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哈尔滨市大数据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哈工信规〔2017〕4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哈政发〔2016〕1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2017年大数据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题和支持方式
(一)总部企业落地奖励项目
在我市注册成立并认定的大数据总部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百强及行业龙头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落地奖励。
(二)数据中心企业电价补贴项目
对经营性云数据中心在享受现有用电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补贴,使其用电成本降至每度0。35元。
(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对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若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高于5%,按此期间内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若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于(含)5%,按其应付(实付)利息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1.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对制造业、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等重点行业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与大数据直接关联项目:一是IT设备制造项目(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终端、手机等),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解决我市数据传输、提高网速等通信瓶颈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核心产品研发和市场应用价值项目: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以及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项目,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购买云服务项目
从事制造业、农业、旅游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5个重点行业单位(除市财政补助单位以外的)向我市云服务提供商购买服务的,按照评审论证认定年服务费的20%给予购买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单位须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项目单位须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3.项目单位须按照要求向同级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生产运行、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等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我市大数据发展政策扶持重点。
5.项目启动时限:2016年9月1日-2017年6月30日。
(二)申报各专题项目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各申报专题的具体条件:
1.申报总部企业落地奖励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落户我市的总部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拥有市外下属企业(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少于5家,且每户下属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申报数据中心企业电价补贴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2016年获得黑龙江省大数据中心企业用电补贴的企业可申报此项专题。
3. 申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贴息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申报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8%以上。
(3)未申报2017年工业发展资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的企业方可申报。
4.申报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应用项目总投资需在1000万元以上,已完成投资30%以上,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
(2)与大数据直接关联项目总投资需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基本建设投资),已完成投资30%以上,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
(3)核心产品研发和市场应用价值项目总投资需在500万元以上,已完成投资30%以上,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
5.申报购买云服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本地企业购买云服务的,购买服务的年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且连续签订2年以上购买合同。
三、申报和办理程序
(一)在哈中直省属企业和各区、县(市)企业申报项目,报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的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后两部门联合行文,报市工信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属企业申报项目,报所属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的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后以部门正式文件行文,报市工信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工信委将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事前审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和财务核查结果,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并在市工信委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办理拨付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参照附件1-5),逐项组织申报材料,并同时出具承诺书(附件13)。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保证字迹清楚,并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为方便企业,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时提供相应材料的复印件,待项目审核时,再查验相关材料的原件。
(二)申报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需要填报企业付息审核表(附件6);申报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需要填报项目支出审核表(附件7)。
(三)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先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核查后方可申报,同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各项经济指标数据负有审查责任。按照项目专题分别汇总(附件8-12),汇总表(包括企业付息审核表和项目支出审核表)必须由推荐部门加盖公章。
(四)各部门要在2017年7月17日前,将推荐文件(附项目汇总表)及推荐项目企业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未按照时限要求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五)项目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三份报市工信委大数据管理局,一份报市财政局企业处,同时上报电子文档,文字材料用WORD文档,表格材料必须用EXCEL文档,其他材料用PDF格式,涉密材料严禁上报。
(六)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数据中心用电补贴项目除外)。
(七)申报通知和相关文件可在市工信委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hrbiic。gov。cn
五、绩效评价
(一)按照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申报企业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填报《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4),并在填报单位处加盖企业公章,具体填报参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附件15)。市工信委将对企业填报的《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重点审核。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在2017年12月20日前,按照申报资金时填报的《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填报《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表(项目及部门)》(附件16),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形成《哈尔滨市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1)。一式四份,在填报单位处上加盖公章,区、县(市)企业报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市属企业和中直企业直接报市工信委。
(三)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所属企业的绩效评价表格和报告汇总、整理、审核后,报市工信委。对未及时按要求上报绩效评价情况的企业,以及申报项目时瞒报、乱报、虚报绩效目标,以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工信委大数据管理局联系电话:86772011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84853383
附件:
1.大数据企业落地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2.数据中心企业电价补贴项目申请报告
3.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
4.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
5.购买云服务项目申请报告
6.企业付息审核表
7.项目支出明细表
8.大数据企业落地奖励项目审核汇总表
9.数据中心企业电价补贴项目审核汇总表
10.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汇总表
11.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审核汇总表
12.购买云服务项目审核汇总表
13.承诺书
14.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5.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16.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表(项目及部门)
17.哈尔滨市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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