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法院是成都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最多的法院,也是全省率先试点交通事故专业审判法院。昨日,双流法院在试点实施交通事故刑事、民事“二审合一”一周年之际,对最近3年的约5000件此类案件进行详细数据分析,并对外公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分析出的数据很多不为大众所知,如:在交通事故中,作为受害者一方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比例竟然高达60%,说明受害人交通规则意识需要加强;危险驾驶案,以男性驾驶员为主。女性驾驶员极少,不足案件总数的3%。
举措化解交通纠纷降低事故发案率扩大交强险覆盖面 强化联动调解白皮书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化解道路交通纠纷的举措: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与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联系,敦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强险的承保工作,交通管理部门也应持续保持对相关车辆强制保险的检查工作力度,扩大交强险的覆盖面。
同时,有效依托道路交通事故联调中心,加强与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的联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法院审判“多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运行模式。
定损价格与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法院判 按发票金额赔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过程中,如果定损价格和实际维修价格不一样,该如何处理?昨日,双流法院在发布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时公布了一起涉及此类案件的典型判决,判决以实际维修发票金额为准。
2013年5月7日,被告彭某某驾驶轿车与白某驾驶的别克英朗新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别克车撞上高速路护栏,多部位受损。车辆修复过程中,共产生修理费42581元。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全责。彭某某的肇事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3.6万元,对原告车辆的损失更换项目无异议,但认为配件价格和工时费过高,只愿按其定损金额3.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发生纠纷,别克车所属公司起诉到双流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按照实际维修发票金额赔偿修理费42581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受损车辆及时送至专业汽修店修理,维修店出具了实际维修的清单并开具了相应发票,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车辆的修理部位系非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所致,也未证明车辆修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因此原告主张车辆修理费42581元的请求,应为车辆实际损失,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