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消息,为全面落实和推动全省大数据战略行动,进一步加快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建设,近日,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问责暂行办法》。
据悉,《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包含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结果运用、附则等内容。《办法》要求,开展大数据行动问责工作,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和“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失责必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激发担当责任、干事创业正能量。
《办法》明确,问责主要针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数据战略行动各项决策部署不积极、不作为、不到位,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以及年度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相关领导集体、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受到问责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其职务调整和影响期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