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开放与立法”高峰论坛——杨东:数据开放的规制

2016-05-27 11:05 来源:数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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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放;互联网;大数据交易

  今天这个会议非常重要,贵阳在互联网领域里,应该是大数据交易和交易所这些方面都应该是走在中国的最前列。但在风险管控和应用大数据的风险管控手段的模式创新方面,中国目前也是正在探索中,要对全国拓展竞争的平台进行整治,贵阳在大数据的开放和大数据应用方面,应该也是走在前沿。

  数据开放的风险规制是有两个维度,一个方面是个人的信息隐私受到侵犯跟风险怎么去防范,怎么去规制。另外一方面就是政府方面,数据开放本身能够为金融风险管控提出非常好的手段、依据和方子。

  今天讨论更多的是前面的话题,我主要是汇报一下数据开放其他的一些问题。从三个方面:1、数据本身所有权归属争议的风险,2、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及规制,3、数据安全的风险及规制。

  比较重要的是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我们对数据的采集以及政府机构、商业组织运作是需要维持其正常运作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我们就能够很好的把大数据利用起来,为社会价值带来作用,也引进了很多的案例。在这过程中,我们需要把商品=数据的过程中,这商品也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对数据资源的法律性质以及权利归属分得非常清楚,对权利的认定才有利。第一,数据的分类,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数据,第二是与个人、社会相关的数据。

  我们发现个人隐私权产生大数据的环境下,而产生的财产权,在这方面,以往的法律监管中是比较少有的。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界定好权利主体的性质。这种情况下,利用它进行收集、开放的同时,必须要征求数据主体的同意,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进行完善。所以在数据开放的过程中,不存在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应当确保数据收集者在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流转等环节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以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每一次用到数据的时候,每一次以各种方法高知是应当更加具体,每一次确认用户已经同意用数据,这方面是国家立法相关的信息,包括日本2015年修改法也是强调了个人的信息数据所有权。

  在个人的信息数据进行处理的时候,保证它能够进行很好的加工,但是在加工之后,即便进行一种处理很多隐私都处理掉了,然后再进行交易或者是销售,以及大数据的发展,数据的处理,在大部分的情况下,还不可行。还会导致新型个人的隐私泄露的现象及,这一现象也成为个人隐私的二次利用。所以经过对用户的处理,但通过大数据的各方面的论证,还是能够找的确立某个用户个人的信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还是能够确定我们个人的信息隐私。

  在这时候,一方面要掌握数据庞大,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不同的数据来源,个人隐私被二次利用的风险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我们并不主张因为存在这样的风险,便要因噎废食。面临数据开放过程中这一风险,我认为应当建立事后追责制度为核心,建立相应的投诉机制,对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处以较高的罚款或者是惩处。

  我们必须要提出“全生命周期”的概念范畴。 政府在数据开发过程也应当建立相关的数据管理的保障制度,包括数据开放怎么进行审核,这是比较重要的。中国监管掌握有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该确保,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方面应当着重予以保护。

  政府公开信息的一些形式。交易过程中,数据安全的防范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大数据交易行业在对交易主主体的审核方面,除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审核标准以外,其他大数据交易平台大多选择了较为宽松的审核程序,多数平台仅进行邮箱、手机验证方式进行对会员审核,这是非常宽松的。

  我们课题组对贵阳、华中、长江等地的交易所进行调研。发现贵阳交易所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严格,对交易主体确保交易主体对购买者、购买数据方也是实名的验证。但其他的一些交易平台、交易所,对买方的实名验证方面没有做到非常严格,这是目前非常重要的。数据的销售方,还要对数据的购买方实名认证实施是比较重要的。

  这样的宽松准入机制,使得数据安全问题成为大数据交易行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果对数据交易主体的资格不作任何要求,这将会带来较多烦琐程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的信息联通与获取变得异常便捷,这是下一步需要思考的。

  个人认为对资质,对于资质级别不同的开放对象,授予其不推级别的访问权限,类似于个人数据等利用价值较高的数据开放及应当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确保数据的安全。包括国务院引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强金融交易过程中权利保护的问题,这是应当加强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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