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等文件要求,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jzyglc ln.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docx
辽宁省数据局
2025年3月6日
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行为,服务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细则中的术语含义:
(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三)登记机构,是指由数据管理部门指定或设立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
(四)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数据管理部门职责】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规范与工作机制,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照集约化原则统筹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建设,指导全省登记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指定省数据中心为省级登记机构,落实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要求,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开展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指定或设立市级登记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鼓励、指导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第七条【登记机构职责】
登记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制定并执行数据登记、异议处理、凭证管理等业务规则;
(二)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
(三)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服务;
(四)提供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有关的登记结果查询、咨询服务等;
(五)处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异议问题;
(六)运营和维护登记平台,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提供保障;
(七)经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其他相关业务;
(八)省级登记机构重点负责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并对市级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登记要求与管理
第八条【登记范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作为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管理基础。
鼓励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第九条【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非按规定程序不得将登记信息或由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对外披露或提供。
登记机构无偿提供登记服务,登记工作产生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登记主体】
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由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十一条【登记平台】
登记平台是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公告、赋码、信息查询、异议反馈等服务的统一入口。登记平台与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按照国家统一编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支撑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共享。
第十二条【账户管理】
登记账户由登记主体通过登记平台申请,登记机构应对登记账户进行实名认证,并做好登记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登记结果】
登记结果查询码由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卖或者出借。
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
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应该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登记信息与目录】
登记机构应完整、准确、清晰地记载各类登记事项信息,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目录,定期备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信息,除按规定程序更正、变更外,不得擅自修改登记事项。
登记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目录与政务数据目录关联,依托已有目录基础,探索便捷化登记方式。
第四章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一般要求】
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具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数据名称对照数据资源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明确覆盖地域范围,突出数据特征。
第十六条【登记申请与受理】
登记主体应根据登记类型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在登记结果查询码发放前,登记主体可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自收到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登记主体及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形式审核】
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审核未完成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登记公示】
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终止登记。
第二十条【登记结果查询码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与激励机制】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体系和登记工作评价机制,统筹开展对全省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登记机构应定期向数据管理部门提交登记服务报告。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相关单位,在政务云资源使用、信息系统运维升级保障等方面不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构监管措施】
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数据管理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
(一)开展虚假登记;
(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
(三)私自泄露登记信息或利用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获利;
(四)履职不当或拒不履职的情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撤销登记】
登记主体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进行公告:
(一)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记结果不当获利;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撤销后,应向省级登记机构备案。市级登记机构撤销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省级登记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安全保障】
登记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升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应急处置能力。
登记机构和登记主体应严格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不得泄露登记信息,或者非按规定程序对外披露、提供由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法责任】
登记主体、登记机构、其他相关个人或组织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容错机制】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容错机制,登记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由于数据领域未知变量导致第三方损失的,依法依规不予或者从轻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辽宁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试行期XX年。期间,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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