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越来越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生产力,成为财富创造的重要手段。以数据要素分配促进共同富裕,要求在吸纳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同时,增强收入分配理论的实践探索、制度完善同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关联性。既与数字化生产方式的转变相适应,又符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数据要素正重塑财富创造体系和收入分配格局,然而其面临着分配主体不明确、贡献评价困难、收入分配不公、分配制度未整体联动等难点,制约实现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对此,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从分配主体、分配调节、分配机制及其配套制度入手,促进数据要素收入的公平占有,缩小收入差距,使数据要素分配深嵌于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逻辑理路中。
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各类主体间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合理化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并指出:“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是国民经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技术基因与支撑,其作为生产力体系中极为活跃和最为关键的“新型生产要素”,已逐步融入社会价值创造体系,引起收入分配结构的重大变革。数据生产要素的进场,从生产和分配两个维度深刻影响共同富裕的整体推进。在经济制度层面,尽管数据被列为主要生产要素并进入分配领域,但我国对于这一要素的认识尚处于初步探索期。如何真正落实并系统推进数据要素更好地参与收入分配,成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理清数据生产要素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逻辑机理,必须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经济形态,探究数据要素对实现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作用逻辑。不仅限于政策上的解读,而是加强数据要素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并针对“向谁分”“如何分”“分不好”等难题、痛点,优化数据要素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一、相关文献回顾
近年来,数据要素向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加速渗透催动经济形态与经济结构的不断变革,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物质保障。从国家层面来看,数据要素不仅是数字经济的新型生产要素,同时也是改革和完善分配体系,进而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关键要素。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中,学术界对数据要素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
第一,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逻辑机理。吴宏洛、王杰森从理论渊源出发,强调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与发展,由此指出数据要素赋能劳动创造价值,从而数据要素所有者可以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申卫星进一步提出,所有权与用益权相协同的二元权利结构是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
第二,数据要素对共同富裕的作用机理。刘诚认为,数据成为生产要素能够切实提高劳动者个人发展能力及收益水平、企业创新能力、资源配置效率,从而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王赞新认为,数据要素作为劳动过程中的核心物质力量,显著增强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能力。
第三,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困境。刘震、张立榕认为,数据要素所有权模糊、数据价值判定困难等问题影响各类主体的分配权益。黄静秋、邓伯军认为,数字劳动者由于无法参与数字商品重复性出售的价值分配,因而陷入了“多劳少获”的窘迫境地。
第四,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践路径。蔡昉、蒋永穆、崔平、蔡万焕等学者从完善分配制度、健全数据要素贡献评价机制、明确数据所有权归属等方面对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针对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或数据要素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相关研究成果从不同层面进行了阐释,为进一步深化研究提供了借鉴。但现有研究成果多从单一视角进行阐述,鲜有将数据要素与收入分配基础之上的共同富裕相关联起来。与此同时,从劳动价值论角度对数据要素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学理性阐述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对此,有必要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深入探讨数据要素与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关联,并且立足于现实难题,从制度因素、分配结构等方面系统研究数据要素促进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实现机制。
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
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逻辑内蕴
生产要素是人类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基本元素,其自身的历史性反映了社会演化过程中生产力水平提高、生产关系演进和劳动力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数据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了生产力构成要素的划时代变革,在增加财富的同时也必然要求收入分配方式的改进。必须坚守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把握数据要素影响和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理据,以理论的守正创新推动当代中国收入分配实践与时俱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完善推进共同富裕的未来进路。
(一)逻辑前提:数据融入财富创造过程成为现实生产力
在各个历史阶段,生产要素总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日益充实其内在丰富的内涵,那些对社会生产起主导作用的生产要素直接反映了各个时代“劳动资料的发展水平”。在社会基本矛盾规律作用下,数据随着人类劳动生产与分工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逐渐外显其蕴含的生产力属性,成为继土地、劳动、资本等之后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是指分散化、碎片化、非结构性的原始数据经过汇集整理、劳动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生产要素属性的数据,是具有显著的价值和持续生产能力的经济资源。随着数据要素的生产、投入和使用又更加深化数据劳动分工,促使分配格局发生变革。在同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等生产力基本要素的结合中不断推动生产力迈向新的台阶。也只有当数据物化于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使其成为生产力要素链条上的关键结点,才能推动数据从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为实现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
进言之,促进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需要在生产与分配方面呈现出其辩证统一性。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所以从现实层面来看,数据转变为生产力系统中的特有要素被广泛地发展和应用于财富创造过程,是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逻辑前提。从数据要素的形成到其价值的实现,将经历数据要素资源化、商品化、生产资料化等变换。在数据要素的生产侧,其以“数据+算法+算力”为底层支撑,以海量数据为劳动对象,以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或设施为劳动工具,以知识型脑力劳动者为数据要素承载者或数据商品创造者,推动形成可以流通交易的数据要素。从数据要素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看,其通过交易、配置和应用,不断创造新的生产力,增加物质财富的积累,以做大“蛋糕”来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供物质条件。
概言之,数据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一是必须要同劳动者相结合。劳动者通过熟练运用收集、处理、分析、整合和加工数据资源的能力,或掌握利用数据改进劳动过程的生产技能以及建立、运营和管理平台的劳动技能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创造财富的能力。二是数据必须要同劳动资料相结合。数据在劳动资料中的全面渗透将推动劳动资料的数据化变革。现代智能工具在数据的应用下持续改善生产性能,提升生产效率,从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三是数据必须要同劳动对象相结合。数据物化到劳动对象上可以升级改造传统的劳动对象,提高原有劳动对象的附加值,推动生产力的重大飞跃。
(二)作用机理:数据要素影响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理据解析
促进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既涉及使用价值生产、价值创造、价值增加,又涉及价值分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核和分析架构对于科学解析数据要素如何影响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实践命题具有理论定向的功能。
一方面,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在使用价值生产和赋能价值创造层面成为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增量”。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因此,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承认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是否认活劳动作为价值唯一源泉的特性,也不是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而是认识到数据等各类非劳动要素共同生产使用价值,共同分割劳动创造的价值。
对于劳动者来说,数据要素的广泛运用推动人们大规模向数字经济部门转移。具有包容性的数据要素深深嵌入劳动过程,通过增加新型就业岗位提升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发展能力,保障更多人拥有勤劳致富的机会,实现了收入的持续性增长,呈现出数据要素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乐观景象。对于企业来说,数据要素的应用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实现了劳动形态的新飞跃,极大地提高了使用价值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因而在相同时间内能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增加财富总量。虽然数据要素在融入价值创造过程时不能创造新的价值,但数据要素自身价值的转移使得在其协助下的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可见,“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凸现”,数据要素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是通过降低成本或提高生产效率等多种途径实现价值增加,进而成为推动企业实现商品价值并“分配”到更多价值的重要条件。由于价值是物质财富分配的尺度,因而数据要素作为协助价值创造的条件,其贡献是实现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数据要素提供主体能够根据数据要素“对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作用程度”更有效地获取“分配的量”,即对于保障收入分配上的共同富裕具有增进作用。
另一方面,数据生产要素对劳动过程的革新强化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变革,提高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技能和贡献,从而在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国民收入提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通过激励数据要素劳动者运用更为高阶的能力对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加工,创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并能够进行市场交换的数据商品,有助于更好地实 现数据等要素的价值,这也是劳动者获取更多要素收入分配的前提。马克思指出:“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对象化为较多的价值。”随着数据要素的深化运用,脑力劳动在“总体劳动”中的比重逐渐上升,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当进行复杂加工后的数据要素和生产相结合时,能够释放出推动共同富裕的巨大能量。因此,以劳动价值论为导向强化数据要素按贡献获取报酬,是对劳动创造和价值分配之间关联性的重视,有利于以数据要素分配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三)事实依据:扩充要素分配方式以适应生产方式数字化转型
社会生产方式体现了历史的、具体的经济现象,其中不仅包含了现存的经济事实,而且也预示着未来社会的发展路向。从技术变革与生产方式的演化关系来看,“物”和“人”及两者结合方式的变化发展,是引起生产方式产生质变以及推动分配关系发生变革的因素。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到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每一次经济形态的革新都使得新的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并持续提高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效率。
从数据要素投入角度来看,该要素运用总量的扩张与主客观生产条件的融合重组可以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表现为对传统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持续优化,从而形成一种以数据要素为中心的生产方式。区别于劳动和土地要素以及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要素,数据要素向生产体系的引入构成了一种全新的技术体系,使得各类信息资源能够以数据形式被全面运用到社会各领域,以数据为中介将网络空间、物理空间和人类社会空间串联融通起来。从数据要素对生产力的作用机制来看,集中化和系统化的数据规模能够生成持续积累的生产能力,同时在算法、算力的加持下多维数据的乘数效应能够推动财富创造的全面涌现,稳步实现共同富裕。以数据要素为驱动的数字化生产方式发挥了优化经济发展质量的作用,“数据主导生产”的新转变为做大做好“蛋糕”和切好分好“蛋糕”强化共同富裕的物质条件。
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元,占GDP比重接近四成。《“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要素在与经济社会的渗透融合中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产生极大作用,为实现分配机制引领增加群众收入来源,以及促进数据要素合理高效的市场化配置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动力和现实条件。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一定的分配原则总是依赖并适应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从国民经济运用数据要素的输入过程和输出结果来看,切实用好数据要素,将重塑分配格局。以数据要素对多种分配方式进行扩容,体现出其与数字化生产方式之间的紧密相嵌性,成为增加就业和增收机会、缩小收入差距、提高资源正向分配效能的举措,内蕴生产方式革新的共同富裕应然指向。
(四)制度跟进:推进数据要素分配旨在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性质及其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决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共同富裕目标的逻辑同构性。共同富裕作为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战略目标,不会随着生产力的提升和经济的增长而自动实现,必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社会生产关系,将生产与分配放到经济社会运行的统一逻辑中加以审视,在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加快推进共同富裕进程。
生产力的发展是各类生产要素协同聚集、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要素分配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共同富裕目标相适应。随着经济活动的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重新定义了生产模式和劳动组织方式,为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极大地释放了其内蕴的生产潜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传统生产方式变革具有重大影响。”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互动,党中央适时调整分配制度。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首次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并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将数据要素纳入分配范围,因应了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改革理路。由于其属于初次分配领域,必然坚守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价值导向,为构建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方式创建了重要的制度条件。允许数据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进而促进共同富裕的条件在于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出于提高生产效率和创造更多财富的需要,数据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安排通过合理设置激励机制而调动数据要素服务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数据要素处理者凭借数据产权参与收入分配来看,数据要素在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分配方式下,根据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贡献大小和市场供求关系、竞争关系获得要素报酬。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为释放要素价值奠定制度基础。对于数据要素应用者来说,数据按要素参与分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将数据要素投入实际生产,引导业务效率提升和生产结构转型,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收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推动数据价值化运动和数据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并进一步优化了我国分配制度,拓宽收入分配渠道,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实现分配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在数字经济时代,只有推进数据要素分配,进一步推动我国分配制度改革,才能为促进共同富裕夯实收入分配制度基础。
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
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实践困境
数据的要素化过程是伴随数据的生成进入动态开发利用的过程。从数据要素的生产及价值形成过程的运行机理来看,涉及数据的提取主体、生成来源、要素配比等问题,使得数据在赋能价值创造中具有明显的动态交互性和复杂变换性。由此影响价值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建立在“主体多元互动”“形态多样共合”“要素多维融合”基础之上的数据要素,面临分配要素收益的技术难题,对实现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造成一定的风险挑战。
(一)“向谁分”:数据产权争议导致收益权利配置窘境
数据要素作为一种与“新技术范式”相匹配的投入要素,在提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过程中对分配关系的调整也带来了挑战。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形式来看,数据产权的合理划分是数据参与分配的先决条件”。清晰的数据产权包括对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是收入分配的前提和基础。
实现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发展原则在于要有以确定主体和清晰产权为基础的数据要素分配方式。对要素产权的传统型划分以权利客体的稀缺性、排他性为确立依据。而数据要素除了具有非消耗性的指征外,是否排他往往受到应用场景或使用目的的影响,引致其产权体系、流通模式与传统要素产权构造大相径庭。由此决定了不能直接套用传统的产权理论。从数据要素的形成过程和运用主体来看,数据要素的生成一般涉及多个主体,并且同样的数据生产要素也可以被不同的经济主体使用。进一步而言,数据价值链上凝结着繁杂多样的收入分配诉求。从原始数据到数据要素的形成,必然要经历用户的网络接入行为、原始数据的挖掘与整理、数据的存储与处理、数据的开发利用与流转交易等。在数据要素的生命周期中,涉及数据信息提供者(提供数据要素“原材料”的个人、企业或政府)、数据要素劳动者、数据处理者(如平台企业)、数据要素应用者等多元权利主体。很大可能会出现“一个主体多种角色”的现象。多重复杂的数据要素系统和结构使得产权界定异常困难,导致收益权利分配主体不明晰,容易激化矛盾,越来越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桎梏。
围绕数据产权争议而引发的收益权利配置难题,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第七条对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前后条文都未提及数据产权界定与权益分配问题。对此,学界多数学者基于生成主体提出了数据要素确权理论。主要聚焦于生成数据要素的参与方即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和数据处理者之间产权的划归问题。事实上,如果将数据产权划拨给数据信息提供者,那将会影响数据处理者的收益权,既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物质共同富裕的推进;反之,如果由数据处理者独占产权,那就有违分配公平的原则,影响大部分群体的收入。但现实并不仅限于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和数据处理者之间“非此即彼”的产权争议。从数据交易确权角度分析,产权判断难题会引起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一系列交易难题,引发数据交易链权能不清、互相牵绊。对不同主体进行“赋权式”的产权划分容易引发混乱,供需多方的隐私权、持有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之间的冲突难以消解,造成数据要素权利归属与收益分配的悖论。由产权划分不明引起的“搭便车”行为会导致相关主体无法得到相应报酬,最终将成为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减量”。
(二)“如何分”:贡献度量困难阻碍合理分配数据要素收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托市场机制客观评价数据要素作出的贡献不仅是按要素分配制度实施的具体方式,还是实现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但高度虚拟化的数据要素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它无法以独立的形态存在且不能单独创造价值,而是必须以软硬件设施为载体,经过与其他要素的交叉融合、高效组合,才能进入流通交易和生产应用环节。数据要素在与多种生产要素的深度融合中实现使用价值的变换与价值的增加。其自身的特异性、协同性、复用性使其在生产运用中动态交错,导致难以成立一种准确评价数据要素贡献的技术方法或模型工具,从而使数据要素相关主体无法准确合理地分得要素收入,这将驱使收入分配偏离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影响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程的顺利推进主要表现为这四方个方面。
第一,在实践中尚未对数据要素贡献形成一套客观中立的评价指标。以数据商品为例,其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数据商品市场定价以价值为基础,并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是由于数据商品的价值受到数据成本、数据质量、技术设施、应用场景、个性化需求等多因素的影响,仅依靠“报价—议价”模式难以对数据要素的贡献进行科学评价,阻碍合理地获取数据要素收益。第二,在介入生产体系时,数据与劳动、资本等要素融合联动,每经历一次形态变化都引起价值量的增加,因而无法准确离析数据要素在生产系统中的实际贡献。第三,数据要素市场尚未成熟,存在交易信息透明度低、交易标的权属界定难等困境,导致市场评价数据要素贡献缺乏合理、量化的定价体系。第四,依靠目前的技术手段无法追溯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对数据要素价值生成的贡献。大部分原始数据信息进入平台后,平台企业会对其进行脱敏处理,这一过程将会隐匿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的贡献。如果能对其贡献进行“可视化”追踪并分配收益,将提高大部分群体的收入,对实现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将大有裨益。
(三)“分不好”:数据要素收益的分配存在偏向与失衡
从数据要素对收入分配结构的影响路径来看,一方面,数据要素收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发生偏向、失衡将直接扩大收入差距。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般过程中,劳动者经由活劳动将生产资料的价值进行转移和延续,并不断追加价值、创造新的价值。劳动者在该过程中以劳动投入作为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取得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形态即工资。但是对于数据要素劳动者而言,他们在生产活动中融合运用了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通过参与数据的收集、挖掘、加工等专业性活动,推进数据要素实现“潜在价值—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形态演进。数据要素生产过程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要求劳动者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并且要求在生产中不断提升自身劳动技能。由此决定了不能仅凭一次性支付的劳动力商品价格作为衡量数据要素劳动者贡献的唯一标准。劳动者有权进一步参与数据要素的剩余分配。但在收入分配的现实实践中,数据要素带来的剩余价值通常被企业独占,势必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加剧收入分配不平等。另一方面,数据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受到资本的挤压,其产出的贡献被资本攫取过多。当前一些掌控平台的中心企业在市场中占据绝对的话语权,导致分配结构向资本过度倾斜。分配比例的失衡直接降低了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公平性。
针对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而言,由他们日常劳动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具有使用价值,是数据要素生产过程的起点。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规模性、综合性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为数据要素的形成提供了原材料,构成对数据要素价值生成的贡献,但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却无法凭借劳动获取应有的数据要素收益,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数据要素收入的分配问题不仅出现在用户与平台企业,还出现在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平台企业与平台企业、企业与政府、政府与个人之间。难以根据各方数据要素的使用能力或在数据要素形成中的作用,确立一种兼顾多方利益、均衡公平的收入分配方法。
(四)“不配套”:数据要素的各次分配制度未协调联动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纳入按要素分配序列不仅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更是缩小收入群体差距、实现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和共同富裕的明智之举。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但当前还未健全功能互补、协调配套的数据要素收入分配制度体系。数据要素参与初次分配缺乏效率、再次分配缺乏公平、三次分配缺乏伦理调节功能,难以发挥出推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制度合力。
数据要素参与初次分配是指,在市场机制调节作用下,根据数据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进行报酬分配。初次分配在数据要素的三层次分配制度体系中居于关键位置,是促进数据要素报酬优化配置的主导机制。在该过程中,市场在数据要素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市场的非完全竞争和不稳定性容易引起要素配置的扭曲。再加上数据要素流转机制不健全,市场决定数据要素配置的范围受限,因而无法产生均衡价格。异质的数据要素在交易市场中的话语权也不同,只会在讨价还价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导致价格歧视和垄断等乱象,制约数据要素收入分配机制的实现。同时,数据要素劳动者也面临着初次分配收入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将造成数据要素分配与促进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背道而驰。
增强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及促进数据要素的自由合理流动是实现公平合理的初次分配进而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但从现实层面来看,数据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受到排挤,对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造成冲击。这就要求引入数据要素的二次分配制度。税收是调节收入再分配最直接的手段,但目前我国促进再分配的税收工具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暂未建立与数据要素的使用和流通目标相匹配的科学税收制度,未能与数据要素的初次分配制度形成良好的联动效应。例如:平台企业由于拥有庞大的数据要素资源或资产(资本)更易获取超额利润,有必要通过创新税收政策来调节超额利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缓解收入分配不公。并且针对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中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制度也亟待建立与完善。
数据要素的第三次分配制度注重在伦理调节下运用社会公益手段引导财富流动,是前两次分配制度的有益补充。目前,其仅作为共同富裕的辅助性手段,要使市场主体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助力“人人贡献,人人享有”的共享共富局面仍然较为困难。一是作为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各类主体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可能导致社会福利受损。二是公共数据有待于进一步按用途扩大开放共享范围。三是数据要素的商业价值有待于更好地转化为社会价值。小企业更愿意开放共享数据,但大企业较为排斥。政府需进一步引导企业将数据要素运用于“国家所需、地方所能、群众所盼”的社会公益事业,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
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推进路径
基于数据要素收入分配推动共同富裕,有助于从数字经济发展与分配结构优化相统一出发,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分配方式,妥善化解数据要素收益分配难题,使全体人民都能平等地分享数据要素带来的剩余。
(一)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兼顾多方主体分配利益
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要使劳动者、企业的收入增长与整体经济增长保持同步。而实现该目标的必要条件就是要建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数据产权制度,解决“向谁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数据要素主体公平地获取分配收入,是对于“促进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对于统筹好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的必要前提。
绝对的排他性数据产权只会降低实现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性。数据产权的确立必须有助于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和价值实现,同步推动数字经济的增长和数据要素分配结构的改善,形成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向心力。
第一,数据产权界定应基于情景依存对数据要素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进行分散化协商和分类分级确权授权。若缺少这一规定,数据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将会因为权利不明而持续扩大,以数据要素分配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就会沦为“空谈”。在数据要素价值形成、实现和增值的周期内,处于不同环节的不同主体,其价值贡献和利益诉求也是不同的。数据产权配置不应该采取程式化、机械化的“一刀切”做法,而是根据开发利用场景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给予不同经济主体合理的分配收益,促使数据的共享、普惠等特征与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发展要求高度一致。一方面,开展分散化协商可以降低数据要素化过程中的沟通成本,推动数据要素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和社会服务等环节,是推动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关键力量。既促进隐私保护又驱动数据要素主动融入社会创新体系,惠及广大中小企业,使社会更加富裕。另一方面,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是分散化协商的细化方案。即采用情景依附的有限数据产权,对数据要素的可用内容进行分类分级。从而参照不同的授权范围,完善数据要素收入配置结构,夯实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主体基础。对于个人数据来说,保证个人基于知情同意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数据信息的权利,并保障其享有获取数据红利的权利。对于企业数据来说,重点保护其对于数据要素资产的财产权。对于公共数据来说,注重“取之于公”“用之于公”,增进社会福祉。总之,充分尊重相关主体为数据要素价值生成所作的贡献,使其获取合理报酬,从而完善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方式。表1尝试建立了一个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方案(表1)。
第二,数据产权的确定应平衡数据要素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投入使用过程中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二者的协调平衡增进共同富裕的内涵。在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的基础上找寻不同主体之间收益分配的平衡点,“弱所有、强用益”,探索建立实现不同利益主体激励相容的数据产权制度。一方面,承认和保护涉及私人利益的数据要素隐私权、加工使用权、生产经营权、财产收益权等,在价值准则上突显数据要素收入分配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同向而行、同频共振,以公平合理的数据要素收入分配、更小的数据要素收入差距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在公益上增强公共数据助推共同富裕的动能。加强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要素,发挥公共数据在民生保障、就业创业等民生服务领域的价值,使人民共享数据要素红利,以消弭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参与、共同获益,既兼顾多方主体的收入分配利益,又坚持互惠互利的共同富裕原则。
(二)凸显数据要素对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调节作用
数据要素对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作用体现在:一是按照各类生产要素对经济收入的贡献度决定数据要素的收入分配配比;二是依据各类主体掌握并投入生产的数据要素的边际贡献获得分配收入。随着数据要素相关主体数量在社会中所占比重的日益提高,这一作用机制的遵循对构建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有助于通过调整要素分配制度增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均衡性,是数据要素的贡献者、参与者都能平等分配数据要素收入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要凸显数据要素对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调节作用,依托完整的市场规则、市场价格机制,重视不同利益主体的收入分配诉求,解决“如何分”的难题,消解数据要素分配差距偏大问题,进一步推动共同富裕。
第二,发挥数据要素对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正向调节作用,必须立足于高标准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机制,促使数据要素持续赋能促进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即通过健全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为实现共同富裕激励市场主体形成自主创新积极性。完善开放透明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规则,推动数据要素自由有序交易流转,破除“数据孤岛”现象。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监管,整治“独角兽”企业的垄断行为,剔除影响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不利因素。
第三,加快技术革新,实现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的贡献可追溯,以平衡、包容、协调的数据要素分配扩大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人群基数,在更广范围上形成推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强大合力。“收入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状态导致的”,只有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数据要素分配差距,使更多人共享数据市场繁荣发展成果,才能推动实现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共同富裕。
(三)优化基于数据收入分配权的共同富裕实现机制
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来看,数据要素生产力属性的凸显使其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经济资源,并在深化对数据要素价值转变为社会价值的有益探索中,为推进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夯实物质技术基础。对此,必须要明确数据要素推动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向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共同富裕。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须按照共同富裕原则,让数据要素的相关贡献者平等地获取报酬、共享数据要素带来的剩余。以数据要素为重要突破口优化基于收入分配权的共同富裕实现机制。
原始数据是数据要素价值链条的逻辑起点,在二次开发数据、形成数据衍生产品及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意味着必须要充分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在更广范围分享数据要素增值收益的合法权益。根据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方案,个人基于知情同意为数据处理者贡献数据使用价值。遵循“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数据处理者可探索以积分换购、发放消费券等分红、提成的方式,使用户能够分享数据要素所产生的剩余。同时,为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须保证数据处理主体享有主要的数据财产权利参与到数据要素增值收益分配中,从而最大化地激发数据处理者创造更多财富的内生动力。另外,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如数据分析师、AI训练师等,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数据要素分配成为完善收入分配方式、促进共同富裕的“最大增量”。
数据要素各参与方为共生、依存的矛盾统一体。如果忽视数据要素劳动者在数字化生产方式中的劳动逻辑、创造精神,将会扩大数字劳动中的分配鸿沟,影响整个数据生态的运行效果。以劳动价值论指导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建构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方式,应当采取“劳动者收入=劳动力价值+经济剩余分享”的收入测算公式。一方面,重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逻辑联结。数据要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将技术、知识应用于数据产品之中,从而形成“活劳动”的物化形式。因此,必须明确劳动者在数字劳动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以平等原则构建数据生产资料占有者和数据要素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逐步提升数据要素价值生成链中劳动者的初次分配收入。另一方面,允许劳动者分享数据要素形成的经济剩余,将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利润挂钩,激励数据要素劳动者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和数字技能,使劳动者在创造个人财富和享有数字财富成果的同频行动中增强获得感。总之,需要兼顾多方主体权益,建构数字时代“财富共创、利益共享”的共同富裕实现机制,以收入分配共同富裕为核心指向完善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机制。
(四)健全利用数据要素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体系
合理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人类潜能的触发器和共同富裕的助推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数字经济时代,建立协调配套的数据要素收入分配制度体系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分配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在共同富裕伟大事业中起到夯基垒台的重要作用。所谓“协调配套”,就是要实现数据要素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有机结合,市场、政府和社会协同配合,效率与公平互促耦合,健全完整有效的数据要素收入分配制度体系,优化收入分配结构,以数据要素分配促进共同富裕。
第一,构建以“有效市场”为主导的数据要素初次分配制度,实现“更有效率”的共同富裕。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应聚焦于做大“蛋糕”,通过收入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最大程度激发数据要素的投入,实现社会财富像泉水一样涌流。稳步推进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的健全,源源不绝地为市场主体输送致富动力。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获益和参与数据要素流通的权利,促进公平竞争。加速推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规模化,建设一体化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从而以要素价格市场化为原则指引市场主体在良性竞争和博弈中形成价格共识。探索建立劳动力资本化为数据要素劳动者股份的个人所有制和数据要素作为生产资料资本化为数据处理者股份的制度安排,提高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发展水平。
第二,构建以“有为政府”为主导的数据要素再分配制度,通过“削峰”夯实促进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与数据要素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数据税收制度。考虑增设面向数据要素流通、使用、交易的收入性税收项目,不断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规则体系,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二是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在分好“蛋糕”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合理调节数据要素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拉大现象,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设立面向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防止和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的无序扩张,服务于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第三,构建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数据要素三次分配制度,通过“填谷”助推实现收入分配的共同富裕。一是要发挥数据要素第三次分配的社会互济功能。鼓励数据企业、行业协会展开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帮扶,通过“提低”不断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二是要打造公共数据开放平台,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三是要鼓励大型数据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孵化面向全社会的公益性数据应用和服务。四是要培育数据红利共享的价值链,以免费提供数字服务的形式将数据红利返还人民。
五、结语
数字化发展趋势下分配领域的完善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首要性、战略性功能更加凸显。数据生产力属性的凸显重塑了生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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