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正在快速发展,引领世界潮流的同时,大数据“杀熟”、App强制索权、消费者个人隐私遭侵犯等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何有效地规制电商行为,在产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做出平衡?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共同主办的第二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昨日举行,与会专家就此进行了探讨。多位专家建议,加快电商领域的立法工作,并建立数据信息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大数据杀熟
专家:应提高算法应用的信息披露义务
近期,大数据“杀熟”现象引起广泛关注。多位消费者反映,使用网络平台打车、订酒店、订机票时遭遇区别对待。打车里程、住宿天数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资深“老客户”的收费却更高。有消费者认为,平台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并据此进行不同定价,是一种价格欺诈。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大数据“杀熟”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数据的自由完整迁移难以实现。所谓数据迁移,就是用户可以把一个平台的所有使用数据移动到另一个平台上。欧盟在相关法律中以“数据可携权”对此作出规定,但中国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就像我一个用了将近20年的电话号码,当我都不知道我用这个号码注册了多少用户名、银行卡、邮箱时,一旦换掉,我的生活必然会乱掉,成为不能承受之重。久而久之,自然会有自律不够的商家,利用用户的这种心理做些手脚。”阿拉木斯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中心杨东指出,大数据“杀熟”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可能构成价格歧视。原本便利大众生活的大数据技术成为企业谋利的手段,将危害行业发展。他认为,目前应提高大数据算法应用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运用科技手段升级监管能力,以减少“算法歧视”。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建议,推动网络管理法治建设,促进网络运营商、软件、硬件开发商等主体广泛协同参与,加强信息安全网络建设,倡导构建信息保护的自律机制;指导、宣传和加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数据信息风险预警,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App强制索权
专家:应明确区分必要权限和非必要权限
不断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软件已涵盖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往往会忽略的是,网络运营者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隐蔽设置,通过手机App悄然获取使用者的个人信息。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8年初发布的调查显示,3380名被调查者中,89 。62%的人认为手机App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然而,仅有6.15%的人“经常会看”手机App的授权须知,高达93.85%的人选择“偶尔看”或“从来不看”。
南方都市报此前的调查报道也显示,App内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可以通过与多家App开发公司合作获取大量用户数据。这些数据不但可以实现用户画像,还能用来精准投放广告。消费者授权App收集的个人信息被第三方获取了,而消费者很可能对此毫不知情。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社会监督部干部闫毓珊指出,很多App存在自动获取手机权限的状况,比如默认读取通讯录、短信,获取地理位置等。消费者可以选择取消授权,但App在默认状态下自动获取权限,明显存在程序上的瑕疵。网络运营者将消费者的选择权后置,实际上是利用自身技术优势,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她认为,手机App应当明示所有权限的使用目的和用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网络运营者应明确区分软件运行必须的权限以及取消授权后不影响软件正常使用的权限,严格落实用户授权机制。
声音
专家建议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如何更好地平衡产业发展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建议,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区分可使用、可交易的商业数据信息和不可使用、不可交易的(商业秘密)数据信息,划分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的边界,根据相关数据信息的属性(包括商业属性和人身属性)、所属领域和类别、可对数据信息权利人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对其分类,再根据具体的类别给予相应(级别)的保护。
“考虑到相关的数据、信息的类型和性质,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严格保护,除非经过数据信息权利人的认可,否则禁止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交易或者披露。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盗取和非法使用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张韬说。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冯霞则从法律角度出发,倡导以立法为主、自律为辅的模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她说,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多元且隐蔽,个人、组织、政府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因此,需要明确界定侵权行为主体的范围。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救济程序宽泛,案件维权和救济难度增加,需严格界定并慎重使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救济措施。立法时应遵循基本原则,包括收集限制原则、内容正确原则、限制披露原则、个人参与原则等等,对儿童隐私要特别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细化新消法中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4月22日,第二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记者从论坛获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进入实质性修改阶段,有望在今年正式出台。条例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保护与删除等方面均有相应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得到进一步明确。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从此前披露的送审稿来看,条例对第29条规定作出细化,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含义,并增加了一些更具操作性的条款。如,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消费者的移动电话、电脑设备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原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艳明在论坛上表示,欺诈、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已经成为电商领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新痛点。如果电商行业不能正视和解决这新痛点,终将直接损害行业自身的发展和千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正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了构建更高效的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去年上线,目前推出二期功能。消费者可通过电脑网页、手机App、支付宝、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对全国任何一家经营者在线发起举报或者投诉。据了解,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共受理投诉48.27万件,举报5.01万件。其中,涉及网络购物的投诉举报共计45.85万件,约占平台接受总量的86%。从被诉企业来看,涉及诉求量排名靠前的企业均是大型电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