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各界期待“新基建”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与传统基础设施建设相比,“新基建”项目更偏重于信息化和创新领域,科技化程度较高,这意味着市场主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参与度会比较高。因此,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走老路,要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发挥市场力量,拓宽资金来源,创新投融资方式,有效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
首先,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新基建”中的作用。一是运用“四分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商业化价值低但又非常有必要、涉及公共信息、市场整合难度比较大的新型基础设施,政府应积极主导或牵头。除5G基站、公共大数据中心等项目外的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领域,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于清单之外的所有行业、领域,要给予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的机会。同时,要合理确定投资资格,不得设置超过基础设施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银行存款证明或融资意向函等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准入条件。
三是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新基建”。一方面,应加快制定民营企业参与“新基建”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另一方面,鼓励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科技型企业通过技术入股、项目混改等方式主动参与。与此同时,主动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新基建”的顾虑,建立诚信机制,明确投资回报预期、违约责任等,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厘清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关系、界限。
其次,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各类要素在推进“新基建”过程中高效配置。具体包括: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安全、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改善民营企业家成长环境;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通过创新户籍制度、社保制度、医疗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保障,创造劳动力自由流转的公平就业环境;促进东中西区域劳动力优化配给、市场化流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完善退出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序开放数据共享,注重标准化与安全性。
再次,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一是加快推进PPP模式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PPP项目推介,拓宽民间资本进入“新基建”的渠道,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资本进入“新基建”的附加条件,进一步明确回报机制,激发民间资本的热情。二是健全直接融资体系。发展“新基建”,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优势不可或缺,应充分发挥科创板作用,积极推动在“新基建”领域比较成熟的企业上市,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企业。三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拓展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应用领域,增强信用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另一方面,拓展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接入主体,增强信息登记的强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