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开放与立法”高峰论坛——齐爱民:数据资源交易的适用规则与网络安全

2016-05-27 15:05 来源:数据观
浏览量: 收藏:0 分享

数据开放;数据资源交易;网络安全

  经过这些年的研究,我有一个结论,我认为大数据在法律上只能定位为“财产”,这是解决所有交易环节的第一步。大数据与一般的财产又不一样,它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因为它是由不同的数据组成的,所以它是源源不断的,同一个数据理论上可以卖给N家公司,奥巴马说它是石油,我说它比石油还石油,因为石油只能用一次。

  第二方面是大数据交易的法律前提,涉及到五大类法律问题:1、数据自由流通的基本人权;2、大数据交易中,受到另外一个强劲的权利,现在国家提倡的知识产权的冲击;3、大数据交易,受到个人信息的限制;4、大数据的跨国交易,可能危及国家安全;5、大数据交易的前提财产权。我非常同意李主任刚才的说话,如果这个财产权不设定好,整个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将无法很好的开展。

  第一个问题,基本人权。在这里面,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为大数据交易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包括中国的数据交易所,最开始还是贵阳,贵阳最开始。那么由于数据自由流通是基本人权,数据流通无非是两种方式,一种是免费的,一种是收费的,这是很好的法律人权基础。

  第二个方面,大数据的交易,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就是版权。我调研了十几个欧洲的判决,其结果1997年关于一家银行出售信息的案件,这是最典型的案件,一家银行应客户的要求,把一篇文章的摘要提供交易并收费,这时起诉作者侵权了版权,这个案件放在中国大陆都会判,但德国的判决是不侵权,他们的判决理由,其中有一个说信息自由的权利不应该受到版权的限制。好,也就是说,在欧洲这数据交易是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突破版权限制的。

  第三个方面,大数据交易与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就是在座对自己的信息拥有的决定权,这个权利是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个权利就是杨东副院长说的人格权,当我们所有的个人信息被企业收集,拿到交易所交易的时候,这个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数据产品的性质,它的性质是财产,对企业来说,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拥有财产权。在整个交易,数据流通上,个人信息权是限制数据财产权的。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件。

  这个限制是不是说数据就不能交易了,这里是有一个制度,数据的匿名化,这里有很大的空间,脱敏到什么程度,是什么标准,如果脱得太厉害,没有人会需要,就没有交易,如果这个脱拟没有到位,在座都会成为相关人,就这一条线,西欧、美国都已经开始,但没有非常好满意的答案。

  第四个问题,大数据跨国交易,可能会危及到国家安全。这一点,不仅是中国坚持的立场,全球都高度关注,比如说美国,它就主张信息公司,信息的主服务器要设置在美国的云存储内,尤其是上市公司,如果电子化不存在在我的流程内,这上市公司就会被摘牌,所以这是各种规章制度去限制大数据交易的问题。

  在这里面,最终可能形成的第一个就是非涉密信息要经过评估,第二是要国家办法许可证。可能在座的朋友问,为什么不研究涉密信息,不允许交易。

  第五方面,财产权,我们是研究旧的,还是独立创一个。问题就来了,以后旧是有一个物权,物权的无奈:物必有体,知识产权的无助:数据不是人创造的知识,只是人记录的知识。所以数据财产权或信息财产权应该设立,这是重大研究的新课题。

  大数据交易的实证考察,第一个问题数据交易的客体,是非常的广泛,只要能够电子化都在交易所能够交易。

  第二,交易各类数据的比重,比如说最敏感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占大数据交易的多少,这一个就无任何一家交易所愿意给我们提供。我想大家已经看到形势了。这是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所公开的,他是愿意给我们提供的有30类大数据可以进行交易的。

  第三,数据的来源。数据的来源是哪里来的呢?目前调研的结果,基本上各个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数据80%都是政府公开数据,所以目前来看,国家安全问题基本不涉及,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数据,政府绝对不会公开的。

  第四,数据交易的难点,评估如何定价。刚才腾讯公司的王小夏讲得很好,就是新鲜度,如果这度不够新鲜,四年前的数据对我来说是没有用的。

  第五,这是核心如何脱敏。

  第六是交易的方式,线上、线下都可以,时间关系,就无法给大家展开。

  结论:第一,合法性问题仍然是大数据交易的暗礁;第二,交易秩序不稳定;第三,交易最大的顾虑还是刑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四,大数据资源开发是中国和全世界争夺经济主导权的抓手,大数据交易已经不可逆转,它会义无反顾的向前推,我们应该构建合理的、理性的规则,为它保驾护航。

标签:

责任编辑:admin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