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省直有关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省属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晋政发〔2017〕5号)、《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7〕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7〕205号)等规定,为做好2017年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山西省境内实施的大数据相关领域项目,具体范围参见《2017年度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山西省境内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无知识产权纠纷;财务管理健全,产权明晰。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山西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目录(2017年试行)》相关方向。
(四)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2017年省本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各市经信委、省直各部门、省综改示范区、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的推荐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附件2)。
(二)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1.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2.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4)。
3.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完成“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报材料正文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5)。
5.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化原则,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指南》支持的范围,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核,逐级推荐上报至省经信委。
2.省直各部门、省综改示范区、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可组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直接推荐报送至省经信委。
3.各市经信委、省直各部门、省综改示范区、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晋单位要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把关。
(二)申报时间
各市经信委、省直各部门、省综改示范区、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晋单位请于10月16日前,向省经信委报送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及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纸质版一式八份,同时以光盘方式报送电子版(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应为EXCEL格式,其他材料电子版应为PDF格式),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五、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大数据产业办 贾婷婷 3046995
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 王凯文 3046160
省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薛利杰 3040995
省经信委信息安全处 谢义周 3046293
附件:
1.2017年度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2017年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3.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
4.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5.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