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省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市制定《条例》,旨在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条例》包括总则、数据采集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三十三条。《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
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应当先行向社会开放;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