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数字经济的成功之道

2020-01-20 15:50 来源:WTO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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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在数字创新和数字应用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尤其是在企业层面,将会在各个行业(如金融服务、制造业等)更具竞争力。事实上,欧洲应该充分利用数字创新带来的力量,不仅用于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还可以用于解决诸如环境、公共健康、运输等迫切的社会问题。

  欧盟的数字政策既要促进欧洲的经济增长,还要体现出其价值目标。但是,想要赶上数字创新的步伐以及其他国家(特别是亚太和北美地区国家)的数字应用水平,还需要强烈的政治意愿,如此才能在欧盟范围内实现协调一致、创新友好的数字政策和法规。

  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包括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应该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不断致力于打造一个“数字单一市场”,巩固和加强数字经济的美好愿景。有鉴于此,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在其任职期限内,建立并完善在数字时代有利于促进增长的法律法规。

  本文为欧盟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包括如何解决线上平台的公平问题;解决仇恨言论和虚假信息问题;平衡隐私、竞争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提升欧洲的竞争力。

  一、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提升欧洲的技术领导力

  欧洲应该在那些其他国家尚未建立起领先地位的新兴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提升技术领导力,而不应在诸如云计算、互联网搜索、社交网络等过去或当前的技术领域大费周章。对于欧洲企业来说,没有意义、也做不到追赶谷歌、百度、脸书、腾讯等科技巨头的脚步。欧洲应该另辟蹊径,在那些其他国家尚未建立起领先地位的新兴技术领域寻找机遇。

  为实现在能源、金融服务、健康医疗、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向欧盟成员国提供资助,加速电子政务的步伐,特别是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的应用,显著提升服务水平。例如,为支持物联网的广泛应用,欧盟应开发一套适用于所有欧盟城市的“欧盟智慧城市应用程序商店”,并鼓励开发具有高经济和社会价值的物联网应用程序。欧盟还应健全“公私合作”(PPP)模式,进一步促进民用技术项目的研发。

  为确保欧洲在人工智能方面的领导地位,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确保各欧盟成员国步调一致,不断加大研发力度,把研究成果转化为商业创新,提高数字技能水平,增加数据获取,营造协调一致的监管环境。欧盟的政策制定者还应该收集各成员国国内关于数字和人工智能战略的最佳实践,研究如何才能汇聚资源,形成合力。例如,设立一些教育和增强意识的项目,提高欧洲企业应用人工智能、促进数字化的意愿和能力。虽然不少数字政策可以间接帮助欧洲企业成为数字领导者,但是欧洲各国政府还是应该义不容辞地肩负起职责使命,对人工智能的应用施加直接影响。一种方式是在公共部门增加人工智能的使用率,以提高生产力、改进服务水平。另一种方式是,增加高质量的公共部门(如交通运输、健康医疗等)关键数据的获取,此举有利于企业、研究机构等各行各业进一步研发利用人工智能。

  为实现上述目标,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鼓励欧盟各成员国任命一名“首席数据官”(CDO),不仅在各国国内倡导数字创新,还应在欧盟层面起到咨询顾问的作用,帮助欧盟委员会在制定顶层设计、实现数字创新等方面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二、创造一种适合数字经济的监管框架

  大部分行业将在下一波数字创新浪潮中转型。欧盟关于监管数字技术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那些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的法律法规,效果往往会适得其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阻碍了欧盟的数字化转型,而且还不利于实现欧洲的数字领导力。

  虽然欧盟在打造“数字单一市场”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欧洲企业,不管规模大小还是成立时间长短,都面临着扩大规模和研发新兴技术的压力。这部分是因为欧盟当前过于严苛的监管框架以及碎片化的市场。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改进那些对欧洲的数字化转型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的政策。

  尤其是,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修订《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解决当前阻碍数字经济的种种缺陷,包括对人工智能造成的不必要的限制。数据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构成部分,如果对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施加不必要的监管限制,那么欧洲企业将无法将数据的功效最大化。

  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帮助欧洲的数字初创企业迅速扩大规模。规模往往是数字经济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并且这种积极效果会传导至消费者。这意味着,欧盟立法者应简化并协调“数字单一市场”的规则。线上内容和线上服务的完全跨境获取目前还并不现实。此外,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纠正监管者根深蒂固的“大即是坏”的错误理念,因为这会限制欧洲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考虑到受到大量中国国有企业的冲击。数字时代的竞争政策应该承认,许多行业,特别是网络行业,规模是生产力、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关键。

  欧洲议会应该授权欧盟委员会成立“创新审查办公室”,其职责是在监管过程中充当“创新倡导者”。欧洲在思考谋划未来的数字技术时,应当坚持创新原则,摒弃审慎原则。例如,欧盟的政策制定者不应该放缓引入新技术的步伐,而是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创新(不论是当前的还是将来的,大的还是小的,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鼓励创新企业与监管者一起,在真实、可控的环境下对一些创新产品、服务以及经营模式进行检测。

  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继续推动与行业人士的对话,确保制定出的政策务实、接地气,而不是有损创新。出台更好的规章以及更有效地实施立法均需要地方政府、业内人士、智囊团体、专家学者的积极介入。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突出行业规则的重要性,比如发布虚假信息、共同管制、业界准则等。

  这种对话机制对于确保欧盟经济继续受益于互联网部门的增长来说尤为相关和必要。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改进那些涉及线上内容中介责任的政策。过于严苛的规则以及“一招鲜”的解决办法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后果,比如限制创新,限制消费者选择,甚至在某些场合损害了言论自由。过去的一些提议对线上平台强加了一套义务,不利于充分释放出互联网经济参与者的多样性。例如,一些公司仅仅只能存储、缓存或传输用户内容,另一些公司则因为对用户数据进行终端加密无法获取用户内容,还有些公司无法获得对用户内容的完全控制权。因此,对这些公司强加同一套义务标准并不现实。

  欧盟委员会的政策议程包含一项《数字服务法》,该法对数字平台、服务和产品规定了一套新的义务和安全规则。尽管呼吁采取行动的压力渐长,但是欧盟的政策制定者还是需要保留这些义务条款,因为如果删除当前的法律条款会对欧盟经济以及线上服务和产品的可获得性造成相当严重的负面后果。任何对这些规则条款的更新应该确保在线上中介责任和角色方面维持一种平衡,以保护消费者并且避免对数字平台造成不必要的处罚。同时,这种政策应当减少非法或非道德的行为,因为此举有利于在不影响数字化转型的前提下实现重要的社会目标。例如,封掉那些涉及线上盗版的网站可以有力促进流媒体服务,同时有效减少版权侵权行为。

  此外,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避免那些限制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比如针对数字服务或企业的歧视性税收政策,技术禁令,繁琐的监管限制(如对共享单车应用程序、自动配送机器人、自行付费零售结账系统、脸部识别系统等技术的限制)。

  三、加大研发投入

  新兴数字技术(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物联网等)可以使企业变得更富效率、更有竞争力。为了在这些领域取得领先地位,欧洲企业需要站在研发及商业化应用的最前沿。在大学科研方面具有世界级的水平还不够,部分原因是知识可以共享,在全世界范围传播。欧洲还需要在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方面具备世界级的水平。因此,欧盟需要与私人部门一起,共同加大对技术的研发力度。

  欧盟委员会应规划好“地平线欧洲(2021-2027)”计划以及新的“数字欧洲”计划,因为这些计划中的资金是实现欧洲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数字欧洲”计划直接向人工智能拨付25亿欧元的资金,另外向高级数字技能培训和教育项目间接拨付7亿欧元的资金。“地平线欧洲(2021-2027)”计划较之先前的“地平线欧洲2020”计划也是大幅提高了向人工智能的拨付资金。欧盟委员会还有一个目标是到2020年使公共和私人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增加至少200亿欧元。

  但是为了使资金使用更有效率,欧盟的行业人士在决定技术研发以及项目设定上需要更具话语权。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倡导设立“产学合作研究中心”项目,让行业与高校相关人士共同协作,以此来确定核心的研究领域。这种行业人士与学术专家的紧密合作与知识共享有利于培育创新,实现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利用。欧洲议会应该鼓励资助更多的得到行业支持的高校研发中心,而非资助个体项目,如此可以确保研发的可持续性,集中研发资源,确保企业对资源的利用率。

  欧盟成员国政府以及欧盟有关机构应当继续加大资助力度,比如欧盟“研究和创新总司”应增加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研发资金。欧盟还应扩大“泛欧风投‘基金之基金’”(Pan-European Venture Capital Funds-of-Funds)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对创新初创企业的投资,扩大这些企业的规模。欧盟还应致力于加大对人工智能初创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四、积极营造公众支持和公众愿意的创新环境

  公众对数字化转型的支持是确保数字应用取得成功的关键。公众对于数字化转型的理解,比如数字化转型有利于提高生活标准,改善生活质量等,对于说服反技术观点来说至关重要。离开了公众的支持,通过那些限制创新的立法的政治压力就会陡增,因而会对那些寻求数字创新、应用数字商业模式的企业来说形成了一种反作用力。

  但是对于欧洲来说,不仅需要培育一批“数字支持”的群体,更需要培育一批“数字愿意”的群体。为营造一种数字友好型文化,欧盟应该鼓励各成员国把数字技能(如数据科学、计算机科学等课程)融入到大、中、小学的课程。欧盟委员会还应当在欧洲的大学和中学里设置一些企业家教育项目,增加一些项目制的学习内容。此外,政策制定者应该鼓励公众支持数字化转型,不断讲述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正面效果(比如有利于提高生活标准、改善生活水平等),增加知识的普及,营造一种有利于创新和竞争的氛围。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帮助公众消除对数字化转型的误解和恐慌,提高私人部门对诸如人工智能应用的认识水平。

  欧盟应当建立健全数字技能开发的“公私合作”(PPP)模式。例如,欧盟应该尝试建立试点项目,在欧洲的高中里建立更多的“众创空间”,以提升数字制造和工程技能。欧盟成员国政府应与当地校企合作,开发一些数字技能培训项目。

  为确保能成功吸引并留住人才,欧盟应当为科技研究人员和企业家提供灵活的签证方案。为此,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可以效仿立陶宛,为人工智能领域的特殊人才建立“创业签证”制度。这种特殊的签证类型可以有效减少繁琐的行政要求,简化和加快了审批流程,便于获得居住许可。

  五、引领技术政策

  欧盟委员会应当全力支持那些对推动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战略作用的行业,如智慧农业、金融科技、智能交通等,并辅以尽可能多的资金支持。

  此外,政策还应当将资源向那些能够改善数字基础设施的领域倾斜,以更好地提升交通的速度和互联网的连接度。例如,关于5G技术的部署和应用问题,其要求非常之高,涉及到设备的选址,更密集的网络,更多的蜂窝基站等,因此需要对基础设施问题进行通盘重新考虑,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对路权的获取,以及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等,这些都有利于加快对5G技术的部署。欧盟委员会应当鼓励各成员国就5G技术的频谱问题加紧协调,如果能够做到单一市场的频谱的一致性,则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进一步整合碎片化的欧洲市场。

  另外一项任务是解决5G网络的安全性问题。迄今为止,欧盟成员国在协调各国的风险评估上做了不少尝试,并共同致力于减少相关措施的风险,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考虑到风险的严重性,某些成员国国内脆弱的设备所带来的沉没成本,以及5G安全风险强烈的负外部性,需要各成员国在欧盟层面加强协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欧盟应当为公共部门的公开数据建立一套共享平台。公共部门(如健康医疗、能源、交通运输等)拥有海量数据,非常有利于人工智能的研发。例如,大部分的健康医疗由欧洲国家的公共医疗机构提供,欧盟可以抓住这一机遇,获取海量的病人和医疗结果的数据。

  由于许多人工智能的使用和应用取决于数据的获取,因此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该鼓励各成员国建立并实施一套欧洲数据战略,加速数据在欧盟各成员国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之间的获取和共享,从而解决当前缺乏基础设施一致性以及数据互适性的问题。这套数据战略还应该解决数据与非欧盟成员国的互换以及提高数据质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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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ozh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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