、质监等相关数据,自动抓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互联网交易、网络舆情和第三方排名、评价等数据,形成对监管对象全生命周期、全环节的立体式、多维度数据感知。鼓励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设追溯体系。积极稳妥开放监管数据,引导公众安全合理饮食用药,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公众参与能力。构建大数据分析模型,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靶向性。(牵头单位:市食药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等相关单位)
10.运用大数据加强财源建设。以财政、国税、地税及各有关部门涉税数据共享为主线,将财政部门涉税数据和税务部门按区域、行业、税种分类的基础税收征管数据,以及其他部门的涉税数据进行整合,摸清税源底数、堵塞漏洞,逐步实现对税源有效管控,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持财政收入稳增态势夯实基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单位)
11.运用大数据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央综治办《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十三五”规划方案》部署要求,积极争取国家经费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逐步对接各级综治中心,分级有效整合各类视频监控资源,实现市县乡村四级和重点职能部门、社会面视频监控互联互通。同时,依托各级综治中心,通过信息融合导入、开放数据端口、分级授权应用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应用,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综治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智慧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相关单位)
12.运用大数据加强社会公共安全。对公安内部数据、外部社会数据、互联网数据进行汇聚、清洗、转换,利用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数据资源和视频监控资源,完善社会安全数据、应急数据和视频数据,形成支撑各类公安业务和各警种应用的公安大数据平台,为基础查询、综合分析、决策支持、深度挖掘等业务应用提供标准化、模板化的数据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侦查破案、治安防控、社会治理、反恐维稳等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智慧办、市城管局等相关单位)
13.运用大数据加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依托市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建设建(构)筑物数据库,集成建筑信息模型(BIM)与地理信息系统(GIS)。搭建“多规合一”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归集、整合、关联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利用、水利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历史文化资源等领域数据,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的联动共享, 打造透明城市。(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智慧办等相关单位)
14.运用大数据加强审计监督。以“金审”三期工程建设为契机,完善审计信息系统,建设审计综合作业平台、审计大数据服务系统和审计综合服务支撑系统,提升审计指挥决策、审计质量管理、数据汇聚与共享、数据综合分析等能力。以公共财政运行安全和绩效评价为重点,探索构建电子审计体系,初步实现对一级预算单位的常态化审计监督,强化审计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完善政府治理。(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四)充分运用大数据,提高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水平
15.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
16.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重点行业(领域)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分析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把握全市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17.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的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18.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食药局等相关单位)
19.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及平台规则制度,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分别负责)
20.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市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交换共享,提高市场透明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建设完善“信用聊城”网站。除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外,要通过“信用聊城”、综合性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设信用聊城
21.加快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用资源互联共享。依托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及市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内各地区、省直各部门互联互通,成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发布的枢纽。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重点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等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智慧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22.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通过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市信用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分别负责)
23.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单位)
24.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25.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直有关单位分别负责)
(六)运用大数据服务社会民生
26.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应用。依托市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市、县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基础资源数据库。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库、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食药局等相关单位)
27.推进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整合社会网络公共信息资源,完善疾病敏感信息预警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传染病、慢性病、居民死亡原因、伤害、营养、免疫规划、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健康危害因素、输入性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功能。整合传染病、职业病多源监测数据,建立实验室病原检测结果快速识别网络体系。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监测评估和决策管理能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探索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制定出台有关鼓励发展意见。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门诊健康档案调阅、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方便群众便捷获取医疗健康服务。(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等相关单位)
28.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数据发展应用。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数据为基础,汇聚互联网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和社会第三方数据,打造人社智能服务决策平台,实现主动、精准、个性服务和科学决策。探索建立人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绘制单位和个人多维度、多线条的动态“信用画像”。深化科学监管体系建设,深度分析就业、社保、劳动关系、人才、机关人事等数据规律,实现对各类业务行为动态预警和有效监管。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打造创业云平台,实现网上创业大集、众创空间、投融资中心、人才超市、创业社交等于一体的网络互动载体,为创业者提供智能化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29.促进教育文化大数据发展应用。依托市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建设覆盖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公共管理平台、教育资源平台相融合的云服务体系,探索大数据在教育管理决策、监测评价、公共服务中的运用。推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汇集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的大数据分析,优化教学策略、教学方式、教学过程和教学评价,推广“微课”“翻转课堂”“混合教学”“电子书包”等新型教学模式,促进教育模式创新与变革。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档案馆等数字公共文化项目建设,重点打造聊城公共文化云,构建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和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责任单位:市档案局等相关单位)
30.促进民政服务大数据发展应用。整合养老、救助、抚恤、救灾、社会福利等领域数据资源,结合人口库基础数据、不动产数据、机动车数据等,建设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的统一民政服务大数据应用工程,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撑。构建数据关联分析模型,对困难群众、受灾群体、优抚对象等进行全方位精准分析,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和数据分析预警能力。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调控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引导养老产业发展。进一步改善基层公共服务,以数据驱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发展社区服务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
(七)促进大数据与产业融合发展
31.促进工业大数据发展应用。普及推广工业云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在线交互研发设计、众包设计、虚拟仿真、三维(3D)打印等工业设计新模式。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推动大数据在研发、生产、经营、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全流程的应用,助推智能制造与先进服务加快融合,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32.促进农业大数据发展应用。整合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方面数据资源,推动农业大数据共享开放。推广应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农业环境监控系统和病虫害在线监测诊断系统,提高农情田间监测防控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追溯,开展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农村土地流转、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等农村信息服务大数据应用。鼓励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建成具有带动作用的农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推动大数据与农业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相关单位)
33.促进现代服务业大数据发展应用。稳妥有序推进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绿色金融,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加快智慧商圈、社区电商、跨境电商发展,建设一批有影响的电商小镇。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商务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商贸流通等传统优势服务业,着力发展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医疗、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相关单位)
34.促进旅游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旅游、公安、交通、铁路、文化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资源共享,依托市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统一的旅游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旅游大数据在旅游产业宏观监管、客流监测、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建设旅游目的地游客评价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分析。加强旅游市场网络营销监测,围绕游客需求开展精准网络营销。加强景区游客预警分析和安全管理,将全市4A级以上景区视频监控图像接入大数据平台。加强旅游经济运行情况信息收集、传递、分析处理和使用。(牵头单位:市旅发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等相关单位)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智慧聊城”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各项工作。智慧聊城建设办公室要做好推进大数据发展的日常工作,“智慧聊城”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单位的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确保大数据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为大数据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拓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优先将大数据及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政府部门购买使用。
(三)加强机构建设。进一步理顺强化管理职责,整合全市资源,建立市级大数据管理机构,有效推动跨部门之间的数据整合,制定大数据标准规范,统筹管理政府大数据资产。组建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数据运营公司,作为市级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开放开发经营主体,承接市级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大数据运营服务并对外合作。
(四)加强交流合作和人才培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合作,举办大数据应用优秀项目成果展,以应用示范带动大数据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大数据意识。组织相关机构和业务人员进行大数据学习交流,每年组织不少于500人次的业务人员培训活动。通过各种招商平台以及多种媒介方式,宣传和推介我市产业政策和投资环境,吸引优秀企业来聊投资大数据产业。
(五)建立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信息化和大数据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放责任机制,将数据共享、开放和安全工作作为对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各县级政府、市直部门比学赶超,全市上下齐心协力推动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数据服务、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和金融、交通、能源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建设,制定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云平台和网络通信等领域数据安全规范。建立数据灾备、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实现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