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各地公共数据相关条例及管理办法

2023-11-15 10:55 来源: 数据要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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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数据安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有序共享等规范制度的不断落地和施行,各地政府也针对公共数据发布了较详细的管理办法,部分省市推动进行了立法。本文对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重庆市、黑龙江省、四川省、北京市的相关条例及管理办法进行盘点分析,可以看到政府在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深化、细化的决心和动作。

  01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省域范围内公共数据的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划定了一条法律的安全红线。《条例》有三大亮点:

  一是突出改革导向,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明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建设规范,突破数字资源“条块分割”体制障碍,要求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效流通和共享利用,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二是规范机制途径,推进公共数据深度开发利用。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实现公共数据发展管理有法可依。

  三是强化安全保障,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三大体系。设置公共数据安全专章,对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安全行为等都做出了体系化、实质性的制度设计。

  02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广东省首部数据层面的政府规章,为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主要有以下制度创新:

  一是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在国内首次明确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

  二是在省级层面,将国家要求的“一数一源”探索落地,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要求,分类确定了基础数据的采集、核准和提供部门。

  三是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数据交易是具有数据增值服务性质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的交易,政府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加强对数据交易的监管,弥补了以往政府监管的空白。

  四是建立数据主体授权用数机制,明确商业秘密、个人敏感数据经数据主体授权后,可提供给被授权方使用。

  03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条例》对于公共数据也作出了规定:提出了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建立城市大数据分中心的举措;确认了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要求,市政府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鼓励市场主体加强数据开放和数据流动,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公共数据按照开放条件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应当无条件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按照特定方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等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

  04 《上海市数据条例》

  公共数据治理方面,《条例》提出,要深化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制订公共数据分类管理、便捷共享等规范,提升政府内部数据共享应用效率;建立政府统一采购非公共数据制度,提升财政资金集约化利用水平,加快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05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在强化数据供给方面,《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具有公共属性,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公共数据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公共数据,有权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

  在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办法》规定,按照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种类型,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其开放类型。公共数据开放应当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安全、有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申请。

  在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公共数据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和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农业、工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金融、体育等领域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通过政府资金扶持、企业高校智库共建等产学研用合作以及其他方式,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提供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

  06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条例》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明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范围;规定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对数据目录编制及数据的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和开放提出具体要求;对数据采集划出“禁区”,强调不得重复采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07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条例》首次在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中专设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一章,明确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布局和应用协同,推进与京津执行统一的数据技术规范,实现公共数据信息系统兼容。

  针对目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水平不高的现状,《条例》“管好”数据,明确对公共数据实行统筹管理,制定统一的分类规则、分类标准和分类管理要求;打通“壁垒”,规定新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不得单独建设,确立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的数据收集原则,对公共数据共享、数据回流以及公共数据开放进行规范;依法利用,对数据开发利用、数据交易、数据安全、数据依法使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规范。

  08 《重庆市数据条例》

  《条例》明确了数据处理规则和数据安全责任,确立了“数据安全责任制”,提出数据处理活动六类禁止性行为和八项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规范公共数据收集单位行为,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和数据校核机制,为数据安全“保驾护航”。

  《条例》还确定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两大类。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平台、目录规则,夯实数字化基础底座,实现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一张目录管到底。

  09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条例》有针对性地对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平台建设、目录管理、数据标准、采集汇聚、质量管控、共享开放等作出规定,提高公共数据平台支撑能力,强化公共数据的质量管控,优化提供公共数据的服务方式。

  10 《四川省数据条例》

  《条例》明确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强调在公共场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不得以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的唯一验证方式。

  《条例》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并明确三类共享的适用范围。

  11 《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重点对公共数据的授权范围、授权主体、被授权运营主体和平台运营主体做了明确。对于授权范围,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对于授权主体,明确市政府委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授权事宜,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使用。对于被授权运营主体,明确被授权运营主体为按程序依法授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符合省管理办法中授权运营单位安全条件的有关要求。省管理办法从基本安全要求、技术安全要求、应用场景要求和重点领域具体安全要求四方面明确了其准入要求。对于平台运营主体,明确平台运营主体为经市政府同意的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授权运营平台的建设运营、数据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方案》同时明确了工作流程、安全保证、收益分配、授权期限与终止授权。工作流程方面,明确了发布通告、提交申请、审核申请、公开结果、签订协议、结束退出的准入退出六环节。安全保障方面,明确授权运营主体的主体责任要求和公共数据主管等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收益与分配方面,明确探索多元化利益分配机制和公共数据定价与有偿使用机制。授权期限与终止授权发面,明确协议期限为2年,可另设置不超过6个月试运营期,明确授权运营主体退出情形,包括协议期满、申请提前终止、违反授权运营协议且未按照要求改正的、违反法律法规等。

  《方案》明确了惩戒机制和容错免责。明确授权运营主体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明确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大胆探索。

  12 《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数据运营专区数据遵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总体要求,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授权运营。

  《征求意见稿》明确,专区运营单位是公共数据专区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专区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专区运营单位应在专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职能清晰的运营团队,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公共数据专区运营工作。

  在收益分配上,《征求意见稿》按应用场景的不同性质,提出了差异化的收益分配原则。鼓励公共数据专区探索市场自主定价模式,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探索公共治理及公益事业相关应用场景按需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产业发展及行业发展相关应用场景按需有条件有偿使用,共享数字红利。

  总结思考

  随着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推进,数据扮演的角色将会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化时代到数字化时代的改变有很多,除了技术、能力和工作方式,甚至于组织形态也会发生一定的优化和调整。各省市陆续推出公共数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规范的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的合法使用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与民便利和造福社会。

  总体上看,出台的《条例》《办法》通过管理职责划分、安全责任划分以及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公共数据各方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愿将数据在政府内部共享的问题;从数据质量的角度,通过规定公共数据的目录管理,助力解决公共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也进一步实现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一张目录管到底;从数据安全的角度,通过规定公共数据的依职能采集和汇聚,避免数据滥采滥用,夯实数字化基础底座。

  目前,多数省市已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但共享条件和是否从中获取收益仍是一个有待探索的问题。不少省市在进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相关探索,而目前尚存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如授权主体如何确定,授权模式如何,收益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问题仍需在研究和尝试中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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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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