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贵阳市政府将统筹建设“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
近年来,贵阳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迅速,全市大数据及关联产业规模总量达到916亿元,占全省比重约45%。数据中心服务器达4万台,呼叫中心坐席达13万席,电商交易额达到532亿元。
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立法工作,在提升数据信息供给能力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增添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与推动产业转型、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与推动满足多样化民生需求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对“政府数据”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市级及市级以下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数据资源。而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中,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及活动。数据开放则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根据《条例(草案)》,政府数据共享开放遵循统筹规划、积极利用、统一标准、依法管理、无偿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市级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和市级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简称“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应当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新法解读
数据共享开放 须维护个人隐私
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违反条例规定,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数据 分条件共享
共享的政府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依法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应当无条件提供。依法可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应当有条件提供。依法不能共享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涉密政府数据 脱敏脱密后开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应当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向社会开放。
贵阳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政府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政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