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6日
常德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共享行为,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和利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有效支撑业务协同,推动大数据对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创新带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之间数据资源的共享活动。
通过政府数据资源公开共享,引导企业等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府数据资源指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各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数据资源,各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数据资源,以及各单位直接管理的数据资源等。
(二)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由市电子政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为各单位提供数据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
(三)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是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满足基本信息项元数据要求,对各单位的数据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数据共享的基础。
(四)数据共享是指各单位因履行职责使用其他单位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数据资源的行为。
(五)基础数据资源库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数据资源库,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和房屋等基础数据资源库。
(六)主题数据资源库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业务形成的数据资源库,包括社会信用、市场监管等主题数据资源库。
(七)业务数据资源库是指各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数据资源库,包括社会保障、卫生医疗等业务数据资源库。
第四条 数据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情况外,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生成的数据应无条件提供共享。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工作原因需使用共享数据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提出共享需求,掌握共享数据的单位(以下称提供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数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进行政府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全市数据共享的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各单位应建立共享数据使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五条 电子政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数据共享工作,组织各单位编制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质监部门配合电子政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政府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档案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归档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指导电子档案归档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数据,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共享数据。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数据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
各单位应加强基于数据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智慧常德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满足共享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智慧常德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在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等环节,切实落实数据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将不予立项、审批和验收。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九条 政府数据资源分为共享数据和不予共享数据两类。可供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资源称为共享数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资源称为不予共享数据。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目录体系的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编制本单位的数据资源目录,包括数据名称、编码格式、共享类别、提供单位、更新时限等,形成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由市电子政务部门统一发布。
各单位对本单位发布的数据资源目录应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职责和履职需要,对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中数据有使用需要的,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共享需求,审核通过后,由市电子政务部门列入全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中的不予共享类数据有使用需求的,向同级电子政务部门提出申请。电子政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经审核,对可以共享的数据由提供单位将数据属性变更为共享类数据,并由市电子政务部门列入全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对依法不予共享的数据列入不予共享数据目录,并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不予共享目录的数据,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单位应主动将相关数据调整为共享类数据,并通知电子政务部门将相关数据从不予共享数据目录中删除。
各单位对不予共享的数据提出异议的,由电子政务部门启动审核程序。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采集和生成的数据资源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存储,并加快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数据资源的数字化改造进程。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凡是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共享数据,各单位不得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基础数据资源库和主题数据资源库建设由市电子政务部门牵头,统筹规划,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并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
业务数据资源库由业务部门按照统一规范标准,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行建设,并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数据采集、入库和更新的管理制度,加强采集和生成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本单位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七条 列入全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的数据,属于基础数据资源库和主题数据资源库的,由同级电子政务部门直接提供共享使用;属于各单位业务数据资源库的,由同级电子政务部门通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数据;电子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及时监控各单位共享数据提供情况。
第十八条 提供单位将共享数据提交到共享平台后,由共享平台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为提出需求的单位开通使用。
各单位之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共享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不得另行建设用于数据交换的接口或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应保障共享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确保提供给共享平台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数据资源库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责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当承担共享数据的安全保密责任。各单位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向社会发布、向第三方提供或以其他形式直接公开。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共享平台技术支撑单位应保证共享平台的稳定运行,确保共享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对共享平台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电子政务部门反馈。电子政务部门应会同提供单位及时核实,数据确有错误的,提供单位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共享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包括业务协同、同城通办、主动服务、就近办理等。凡是可以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如证照、审批结果等,不得要求公众和企业等服务对象在办事过程中提供除身份证明以外的其他原件。
各单位应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数据共享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部门会同保密、档案、公安、国安等部门制定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建立平台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容灾备份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共享数据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各单位应加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市保密部门应会同国安等部门对共享平台的数据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各单位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需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测评,确保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部门对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采取日常督导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单位提供数据的数量、质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每年向同级电子政务部门报送本单位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的情况。市电子政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情况,每年发布常德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可向同级电子政务部门投诉。电子政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电子政务部门通知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本单位可共享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数据资源的;
(四)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证照、审批结果等共享数据,仍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原件的;
(五)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单位业务数据资源库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共享数据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