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指南的通知
闽发改数字〔2016〕953号
各设区市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
近期,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2017年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相关项目申报的通知》(闽发改数字〔2016〕881号)。为做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我委编制了“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在工业、农业及物流、旅游、健康、教育、金融、信用、电商、交通、保险、气象、数字娱乐等领域开展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
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应运用于相关领域全产业链或其中环节,与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相结合,通过对产业大数据进行收集、汇聚、挖掘、分析以及整合利用,提高相关产业运行效率、提升产品质量价值、创新生产经营模式、优化管理服务,从而推动产业转型优化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在福建省内的企业,无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研发人员10人(含)以上;
(三)掌握较大规模的数据量,有稳定的数据来源渠道,具有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
(四)有自主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客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较高;
(五)具有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在数据服务、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助力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三、申报材料
除按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电子版可从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上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情况;
(四)研发人员名单、学历及职称情况;
(五)有关知识产权、品牌、标准、成果等方面佐证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申报表,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设区市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报送;中央驻闽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于1月23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发改委。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所有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纸质,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A4规格打印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材料应提供相应原件比对。
联系人:刘云城 联系电话:0591-87063557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8号省发改委互联网经济处724室
邮箱:szbghc@fujian.gov.cn
附件:1.福建省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doc
2.福建省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