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正在深刻改变政府的决策模式。但需要明确的是,大数据是政府决策的辅助工具而非决策本身,是决策的支撑而非结果。因此,成熟的大数据政府决策必须是兼顾硬件建设和价值把握,体现决策文明及政府决策的正义和善。目前,我国公共部门对大数据的运用尚处于发展初期,政府运用大数据决策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政府大数据决策面临挑战
一是海量数据与决策“小数据化”并存。2013年,中国产生的数据总量超过0.8ZB,相当于1200万个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书量。信息流速的加快和数量增长,有利于政府决策的数据参考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然而,我国政府决策在数据应用上尚未摆脱传统的“小数据化”方式,主要表现为数据的碎片化。一方面,决策中数据的来源分散、单一,来自社会公众及非政府部门的相关数据不够,专业数据研究机构尚不足以胜任决策数据咨询,且政府决策信息网覆盖范围有待扩大;另一方面,部分决策数据有量无质,政府决策容易陷入“数据丛林”;同时受限于数据意识和统计科学的发展,政府决策难以有效运用现有数据,造成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是数据库林立与信息共享机制欠缺同在。政府决策系统需要数据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国内已有若干个省市准备或已经成立大数据管理局来统筹和管理信息资源,如广州市成立大数据管理局,北京以中关村为起点建立起链接“京津冀”的跨区域“大数据走廊”等。但由于数据交易机制不完善,各部门、各行业的数据流通尚没有建立统一的“元数据”标准,现有存量数据的流动受到制约,数据分散在政府各部门无法实现共享和联通。受此影响,政府决策难以实现数据利用的及时性与全面性。尤其是政府决策所需的跨地区、跨行业的数据整合、数据联通和数据分析的能力仍有待加强,对应大量高水平的专业数据处理人员也亟待补充。
三是数据决策中的数据开放程度较弱。数据开放透明才能使决策公平公正。随着我国法治的完善,政府愈加重视面向公众的信息开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决策时公意程序的融入等,政府决策所依据的信息更多地走进公众视野。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和青岛、贵阳等城市率先启动了政府数据开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整体来说,大量的基础数据资源,如人口、交通、环境、气象等,仍集中在政府手中,数据开放并不充分。面对决策,政府与公众的地位并不对等。而根据《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测评结果,国务院54个部门中有23个部门总分不到60分,49个较大市政府中有25个政府测评低于60分。大数据并不直接带来数据的大开发,只有开放更多的数据源,才能使大数据在公共治理和政府决策中发挥应有作用。
四是数据决策中对隐私保护重视不够。隐私是现代各国立法与社会伦理道德的重点保护对象。我国由于社会传统和文化惯性的原因,加之信息技术起步相对较晚,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对于大数据决策中隐私保护皆重视不足。面对日益高涨的数据开放吁求,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出现该开放的数据没有公开,不该公开的数据由于没有充分的信息保护而导致公民信息的滥用和泄露。因而,应对全面而来的大数据趋势,政府及公众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
提升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基本对策
第一,夯实数据基础,保障决策信息。夯实基础,需要从信息开源与整合入手,能为政府各个阶段的决策及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翔实、科学的数据支持。我国政府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也需要通过信息开源与整合弥补当前决策所面临的信息不足。对此,各级政府首先应出台大数据战略,建设大数据中心。通过云计算等技术联通全社会(政府、民间、企业)的数据资源,包括人口普查数据、民意调查数据、行政记录、网络数据、商业记录等,形成多元化的官方统计数据。同时,还应致力于制定、推行统一数据的标准,为实现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数据的共享与协同搭建平台。另外,需要建设一支拥有专业技能,如信息通信、数量管理和分析能力的人才队伍,加强数据开源与整合。
第二,拓宽数据平台,强化决策支撑。拓宽平台,才能支撑起政府决策。首先,要依托软件的进步,不断对数据进行挖掘分析,这样不仅可以发现事实,还能找出背后所隐藏的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进而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促使决策由“事后诸葛”向“事先预测”转变。如对交通路况进行预报,对可能发生的流行病、自然灾害进行预防等。另外,还需要通过机构和体制方面的设计和约束,让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协调和流动更加及时、顺畅;通过机构设置、职能重组、流程优化,缩短信息传递层级,填补信息鸿沟,消除数据流通中主客观因素的迟滞,以此确保大数据的技术功能、工具作用、规范效应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扩大数据开放,增进决策正义。弘扬大数据决策的更大价值,还要坚持数据的公开、透明。在2015年8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政府大数据建设明确要求:“有一些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都应该向公众开放,以方便大家使用。”对此,一方面需要政府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通过多种途径,如加强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开通政务微博等完善政务公开的门户建设,公开政府信息,推行阳光决策。另一方面,也应该考虑为数据开放专门立法,以此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标准、界限及责任主体,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和推行,以此为数据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第四,加强隐私保护,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公众隐私安全,维护公众根本利益是政府部门最基本义务。运用大数据决策时,对隐私的尊重和对防止社会歧视的考虑,不应是大数据决策的附带产品,而是未雨绸缪的准备。因而,在政府大数据决策时,在保护隐私安全及消除可能衍生的歧视方面,既要在意识层面有更多的侧重和关注,也要在实际操作层面切实落实保护措施。另外无论是战略层面,还是配套法规机制,抑或是决策程序、原则的设计与把握环节,对向公众发布信息一定要重重把关,小心谨慎,把握公开的范围和尺度。只有在隐私权和大数据决策的科学、便利性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才能更好地树立政府的权威形象,增加民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