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4-01-29 09:55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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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大数据领域立法,也是拓展新兴领域立法、推动数字青岛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

   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

  《办法》对公共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打通公共数据共享堵点,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强化公共数据安全保障。

  公共数据涉及范围广,加强各行业、各领域公共数据管理,需要建立职责明确、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界定公共数据的范畴,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管理范畴。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办法》第六条对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合力。三是强化一体化布局。《办法》第八条规范市、区(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同时明确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的通道共享、开放公共数据,解决公共数据“体外循环”问题。

  加强公共数据源头管理

  加强公共数据源头管理,是提高公共数据质量的关键。一是规范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公共数据目录的内容、目录的编制及更新作出规定,强化公共数据目录动态管理。二是明确公共数据收集的原则。《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收集;收集的公共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三是加强公共数据治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公共数据校核作出规定,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对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公共数据完整、准确、可用。

  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

  坚持共享共用,推动公共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一是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公共数据共享的原则、共享属性、共享负面清单作出规定,明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经审核后列入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二是完善共享机制。《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公共数据共享的申请、审核和反馈作出规定,同时规范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的使用,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共享需求应当遵循最少、够用原则,明确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承诺其真实性、安全性、合规性。三是加强供需对接。《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共享公共数据无法满足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提交公共数据需求清单或者提出数据比对、核查需求,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提高供需对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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