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数据综合分析。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在国家层面制定了明确的政策以推动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并且已支持形成了一批国家级的科学数据中心或高水平数据库,利用它们持续汇聚和整合本国乃至全球科学数据资源,并向社会进行开放共享。近年来,我国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多个部门已将科学数据汇交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应用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是我国科技工作“短板中的短板”。特别是许多高价值的科学数据并未在国内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就流向国外。2018年4月2日,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提出若干创新举措。
《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要进行强制性汇交,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办法》突出了科学数据共享利用,明确“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共享原则,规定原则上对公益性事业及公益性科学研究无偿提供。
问题一:科学数据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关系?
凡是用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都适用科学数据管理,都要遵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问题二:啥叫科学数据?
可从行业领域、产生方式、数据获取、数据应用、数据层级进行区分。领域主要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数据产生方式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数据获取包括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数据应用是用于科学研究活动。数据类型包括原始数据,又包括加工后的衍生数据。
问题三:法人单位如何管科学数据?
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管理内容有:建章立制;依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科学数据,确保质量;建立管理系统,公布并更新数据开放目录,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做好安全保密管理等。
问题四:科学数据中心是个啥东东?
科学数据中心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承建。具体职责是:整合汇交科学数据;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保证数据安全;交流与合作。
问题五:科学数据如何汇交?
首先是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生产者要组织开展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数据库或数据集。主管部门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汇交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
问题六:政府预算资助的科研课题验收是否必须汇交科学数据?
国家规定,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研项目。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问题七:学术论文数据是否也要汇交?
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需要汇交。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问题八:科学数据如何共享利用?
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目录和数据都要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法人单位先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问题九:科学数据的使用是否收费?
法人单位可以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