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科技创新加速和应用加深,我国数字经济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共享出行、餐饮外卖等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断涌现并迅速壮大,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典型代表,商业模式创新日益走在世界前列。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深刻影响和改变了传统产业组织和经营模式,而且重构了市场供求体系,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数字科技企业和传统企业跨界融合创业创新,拓展了消费市场发展空间,创造了更多具有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就业渠道和就业岗位。
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呈现新特征。一是数字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随着互联网渗透率的不断提高,互联网企业依靠用户数量增加带动的高增长阶段基本结束,流量红利逐步弱化,吸引用户成本大幅攀升,发展逐步进入存量竞争、提高效率、增加客单量的新赛道。二是数字经济的创新重点从线上扩张向线上线下融合转变。随着数字科技应用深化和数字能力不断成熟,数字科技能力加快向线下渗透和赋能,近年来在零售领域“线上线下融合”的发展有了不少成功案例。三是数字经济的创新领域从消费领域向社会服务和服务型制造领域延伸。一方面,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带动各类对线下体验依赖度高的社会服务领域成为商业模式创新的新热点,突出表现在医疗健康、教育、养老、体育文化等。另一方面,核心技术创新不断突破,为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服务型制造领域带来新的创新发展动能。
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面临新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加快向更广泛的产业领域延伸、数字科技在更丰富的经济社会场景得以应用,对数字经济创新主体准确把握产业特征和产业升级规律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监管机构理解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掌握数字科技应用能力、支持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更迫切要求。
数字经济创新主体需要敏锐把握数字科技创新变化,尽快转变发展方式和创新理念。数字科技在向社会服务和服务型制造领域延伸的过程中,与在消费互联网中高速迭代的模式创新有本质不同。一方面,与消费服务不同,社会服务更加依赖面对面提供服务,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服务内容的差异化和个性化特征更加显著。以医疗健康服务为例,数字化服务不仅需要更加贴近实体医疗机构,还要对服务人员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更加精细和严格的管控,在优化服务体验和处理纠纷方面提供更加专业和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这些都难以在短期内标准化和规模化,需要数字经济企业培养耐心。另一方面,服务型制造涉及的技术类型更广、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更高、覆盖的价值链更长,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这对数字经济创新主体加大对原创技术的研发投入、培养对创新周期的耐心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外,支持数字经济和数字科技创新发展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一是现有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模式和数字科技创新方向。以条块为主的监管体系、选择性的产业政策、相对固化和滞后的监管手段、各地区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已经不能适应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快速迭代、跨区经营的发展模式,不仅难以有效引导和规范企业不当竞争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有待健全。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发展需要,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配套法规不完善、与其他法律缺乏协调等问题。同时,相关标准特别是服务标准建设相对滞后,新兴消费行业标准缺失,现行服务标准和规范整体水平不高、可操作性不强、与国际接轨不够,不利于数字经济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提升。三是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还不充分、不透明,依托先进数字科技支撑的数字要素流动和配置机制还未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也还没有全面实现,导致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失责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数字经济时代需要更为公平有效的发展举措
加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深数字科技创新应用,既是全球技术变革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还是我国提升全球竞争力的关键之举。新阶段实现数字经济稳健发展,要遵循规律、顺势而为,适当加大对社会服务和服务型制造领域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
强化数字经济持续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服务消费的中高端供给,强化服务消费与商品消费融合互动。推动旅游、文化、购物、娱乐、健康、餐饮等行业的集聚和一体化发展,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构建多样化消费创新的良好生态。加快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
有针对性地制定社会服务和服务型制造促进政策。顺应群众需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健康、教育、养老家政、旅游、体育等服务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鼓励“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示范地区成功经验推广。适应产业升级需要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推进制造资源、数据要素等集成共享,发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
转变监管理念和体制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监管协调机制,实施“综合监管、联合监管”,避免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加快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性”转型。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监管方面的应用研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清理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监管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领域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标准的制定和普及推广,加快专业领域有关标准的研究。
夯实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方参与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快实施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联合治理。强化信用约束,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主体责任,依法惩处网络欺诈、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行为。
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建立判定和评估数字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的标准和依据。监管关注点从企业数量或市场占有,转向竞争行为。对于跨界经营的数字经济企业,要依据国际惯例,对其相互关系和业务联系进行严格界定甚至业务相对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