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09 15:12 来源:福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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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数字福州”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获取和产生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为承担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依规登记政务数据目录、采集处理、更新维护政务数据,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并配合市数字办做好开发开放工作。

  第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可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数字办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登记、采集、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数字办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开放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资金安排或者验收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条 政务数据的采集管理、登记汇聚,按照《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本市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十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向市数字办提出申请,市数字办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十一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第十二条 市数字办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标准,实行主动推送,推广精细服务并开展评价。

  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责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向市数字办反馈。市数字办应会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及时核实,数据确有错误的,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市数字办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后开放。

  第十五条  市数字办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建设并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福州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福建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子平台,应当通过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的连通性和安全性等测试。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市数字办申请。

  第十七条 市数字办会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授权开放类政务数据的开放条件。

  市数字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列入开放目录未列入,或者应当开放未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开放需求申请。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列入目录或者开放,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数字办提出复核申请,市数字办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市数字办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第二十条 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市数字办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二十一条 市数字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本市财政金库。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共享数据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需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测评,确保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政务数据的其他安全保障工作按照《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数字办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提交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工作,并每年向市数字办报送本单位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数字办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三)重复采集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汇聚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六)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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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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