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云上兰州、数据城市”建设进程和大数据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的政府数据共享需求,全面提升服务内容和应用范围。
据了解,本《办法》共计二十六条,主要从总则、市大数据中心、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安全保障、监督检查和附则八个方面进行描述。总则包括五条:目的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原则要求;市大数据中心包括两条:市大数据中心属性、市大数据中心对接要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包括三条: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属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管理要求;数据采集包括两条:数据采集原则、数据采集方式;共享使用包括五条:共享使用原则、共享使用方式、共享服务模式、共享更新机制、使用限制;安全保障包括四条:安全保障原则、保密审查、资金保障、机构与人员保障;监督检查包括三条:评估考核、效能监督,法律责任;最后为附则,包括了适用性、实施日期、有效期。
本《办法》有五个方面的大的变化:一是涉及的内容广,适应了国家大的方针政策;二是定位高,由原来定位的信息枢纽变成决策支撑中心,定位的变化决定了功能的提升,范围的扩大、服务的全面;三是对国务院下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具体落地的配套政策;四是《办法》对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安全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五是增加了数据共享目录清单的内容,为下一步全市数据交易,数据对公众开放奠定基础。
本《办法》的出台,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全国其它城市的已经发布的办法和政策,征求了大数据相关专家,兰州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做了相应的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