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开放与立法”高峰论坛——王小夏:开放数据立法的战略定位与规则导向

2016-05-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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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放;立法;规则

  数据的开放与立法确实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立法作为数据产业来讲,是一个重要的公共的基础设施。如果一个公共基础设施不设计好,那么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一个影响。

  我们都知道,这是一个全民计算的时代,就是有了互联网各方面云计算的来临,数据本身是计算的开始,现在大数据我们看到很不错的主题,大数据开启智能时代,没错,连接到一切个体在大数据的引导下,都是赋予了很大的能量。我今天的分享,这个专题叫做数据的开放与共享的范围,看一下国际上的数据开放的评估情况,我们国家是比较低的,目前排名在第55名,说明我们在这一块上还是有蛮好优化的提升和大家一起来努力,去抓住机会的空间。那么在这样的一个互联网的发布,这里面是准备用执行力和影响力来去评估的,我们与其他国家相比而言,都有不小的差距。

  在数据的开放,数据开放应该是制定什么规则?在数据开放上面,这是2013年几个主要的国家,一个是开放数据成为一个规则,同样的要注重质量和数量,要让所有人都可用。第四就是为了改善治理发布数据,这个我认为是目前来讲,是一个大功大德的事情,政府部门应该开放知识认证的数据等等,在这方面,还有为了激励创新而发布数据,像我们一些技术的指标、指数等等这一块,还有相关的跟这个有关的,都是值得去做的。

  在这个数据开放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有开放数据分类的几个类型,我觉得这些都是非常有用的。公司的数据里面,像企业信用,企业登记,企业股权的变化情况等等,在犯罪,相关安全之类的信息等等,在这方面,因为时间有限不一一念了。

  回到我们国内来看,其实大数据的数据开放,是有不同的动作,有我们很好的贵州,在这个领域创新,去开拓它。也有不少的其他兄弟城市省份也都在围绕着国家的一个指引下面做一些促进的工作。那么在这样的一个历程过来看的话,我觉得在立法方面是比较缺失的,大的动作,目前还不是特别多。

  我们看到,在国家的,还有相关部委的一些文件里面,也都对未来的愿景分析不同的时间段,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都做出了愿景目标的设定,这也是我们从事立法研究的同行们,可以去结合起来,然后为此去开展工作的一个指标。在目前数据开放的范围里面,我们也看到有些部分开放的范围跟前面讲到的其他宪章里面的一些规定,如果我们细看,其实我们是比较笼统的,不太具体,这里面也是产业界、政府也好,要突破自己的思维,然后去推动这个工作。我记得其实在那时候中国移动互联网公司,我们大多数都在做的业务,我记得我是2002年加入腾讯的时候,在审一个合同,在续约,就是为了一个天气的信息要跟国家气象局下面有一个叫做华丰公司来去续约,那个时候续约一年要几百万的钱,现在来看,那个时候也有疑问,气候信息不会是一个我们国家一个公共的资源吗?那么在对民众使用的时候,对商业化的使用,那么这个钱是怎么评估出来的?为什么要收五百万呢?那么这个时候这些东西定向开放也好,怎么遵循一个议价的机制也好,这方面都是跟立法相关的。

  目前我们一些关于数据开放这块归纳性的一些文件,大多都是以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和数据公开是不一样的,那是前一个互联网时代的概念,那个是跟政府的透明化,跟公民治理有关的概念,那么现在数据的公开,是要另外的一个角度来去发文件。

  目前在这个领域里面,美国的数据开放的情况,它应该开放是18万个数据集,在非常重要的领域都做了很大的推动。我们可以稍微看一下。

  这是它后面开放的数据情况,回到我们数据开放和共享法律的问题,其实在目前来看,立法还是不够完善的。所以这一块要尽快的去做,同时我也比较赞同一个方向。就是借鉴美国立法的一个习惯,比较偏重于行业,在国家没有正式出台一个特别大的法之前,而且不一定需要统一的立法解决问题,也不是这么说的,每行每业,它数据的合作、数据的共享,所有的机制和责任的分配都不太一样,比如说金融领域就不太一样,交通非公共的领域又不太一样,鼓励行业去组成一个协会,包括像广告,精准广告也是不一样治理的环境,这时候设定一些标准和规范来去治理它,我们讲到的全国各地的数据交易所,是不是可以要考虑这个问题,大家在数据里面要形成一个理事会,大家有一个理事的公约,这个公约里面如果你违反了这个规定,你要受到谴责,或者哪个理事单位购买了数据是不是应该披露,售出和买入的数据等等,时间关系不能多说了,总之在数据开放与共享、发展,一定要坚持,透明度、控制力、数据安全,从这三个维度来去开展相关的工作。我认为我们一定能够去挖掘到数据非常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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